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7 | 评论:3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知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提前安排自己的“来世”,以避免死后因遗产继承而引发的家庭纠纷,并为自己的财产立下遗嘱。
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书面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打印遗嘱。每种遗嘱都有具体的形式要求。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本文结合案例简要介绍了遗嘱代理的生效要件。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张某生前立遗嘱,其名下财产份额由王继承。张死后,王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其遗嘱继承财产份额。一审法院认为遗嘱无效,依法判决各方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
王不服,以“张某生前有遗嘱,且双方证人均已出庭作证,该遗嘱是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由,向中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遗嘱的视频作为证据,要求改判按遗嘱内容继承财产。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着重审查了三个问题:一是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效力;二代书意志的合法性;第三,是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
最终,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未能查清案件关键事实和遗嘱继承人,将案件发回重审。
按案例解释:
《民法典》第1135条明确规定,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是遗嘱人、立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并注明年、月、日。
从规定中可以明确以下信息:在代笔立遗嘱过程中,遗嘱人口述、代笔立遗嘱和证人见证具有时间空的一致性,即在时间上,遗嘱人口述、代笔立遗嘱和证人见证应同时或基本同时发生;在空会议上,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即一个标准的立遗嘱过程,应该是遗嘱人口述,遗嘱人口述,见证人见证全过程的过程。
在立遗嘱时要注意保证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人应当清楚、准确地表示需要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代书人应当如实记录所听到的情况,并在书写遗嘱后,向遗嘱人宣读代书人的遗嘱内容,或者将代书人的遗嘱交由遗嘱人审阅,以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其他见证人应当认真听取遗嘱人表达的遗嘱,认真监督代书人履行代书人职责,核对代书人书写的遗嘱内容与遗嘱人表达的遗嘱内容一致。
立遗嘱时要注意保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首先,代书人的遗嘱中见证人和代书人的人数应在两人以上;其次,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他无证人行为能力人;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后,遗嘱末尾注明年、月、日时,每个人都要在同一遗嘱签署的地方注明年、月、日。错过任何一个人或者错过一个日期都会使遗嘱失效。
遗嘱的形式要求非常严格。
@法国观众生上海律师,一生学法律。
本文标签: 遗嘱继承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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