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8 | 评论:1
作者:聂程涛律师
最近看到新闻说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真没想到这种案件还会再次发生。还好是六年前的事,不是现在。笔者就此案发表一些法律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媒体报道:银行存款不翼而飞
近日,有媒体关注到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薛城支行与枣庄市民孙女士的存款纠纷案。
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组已进驻枣庄农商银行,彻查事件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组将以事实为依据,逐一调查存取款流程的每一个环节,对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如调查不实,依法申诉。
为依法维护储户利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薛城支行已根据法院判决将赔偿金及利息划入法院指定账户。
省农商行将举一反三,完善制度,规范细节流程,严格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储户合法权益。
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21年7月8日
事件背景:
存100万。5年后就只剩1块钱了!法院强制执行枣庄农商银行,储户拿到了钱。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纸判决书,揭开了一桩离奇的案件。
2009年,山东枣庄的孙女士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薛城支行存了100万元。然而,五年后,我们查了一下,只剩1块钱了!在与银行交涉时,孙女士被银行起诉,并被刑事拘留。
即使在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存款及利息后,银行仍未支付,直到2021年7月1日,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山东枣庄的孙女士将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薛城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自己的存款及利息100万元。
原来,2009年7月和9月,山东枣庄的孙女士在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分两次存入50万元,共计100万元。2014年,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改制,其债权债务由枣庄农村商业银行承担。
2014年下半年,孙女士拿着存折到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取钱,却被告知只有1元钱可以存。孙女士与银行发生纠纷。争吵中,银行报了警。派出所录完材料后,没有处理,让孙女士去法院处理。
第二,银行向警方报案,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孙女士的刑事责任
法院处理过程中,枣庄农商银行举报孙女士伪造金融证券。
2017年1月6日,薛城公安分局以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对孙女士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3月21日对其刑事拘留。
枣庄农商行指出,孙女士提交的存折存在严重瑕疵,系伪造。孙女士无证据证明其在银行存入100万元,故银行与孙女士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枣庄农商行还辩称,孙女士对涉案资金来源的说明前后不一致,且其在2009年至2014年就计划支取该笔资金,近6年未对该笔资金进行管理,不合理。
然而,2020年4月9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的《终止侦查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没有证据证明孙女士变造金融票证。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判决内容
刑侦卷宗显示,孙女士在银行存完钱后不久,就被一个叫田艳的男子带走了。
2009年7月,田艳在客户签字处签了孙女士的名字,分几次取走30万元。2009年9月,田艳以同样的方式取走50万元。此外,2009年7月,孙女士的账户还提取了20万元,田艳称不是自己的。田言陈述:“我不知道是谁签的。有时候柜员会直接给客户签字。”也就是说,孙女士的100万元在存入后不久就被分批全部取出。
法院指出,田艳确实拿了存款,但没有证据证明田艳取得了孙女士的授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孙女士与田艳串通作弊。枣庄农商行作为金融机构,未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造成储户存款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薛城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0年12月24日出具的判决书显示,按此时间计算,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应于2020年12月支付该款项,但该行一直未支付。
2021年7月1日,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薛城支行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万元。
四。大额存款“失踪”的案例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裁判文书网2020年12月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齐某在甘肃省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工作期间,客户吴某通过转账及现有方式,将125万元先后存入齐某账户,在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齐利用职务之便,以空存款的方式向客户发放空存折,并将上述存款用于个人投资、消费及借贷给他人。案发后,被告人齐将10万元退给。
2020年9月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6年,李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丽雅湾支行存入1000万元,但存款“不翼而飞”。
法院一审认定,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泄露个人及账户信息,为犯罪嫌疑人扣款提供了机会。同时认定建行丽雅湾支行在涉案借记卡交易过程中正确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过错和违约行为。
但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建行丽雅湾支行违反了储蓄合同中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但李对本案损失也有过错,判决该支行赔偿李450万元及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律师对本案的法律分析
回到枣庄农商行的案例,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舒说:“枣庄农商行虽然没有故意黑储户存款,但在网上被骂并没有错:一是储户的存款可以被他人随意取走,这无疑是巨大的系统性风险,操作漏洞必须及时填补;在这两种情况下,当存款被存款人以外的人取走时,存款人曾经存款的事实被否认。这样的逻辑和辩护行为,可以用非常恶劣来形容。”
舒指出,一句话,储户的存款没了,银行不仅不打算负责,还让储户证明“我真的存了钱”,否则就以伪造存折的名义报警,这是不能接受的。如果连这点基本的信任都没有,谁还敢在这家银行存钱?
以上特约新闻评论员的评论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银行报警并不是为了逃避责任,只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所以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并无不当。就说,银行的这种做法,不是一般人或者普通人能理解的。银行报警逮捕孙女士。这是因为他们不想付钱吗?银行的做法并不是不想赔付,只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进行改正,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毕竟事情发生在很多年前,只有警察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也只有警察有权找一些涉案人员配合调查。银行只能进行内部自查,无权向涉案人员取证。银行报警很正常。
其实站在投资者孙女士的角度,报警后,警方查明了事实,还了她清白,但不清楚她是否一直在看守所。如果是冤案,如果你一直在里面,可以要求赔偿。有些情况,法院是无权发现的。法庭审判的原则不容忽视。法院没有权利和义务去找出与本案无关的东西,法院也没有权利强迫一些人来法院进行询问或者调查。所以,警察还是要做这些工作。所以警方介入后,警方做出的结论就是最终结论,也为法院判定银行败诉奠定了基础。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基础,法院未必敢判银行负全责。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关键的证据是银行在这件事情上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银行承担多少责任就要根据其过错来确认。当然,银行内部管理也存在一些漏洞,因为涉及到之前银行的改制,导致银行内部对于之前的存折是不是自己的很混乱,都需要警方介入确认其真实性,可见银行内部管理有多混乱。
法院指出,田艳确实拿了存款,但没有证据证明田艳取得了孙女士的授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孙女士与田艳串通作弊。枣庄农商行作为金融机构,未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造成储户存款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薛城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
储户在银行的存款怎么会被别人取走?而且,如果无法确定是否有储户授权,银行有没有内部规定让别人取钱?没有存折,没有授权也没有别人的身份证,钱就被取走了?银行的内部控制是怎样的?
在这种情况下,储户维权也非常困难。此外,他们还涉嫌刑事案件,这使得此案更加棘手。案件发生在2014年,2020年才判决。用了差不多六年的时间,可见维权有多难。至于银行报警破案,其实从自身维权的角度来说,储户应该向银监会投诉,监管部门应该对银行进行监管。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对这个事情的认定也是非常有利于储户的。犯罪手段是针对储户的,监管部门是针对银行的。作为一个职业维权人士,我曾经说过,不要轻易和银行打官司,因为很多时候你赢不了。所幸胜诉,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文标签: 银行多吐钱为什么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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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少小离家老大回
2022-03-13 03:00:04 回复
护储户合法权益。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21年7月8日事件背景:存100万。5年后就只剩1块钱了!法院强制执行枣庄农商银行,储户拿到了钱。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纸判决书,揭开了一桩离奇的案件。200
三叉戟
2022-03-12 23:09:44 回复
这样的逻辑和辩护行为,可以用非常恶劣来形容。”舒指出,一句话,储户的存款没了,银行不仅不打算负责,还让储户证明“我真的存了钱”,否则就以伪造存折的名义报警,这是不能接受的。如果连这点基本的信任都没有,谁还敢在这家银行存钱?以上特约新闻评
三钱热酒
2022-03-13 02:46:26 回复
人扣款提供了机会。同时认定建行丽雅湾支行在涉案借记卡交易过程中正确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过错和违约行为。但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建行丽雅湾支行违反了储蓄合同中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但李对本案损失也有过错,判决该支行赔偿李450万元及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五、
冷心王子
2022-03-12 15:48:38 回复
就要承担责任,银行承担多少责任就要根据其过错来确认。当然,银行内部管理也存在一些漏洞,因为涉及到之前银行的改制,导致银行内部对于之前的存折是不是自己的很混乱,都需要警方介入确认其真实性,可见银行内部管理有多混乱。法院指出,田艳确实拿了存款,但没有证据证明田艳取得了孙女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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