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0 | 评论:3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初,熊某将其银行卡开通短信服务,并以200元钱卖给王某使用。后熊收到手机短信提示12万元转入卡内。熊某立即将银行卡挂失并补办新卡,取出5万元现金,带回家私藏,并将剩余7万元转入其微信、支付宝账户挥霍。王多次打电话索要,熊拒不归还。经查,涉案的12万元是被骗资金。
[不同意]
本案审理过程中有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熊某从其银行卡中取钱,应属民事不当得利,熊某有返还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熊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理由是:熊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出售,但仍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主观上可以认定其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当他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从他人处转出了12万元,他应该可以判断这笔钱属于犯罪所得。因此,转移卡上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包庇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熊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原因是:熊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里多了12万元,他知道这笔钱不是自己的。此时熊负责管理,却将这笔钱拿走挥霍,拒不归还。因此,熊构成侵占罪。
第四个观点是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熊明知自己银行卡上的钱不是自己的,却利用掌管这张银行卡的便利,将这笔钱偷偷取走。因此,熊构成盗窃罪。
[评论]
我同意第四种观点,熊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分析如下:
认为熊某不构成犯罪的观点,简单地将熊某的整个行为割裂开来,仅从其银行卡中提取熊某的一个片段的钱款进行评估,从而得出熊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的片面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
那么,我们是否分析熊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事实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本罪的一个主要特征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明知”是本罪的基本要件。具体来说,本案中,只有在熊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后,发现卡上多出了12万元,才认定熊某主观上知道涉案款项是犯罪所得,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既然熊某主观上意识到不容易认定,那么就失去了认定熊某为掩饰、隐瞒犯罪的前提条件。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有些人认为小偷不能偷自己的财产。本案中,熊取走了自己银行卡上的钱,不属于盗窃他人财物。因此,熊应构成侵占罪的观点有点牵强。笔者认为,涉案的12万元只是因某种原因暂时存在于熊某本人的银行卡中,不能认定为属于熊某本人的财产。而且熊本人明明知道这笔钱不是自己所有,涉案钱款也不属于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代为保管的埋藏物。因此,熊的行为已不具备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携带凶器,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本案中,熊某在明知其银行卡已出售给王某的情况下,已经丧失了对其银行卡的使用权。当熊某发现卡内被转走12万元时,熊某明明知道这笔钱不是自己的,却利用自己的便利挂失,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取走涉案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挥霍、隐瞒不报,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例如,承租人将自己的房屋出租后,利用掌管房屋钥匙的便利,发现承租人保管房屋内财物后,用自己的钥匙打开房屋,趁承租人不在家时,取走承租人存放在房屋内的财物。像盗窃这种行为是没有争议的。
本案经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熊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牛亚军
编辑:王晨蔚
本文标签: 银行多吐钱为什么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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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溺爱你
2022-03-11 09:31:16 回复
识到不容易认定,那么就失去了认定熊某为掩饰、隐瞒犯罪的前提条件。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有些人认为小偷不能偷自己的财产。本案中,熊取走了自己银行卡上的钱,不属于盗窃他人财物。因此,熊应构成侵占罪的观点有点
着迷岸上的火
2022-03-11 17:29:42 回复
偷偷取走。因此,熊构成盗窃罪。[评论]我同意第四种观点,熊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分析如下:认为熊某不构成犯罪的观点,简单地将熊某的整个行为割裂开来,仅从其银行卡中提取熊某的一个片段的钱款进行评估,从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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