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0 | 评论:1
湖南法院网讯湖南隆回一男子在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之前客户的银行卡忘记取走。男子贪心,分几次取走了卡里的17000元。日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10月9日上午,被害人谭某某在隆回县桃洪镇邮政银行ATM机取款后,未取出银行卡即离开。被告人罗某某来到ATM机办理业务时,发现ATM机内有一张未取款的银行卡,遂查询卡内余额。电脑显示账户名为谭某某,账户余额7万余元。被告人罗某某分六次从谭某某银行卡中取出17000元。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将17000元退还被害人谭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真诚悔罪,自愿退还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17000元,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侦查机关已对其取保候审,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也建议社区矫正,故可酌情对被告人罗某某从轻处罚、缓刑。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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