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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一定数额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主观上要求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合同诈骗罪的动态构成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被害人有错误认识——被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一定数额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主观上要求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合同诈骗罪的动态构成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被害人有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在涉及多人的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为合同诈骗提供帮助的,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渠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是,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客观上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损失结果。应当充分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与其他犯罪分子有故意联系,是否共同明知犯罪,以主客观相一致为原则。


以帮人办事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吗(在合同诈骗中实施了帮助行为一定构成犯罪吗)

徐某某合同诈骗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与所谓的“某局第一项目部”签订施工责任书后,以转包的方式与他人签订工程服务协议,收受工程款234万元,与他人签订供油协议并收受定金30万元的事实清楚。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杨某某、赵某某等人设立的“XXX局一号项目部”是虚假的,且徐某某在与他人签订协议时没有采取虚假措施,之后也没有逃跑、藏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徐某某在签订分包协议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李某某、贾某某合同诈骗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投资协议偿还他人借款或消费,在无力偿还被害人后潜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被告人贾某某介绍被害人张某某投资李某某开办的公司,并受双方委托签订协议,从其公司获得部分提成,但被害人张某某的190万元转入李某某持有的账户,该款项由李某某支配,贾某某无权支配。贾某某只是作为中介介绍人出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投资的190万元中的45万元借给贾某某的女儿购房。从证据来看,张某某的两次投资是在2014年1月和2月,而贾某某的女儿是在2014年4月买房的。贾某某向李某某借款45万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张某1出资,借款合同是相对的。公诉机关认定了贾某某的借款。


在李某某无力偿还张某某本息的情况下,贾某某将李某某所借的款项支付给张某某,贾某某无力偿还张某某对李某某的借款并意外逃逸。因此,公诉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指控被告人贾某某故意非法占有,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本院不予支持。


以帮人办事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吗(在合同诈骗中实施了帮助行为一定构成犯罪吗)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受委托办理委托事务或者仅开展业务活动,仅收取正常报酬、工资,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他人犯罪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应当本着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要客观上归罪于损失结果,也不能主观上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来认定。应当从行为人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履行能力、履行行为、不履行原因、财产处置、事后态度等方面综合认定。如上述案件中,徐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使用虚假手段,没有大肆挥霍合同款,也没有在合同无法履行后逃逸。至于上述案件中的贾某某,贾某某本人无权支配被害人的合同金额。李某某未能按时支付利息后,贾某某也多次催要利息。经李某某同意,贾某某通过向李某某借款的方式,分两次给被害人张某某利息16.5万元。贾某某虽从其公司获得提成,但只要报酬在正常、合理的范围内,就不能推定其明知故犯对李某某实施合同诈骗,更不能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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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骗钱办事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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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夏天又来了

    夏天又来了

    2022-03-13 00:32:28    回复

    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李某某、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投资协议偿还他人借款或消费,在无力偿还被害人后潜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被告人贾某某介绍被害人张某某投资

  • 秋天的风

    秋天的风

    2022-03-12 17:39:41    回复

    后态度等方面综合认定。如上述案件中,徐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使用虚假手段,没有大肆挥霍合同款,也没有在合同无法履行后逃逸。至于上述案件中的贾某某,贾某某本人无权支配被害人的合同金额。李某某未能按时支付利息

  • 够狠才男人

    够狠才男人

    2022-03-12 20:00:00    回复

    理委托事务或者仅开展业务活动,仅收取正常报酬、工资,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他人犯罪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应当本着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 山村傻根

    山村傻根

    2022-03-12 19:23:02    回复

    客观相一致为原则。 徐某某合同诈骗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与所谓的“某局第一项目部”签订施工责任书后,以转包的方式与他人签订工程服务协议,收受工程款234万元,与他人签订供油协

  • 怪物猎人

    怪物猎人

    2022-03-12 22:29:20    回复

    某向李某某借款45万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张某1出资,借款合同是相对的。公诉机关认定了贾某某的借款。在李某某无力偿还张某某本息的情况下,贾某某将李某某所借的款项支付给张某某

  • 解国唯馨

    解国唯馨

    2022-03-12 15:40:00    回复

    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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