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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王万成律师一、犯罪行为模式“找关系、求助”诈骗罪是指当被害人或其家属需要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一定利益时,行为人虚构自己有一些非正常的关系和渠道,可以帮助被害人达到目的,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向

作者|王万成律师

一、犯罪行为模式

“找关系、求助”诈骗罪是指当被害人或其家属需要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一定利益时,行为人虚构自己有一些非正常的关系和渠道,可以帮助被害人达到目的,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向犯罪人支付相应的财物作为“找关系、求助”的成本。

笔者通过检索该类诈骗犯罪的裁判文书发现,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当被害人及其家属或相关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时,找自称有公检法关系的行为人疏通关系,以达到取保候审、轻判、缓刑或无罪的效果。

第二,识别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客观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在“找关系、求帮助”的诈骗犯罪认定中,常见的影响因素有三个:

◎请求事项是否可能、可行;

◎犯罪行为是否找关系、求助;

◎财产的归属,被害人上交的财产最后到了哪里,是否被犯罪分子取得。

(一)委托事项实现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对犯罪认定的影响

诈骗客观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即诈骗的具体行为手段。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需要证明行为人所作的承诺或者陈述与事实的真实性不一致。在“找关系、求助”这类诈骗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所指称的关系确实存在,并且有可能、可行实现,是否还可以认定为虚构的事实?如何评估和鉴定委托事项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根据相关判决及其背后的司法精神,笔者认为,对于被害人涉嫌犯罪的案件:除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将受托人的财物用于受托人事务,且存在特定受托人或关系人的情形外,有关其被刑事拘留后能否获得保证人、轻判、无罪等事项的相关承诺应视为虚构事实。

因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的查处是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不受任何个人的影响和干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求助请求本身就是违法的,在法律上是不可能可行的事情,对这类事情所作的承诺显然是虚构的事实。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贿的客观情况,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干预案件,一些人可以通过非正常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处理,从而达到刑事保释、轻判或无罪、民事民事胜诉或其他有利的情况。在这样一种允诺可以达成或者有可能达成的情形下,逻辑上显然不能再将犯罪行为视为虚构的事实。但是,这种情况需要强有力的证据链来证明。它需要犯罪行为将收取的委托财产的存在,并有特定的受托人。受托人是否具有实现委托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这将影响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否为虚构事实的认定。

(二)犯罪行为是否找关系,请委托具体行为人。

根据前述分析,“找关系、求帮助”的承诺原则上视为虚构事实,因此原则上对于虚构事实的具体行为不能视为犯罪的理由,只能视为继续迷惑被害人的欺骗行为。因此,犯罪人未能找到关系或寻求帮助的具体行为可以认定为诈骗。

(3)财产的归属,被害人交出的财产最后到了哪里,是否被犯罪分子取得。

被害人交付给“找关系、求助”的财物流向,以及涉案财物最终是否被行为人取得,也是认定诈骗的关键点。如果被害人给付的财物最终由行为人取得并使用,未转移给受托人,即被害人客观上占有该财物,可以推断被害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

如果将大部分费用转移给委托人、关系人或者用于委托事项,则可以推断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难以认定其诈骗的主观故意,即会对诈骗的构成产生一定的影响。


[有罪案件]

有罪理由: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不能承诺。

黄建林二审诈骗刑事裁定书(2015)云中法刑40号

本案中,被害人王某的丈夫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他能不能取保候审,能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的影响和干涉。逃犯黄某1提出可以帮助被害人用钱疏通关系,让被害人丈夫取保候审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明显是虚构事实。

林开富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钟会钟发重耳字第86号

关于上诉人认为其没有主动帮助被害人找人办事的意见,经查,林某志因犯罪被抓后,上诉人以可以找人让其出来为由,收取被害人的钱。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上诉人到案后的相关供述内容,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情节严重的犯罪应当从轻通过司法程序处理。你能让他走吗?即使上诉人有意找人帮忙,上诉人的行为动机也是违法的,法律上不可能实现。况且,上诉人到案后,花了自己收的钱或者找借口给了中间人,却无法提供中间人的身份信息。主观上是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否主动帮助他人不影响案件的性质。

吴奇隆、马建华诈骗案二审刑事判决(2017)粤刑终字第1533号。

辩护人提出,如果不是的“捞人”行动,明不可能被及时取保候审,最终不被起诉,并认为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及相关人员关于本案依法处理的说法不合理没有事实证据支持,将社会上的“潜规则”、“捞人”等违法行为视为办案经验法则。还指出不能排除“捞人”,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但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吴奇隆没有以“捞人”为名编造事实非法敛财,理由仍不能成立。

罪责原因:行为人直接将所收受的财物据为己有,没有找关系,也没有求助。

(2016)粤法民刑01字第1801号

关于被告人陈伟明是否存在虚构事实的问题。证人丁某1的证言证实其不认识韦明灿,与韦明灿供述其找过“丁蕉”协调案不符;他所说的地方领导“白某1”也是指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他;并且从韦明灿的供述来看,证实他除了请相关人员吃饭之外,没有花费任何其他与协调案件有关的费用。因此,陈伟明声称其有能力在一个月内协调案件纯属虚构。

吴小莉二审诈骗罪刑事裁定书(2021)浙刑终字第01号第112号

关于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根据被告人吴小莉的银行对账单及证人牟伟的证言,在王某付款期间,吴小莉委托牟伟将132万余元现金存入吴小莉个人账户,并于当日或次日立即转出用于偿还借款并转给他人(部分经查证用于偿还债务)。吴小莉并未将该款项用于所谓的“捞人”,该款项的去向也证明其并未用于行贿,因此足以认定被告人吴小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吴小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以办事为名骗取钱财算诈骗吗(“找关系、请托办事”型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无罪案件]

无罪理由:请托人已经做了求助、找关系的工作,有证据证明请托人承认接受请托,收受被害人财物,在求助过程中已经使用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没有取得财物。

许仙娇诈骗罪刑事判决书(2013)深圳中法刑初字第542号

深圳市信访办关于信访处理的回复意见:确认沈某某因收受礼金2000元已被公安机关训诫。......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徐某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徐某娇以非法手段向他人寻求帮助的可能性,不能认定上诉人徐某娇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017)冀02第149号犯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刘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120万元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刘珂通过其他关系收取经营费用帮助张某2、张某1的可能性,不能认定上诉人刘珂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经查,本案现有证据证实,刘珂在帮助张2、张1办理海域使用证并收取办证作业费之前,已与张2、张1就相关风险进行了明确约定。在申请过程中,刘珂多次与相关人员见面询问申请事宜,不排除期间使用了部分运营费用。

、王晓军诈骗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冀02刑终字第449号

被害人张某要求王晓军帮助其丈夫王某调动工作,王晓军介绍,张某将涉案钱款转给王晓军,王晓军转给,在收受500万元后及时将涉案钱款转给,在将介绍给被害人夫妇之前主要联系了和张某,经介绍后,主要联系了被害人夫妇关于王的职务晋升事宜。但是,在答应帮助王跳槽之前,他是否找过,是否找过相关领导为王办理了跳槽事宜,是否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其跳槽、升职事宜,涉案款项的最终去向,与是如何协商的,是否存在诈骗阴谋,本案发生之前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上述问题。综上所述,在目前秦征不在的情况下,不宜将张志刚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绥北刑初字第339号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所谓诈骗,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再看本案,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并没有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李某某也为尹某某联系了书记员,其书记员也为其联系了相关人员。要求未完成后,受托人要求退款,被告人也同意退款,足以说明被告人李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理由: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虚构事实的范围,不具有诈骗的驱动力。

周信南、赵某犯诈骗罪一案(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

关于被告人赵某佳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本院认为:1。被告人赵某甲因其姐姐、证人袁某的要求,将被告人周某某介绍给同案被告人苏某甲、乙,对周某某获利的后果未积极追究;同案被告人苏某佳等人均从被告人周某某处得知,认为周虚构与有关领导关系密切,有能力保护苏某军免受刑事处罚,正在进行贿赂工作人员的活动。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赵某佳能够区分自己与同案被告人,并洞察到周某某虚构上述事实,也无证据证明赵某佳明知周某某虚构仍帮助其隐瞒事实真相。至于赵某佳以“赵月成”名义在收条上签字的部分,当然不能得出赵某佳编造本案事实的结论。本诈骗案虚构的事实,是指周某某有特殊关系,可以向工作人员行贿,可以使苏某兵丙某免于刑事处罚的事实。赵某佳是否以“赵月成”的名义在收条上签字,不属于上述虚构事实的范围,且该行为不推进诈骗活动的进程,证人袁某及同案被告人。因此,被告人赵某佳隐瞒真相、捏造事实的证据不足。

本文标签: 骗钱办事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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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别再扑进别人的怀里了

    别再扑进别人的怀里了

    2022-03-11 19:33:24    回复

    作者|王万成律师一、犯罪行为模式“找关系、求助”诈骗罪是指当被害人或其家属需要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一定利益时,行为人虚构自己有一些非正常的关系和渠道,可以帮助被害人达到目的,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向犯罪人支付相应的财物作为“找关系、求助”的成本。笔者通过检索该类诈骗犯罪的

  • 骆勤玉韵

    骆勤玉韵

    2022-03-11 07:59:16    回复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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