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2 | 评论:2
约定的还款延期,但是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延期,当事人在能够执行的时候拒绝执行...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诱骗”转移、隐匿财产,企图逃避执行,殊不知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近日,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蔡某在法院执行民事案件过程中,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
2015年9月,蔡某与王某债务纠纷一案,原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300余万元。判决宣布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蔡未履行判决。
2016年5月,王向哈密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中旬,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送达蔡某。
同年7月29日,蔡通过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将其在乌鲁木齐的房屋以6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女儿,并在签订合同前后收取转让费67万元。
蔡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而是将卖房所得用于支付其他个人债务。
2021年7月,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官的陈述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有能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院认为,蔡明知人民法院已开始执行生效判决,仍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女儿,并将出售房屋所得价款支付给其他个人债务,未履行生效判决。因此,他主观上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她变卖自有财产所得67万元,应当用于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因此具有执行能力。蔡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未向债权人王某履行债务数额,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综上,被告人蔡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宜州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蔡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不仅侵犯了案主的合法权益,而且危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甚至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法官提醒,任何逃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当事人不应以身试法。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通讯员石阳军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王芳刘赵茹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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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过路友人
2022-03-12 20:11:37 回复
约定的还款延期,但是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延期,当事人在能够执行的时候拒绝执行...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诱骗”转移、隐匿财产,企图逃避执行,殊不知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跟爷撒个娇
2022-03-13 01:49:22 回复
院执行民事案件过程中,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案例:2015年9月,蔡某与王某债务纠纷一案,原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300余万元。判决宣布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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