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3 | 评论:1
南方财经法学院记者徐世珍北京报道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梁雅丽对修改后的《决定》进行了简要解读。她说,修改后的决定主要包括三大变化。一是新增调整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二、调整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三,明确了非法集资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
修改决定第一条将原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手机短信改为手机信息,并增加了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的方式,补充了向社会公示非法集资的方式和途径,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性特征的认定。此外,在修改决定第一条中,将原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依法批准”改为“依法许可”,其中“批准”多具有行政意义,而“许可”具有行政法的法律意义,表述更加准确。
修改后的决定第二条,在原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和新的犯罪形式,增加了点对点借贷、虚拟货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的非法吸收资金方式。特别是增加了通过养老领域吸收资金的单独模式,如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等。
梁雅丽说,从2010年到现在,十几年的实践中,非法吸收存款的手段从线下转向线上,吸收存款的对象从投资需求旺盛的中青年扩大到存款丰富、避险的老年人。修改后的决定明确将网络借贷、虚拟货币、养老等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也体现了最高法严厉打击新形式、新领域的非法集资,回应了保护广大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为司法实践中的严惩提供了规范依据。
调整定罪量刑标准
(一)定罪量刑标准、罚金刑适用、量刑情节适用均符合刑法修正案(XI)修订内容
此次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的修改,最重要的方面在于与《刑法修正案(XI)》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修改内容保持一致,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罚金数额标准和特殊量刑情节进行了全面修改。
一是根据《刑法修正案(XI)》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法定刑档的修改,修改决定调整了不同刑档的数额标准。
刑法修正案(XI)增加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第三个法定刑,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即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应地,修改决定第三、四、五条分别规定了第一档的定罪标准,第二档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第三档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
刑法修正案(XI)将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由三级改为二级,提高了第一个法定最低刑,并将第二个法定最高刑提高到无期徒刑。修改后的解释保持原定罪数额标准不变,同时将原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作为修改后的第二档“数额巨大”的标准。
其次,根据刑法修正案(XI),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罚金刑取消了原有的限额罚金制度,修正案决定第九条对两罪罚金刑的适用制定了具体的数额标准,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第三,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增的特殊量刑情节,修改决定在原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特殊量刑情节的适用条件。
刑法修正案(XI)在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增加第三款,即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还赃物并予以赔偿,减少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修改后的《决定》第六条在原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的基础上,强调适用特殊量刑情节的时间点为“公诉前”,进一步细化了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遗漏犯罪处理等量刑情节的适用条件。,并对不予处罚的案件和移送行政机关的案件的程序衔接作了补充规定。
第四,根据《刑法修正案(XI)》对其他犯罪的调整,修改决定对部分条文的表述进行了调整。这主要体现在修改后的《解释》第十二条,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改为“欺诈发行证券”,以适应《刑法修正案(XI)》对欺诈发行证券罪的修改规定。
(二)增加规定了“数额加情节”的认定标准[S2/]
修改后的决定第三条降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降低了“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两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三种情形的数额标准,体现了对非法集资的前科犯、累犯的严惩。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为了避免对非法集资、累犯等犯罪记录的重复评价和过度处罚。,修改后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均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限定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取消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数额标准上的区分
梁亚力律师表示,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情节的数额标准修改来看,最显著的特点是取消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标准差异,以原解释中的单位犯罪数额标准为主。事实上,某种程度上提高了非吸烟犯罪的门槛,给行政处罚留下了必要的空空间,有利于案件的均衡处理,更有利于提高应对非法集资的能力。但与此同时,集资诈骗罪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中被剔除,而定罪标准则以原解释中个人犯罪的数额为标准,这尤其体现了严惩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精神。
此外,修改后的决定第十四条专门规定了单位犯非法集资罪的定罪处罚,即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本期金额标准确定如下表:[/s2/]
梁亚力律师表示,此次新修订还明确了非法集资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竞合犯原则。修改后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传销活动实施非法集资,同时构成非法集资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以重罪处罚。
对于新旧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梁亚力律师也指出,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于《刑法修正案(XI)》施行前发生的行为,修改后的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解释认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对刑法修正案(XI)实施前发生的行为有返还赃物、赔偿损失的积极情节,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依照刑法修正案(XI)的规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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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经济诈骗罪应该请什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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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炮灰不想死
2022-03-12 17:2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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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进化
2022-03-12 15:2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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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季风
2022-03-13 00:06:29 回复
步明确了公开性特征的认定。此外,在修改决定第一条中,将原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依法批准”改为“依法许可”,其中“批准”多具有行政意义,而“许可”具有行政法的法律意义,表述更加准确。修改后的决定第二条,在原解释的基础
骚年称王
2022-03-12 22:58:08 回复
期金额标准确定如下表:[/s2/] 梁亚力律师表示,此次新修订还明确了非法集资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竞合犯原则。修改后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传销活动实施非法集资,同时构成非法集资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以重罪处罚。对于新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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