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6 | 评论:3
新京报讯(记者薄启宇)2月15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在密云法院开庭审理。张曼人拿起有密码的银行卡后,去ATM机提取了共计12500元。密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28日至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捡到被害人的银行卡后,先后7次使用该银行卡取款共计12500元。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赃款已被追缴退还。
据了解,张某捡到银行卡后,发现卡背面写有六位数字,于是去ATM机输入这六位数字,发现确实是卡密码。在陆续取出1万元现金后,张某带着现金和卡回家,第二天上午又用卡在另一台ATM机上取现,两天共12500元。找到卡就报警。
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张认罪服法,并缴纳全部罚金。
法官介绍,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非常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是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利用信用卡骗取大量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持他人银行卡凭密码取卡取现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但盗窃的对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信用卡本身不属于财物,因此占有信用卡并不等于实际占有卡内存款。张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通过学习到的信用卡密码,冒用失主信息办理的信用卡在ATM机上提取现金,以获取他人财物。这种手段不是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犯罪手段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
编辑郭一萌
校对李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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