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4 | 评论:3
1.在汽车租赁诈骗案中,被告通过租赁合同骗取汽车,侵犯了汽车所有权和汽车租赁市场秩序的双重法益,应以合同诈骗罪处理。
租车诈骗是正规的“双头诈骗”。本质上只有汽车租赁的承包才构成合同诈骗罪,所以受害人是汽车租赁合同的相对人,诈骗的数额应以汽车的实际价值为准,可以参考鉴定意见进行认定。
2.虚构建设工程预签合同、骗取名誉款罪,应当充分考虑经济合同的外观特征以及对市场交易秩序和受害人财产利益的双重法益侵害。定罪要区别于普通诈骗,可以考虑合同诈骗罪的成立。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夸大利润,以虚构买家的形式诱骗客户签订合同。
4.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并以真实或虚假的身份信息签订租赁合同,虚假告知第三方所租汽车为其购买的二手车,或通过伪造车主信息及相关产权证,虚构自己为车主,再将所租汽车质押给第三方进行借款。该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应以该车的价值计算。
5.“高买低卖”的行为违背了市场规律。如果公司无力履约,“高买低卖”的行为只会增加公司的损失,不是公司正常的自救行为。因此,该公司在经营不善、无力履行的情况下,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将购买全新的白坯布作为低价出售加工布以清偿债务的方式,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高买低卖”套现合同的方式虽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前四项的规定,但可以认定为该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中的合同诈骗罪。无论合同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只要具备了合同的本质特征,都属于合同欺诈。
6.行为人以骗取银行贷款为目的,欺骗担保公司。表面上看,骗取的财产直接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实际上侵犯了担保公司的财产权。犯罪客体不是银行贷款,而是保证人的财产。根据刑法构成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责任。
7.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租购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汽车质押物逃跑藏匿,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也侵犯了汽车租赁市场秩序,对实际车主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8.被告人在犯合同诈骗罪时,故意按照虚构的合同内容假装履行义务,以必要的费用支出为名,骗取被害人的资金用于一定的经营活动。在形式上,他产生了合法经营的假象,但实际上,他仍然构成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
9.在非法占有的控制下,虚构贷款事由意图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为其贷款提供足额、真实的抵押担保,从而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将贷款用于贷款协议约定以外的非生产经营原因,担保人到期无力偿还贷款的, 致使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10.被告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取得机动车使用权后,借用他人机动车作为质押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借用作为赃物处理的行为不再作为犯罪处理。
1.在诈骗过程中,被告人故意介绍第三方参与签订诈骗合同,形成看似合法的合同,掩盖诈骗事实。这种干预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
本文标签: 合同诈骗为什么另案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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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美色
2022-03-12 23:12:39 回复
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高买低卖”套现合同的方式虽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前四项的规定,但可以认定为该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中的合同诈骗罪。无论合同是口头的还是
离人何必挽
2022-03-12 15:43:21 回复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租购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汽车质押物逃跑藏匿,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也侵犯了汽车租赁市场秩序,对实际车主应构成合同诈骗罪。8.被告人在犯
武林霸主
2022-03-12 22:23:31 回复
1.在汽车租赁诈骗案中,被告通过租赁合同骗取汽车,侵犯了汽车所有权和汽车租赁市场秩序的双重法益,应以合同诈骗罪处理。租车诈骗是正规的“双头诈骗”。本质上只有汽车租赁的承包才构成合同诈骗罪,所以受害人是汽车租赁合同的相对人,诈骗的数额应以汽车的实际价值为准,可以参考鉴定意见进行认定。2.虚构建设工程预
擅长坑爹
2022-03-12 23:51:45 回复
1.在汽车租赁诈骗案中,被告通过租赁合同骗取汽车,侵犯了汽车所有权和汽车租赁市场秩序的双重法益,应以合同诈骗罪处理。租车诈骗是正规的“双头诈骗”。本质上只有汽车租赁的承包才构成合同诈骗罪,所以受害人是汽车租赁合同的相
夜跑遇你
2022-03-12 22:06:00 回复
诈骗的数额应以汽车的实际价值为准,可以参考鉴定意见进行认定。2.虚构建设工程预签合同、骗取名誉款罪,应当充分考虑经济合同的外观特征以及对市场交易秩序和受害人财产利益的双重法益侵害。定罪要区别于普通诈骗,可以考虑合同诈骗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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