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3 | 评论:1
基本事实
2019年初,A公司与何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何某协助A公司筹备成立事业部,负责产品研发、服务、销售及团队管理;合作期限为16个月;合作方式为A公司出资并负责财务审计,何某负责经营事业部,该事业部归A公司所有,何某只有经营权和分红权,A公司全资拥有70%的股份,何某不出资30%的股份。定期分红。2019年1月开始,何某的社保由A公司缴纳,A公司每月支付何某2万元。
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将以实际行动继续履行协议。2021年5月16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工作群里向全体客户宣布“何某因个人原因于5月15日正式辞职……”
随后,何某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A公司单方违法,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提成。
裁判要旨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参加用人单位的生产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并按其劳动的数量或质量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A公司与何某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协议,A公司与何某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合作关系。
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何某从未主张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缺乏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A公司也未对何某进行考勤等约束性管理,身份上不存在从属和依赖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何某坚持按劳动争议法律关系处理双方争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法官声明
01
劳动法和民法
调整对象和保护对象不同
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范围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最典型的特征是管理隶属。劳动关系一旦订立,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雇员,用人单位就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劳动者。而民法则规定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02
本案中,何某与A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基于平等协商[/s2/]。合作期间何某有相当的经营和用工自主权,不出资占30%股份。虽然他的社保是A公司缴纳的,但由于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支配和从属特征,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一般民事合同。
(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标签: 事业编的合同和普通合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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