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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裁判要旨风险代理人的收费标准应以案件的最终结局为准,不同的结案方式,结局不应有所不同。律师只要在代理过程中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代理义务,达到了约定的代理效果,就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风险代理律师费。广

裁判要旨

风险代理人的收费标准应以案件的最终结局为准,不同的结案方式,结局不应有所不同。律师只要在代理过程中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代理义务,达到了约定的代理效果,就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风险代理律师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6)粤01民终第10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鑫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卫健,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君和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马瑞。

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君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宝信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君和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和通律师事务所)发生代理合同纠纷,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庭审已经结束。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宝信丰公司与君和正通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约定宝信丰公司委托君和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代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君和正通律师事务所接受宝信丰公司的合同。君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诉讼的代理权限是:主张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订和解协议;参与诉讼活动,代为调查取证;代表上诉;法律文件的收集;新丰公司终止委托,案件被撤销或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案件终结(包括判决、调解、仲裁、庭外和解、撤诉);君和通律师事务所与宝信丰公司约定的专用条款:风险代理。委托人(保信丰公司)预付基本费3万元,风险代理费按实际金额的6%计算(不含基本费)。客户(宝信丰公司)应在收到执行款之日起3日内支付风险代理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应付金额1%的违约金。

代理合同签订后,君和正通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刘敏开始准备诉讼材料,并于2014年4月17日代理宝信丰公司到原审法院办理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提起诉讼的立案手续,一审法院于当日受理,案号为(2014)穗民字第540号,案由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本案宝新风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赔偿原告(广州宝新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款损失人民币503.8万元;判令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定于2014年5月21日审理此案。2014年5月20日,宝信丰公司委托君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撤诉申请书称“现因涉案单位佛山市顺德区聚发贸易有限公司已偿还原告(广州市宝新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欠款500万元,原告(广州市宝新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广州荔湾支行已达成和解。因此,原告(即广州宝新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特申请撤回对被告(即中信银行广州荔湾支行)的诉讼。”2014年5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穗利法民二初字第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广州市宝鑫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该案以撤诉结案后,君和正律师事务所多次向宝信丰公司催收该案律师代理费,宝信丰公司拒不支付。2016年1月15日,通律师事务所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君和正通律师事务所原诉讼请求为:1。判令宝信丰公司向君合正通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30万元及违约金18万元(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2014年5月20日至2016年1月13日暂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律师费于2016年1月13日后支付给宝信丰公司。2.判决案件的诉讼费由宝信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君合正通律师事务所与宝信丰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宝信丰公司委托君合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宝信丰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案件终结(包括判决、调解、仲裁、庭外和解、撤诉)有效。君和正律师事务所代表宝信丰公司参与了该案的诉讼活动,该案最终以撤诉结案。君和正律师事务所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宝信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君和正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因通律师事务所与宝信丰公司特别约定本案代理人为风险代理人,宝信丰公司预交基本费3万元,风险代理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计算(不含基本费)。从宝信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中已写明,因涉案单位佛山市顺德区聚发贸易有限公司已偿还其欠款500万元,宝信丰公司已与被告中信银行广州荔湾支行达成和解,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鉴于这500万元是宝信丰公司通过本案诉讼获得的,应当认定500万元欠款已经实际支付,宝信丰公司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保信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支付金额的6%向君和正律师事务所支付风险代理费。故君和正律师事务所要求宝信丰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君和通律师事务所要求保信丰公司从2014年5月20日起计算并支付逾期支付风险代理费的违约金。因无法确定宝鑫丰公司的具体收款日期,可根据宝鑫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撤诉申请日期确定为实际执行到达日期。合同约定,保信丰公司自执行款项支付之日起3日内支付风险代理费,每逾期一日支付应付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君和通律师事务所自愿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每日千分之一,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宝信丰公司辩称,其出具撤诉申请未收到任何真实还款,其主观意志在于与中信银行荔湾支行的口头和解。欠款的表述仅基于与中信银行荔湾支行的口头和解,仅适用于中信银行要求撤诉,与君和通律师事务所无关。而且风险代理费是按实际执行金额计算的,应该理解为风险代理费是在法院判决中信银行败诉,执行金额为503.8万元后才计提的。然而,(2014)穗民字第540号诉讼以宝信丰公司撤诉而告终,未办理任何执行手续。再者,宝信丰公司与君和正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并未约定宝信丰公司的退出也计入风险代理费的计算。宝信丰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君和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理由不成立,也违背了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1。宝信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君和正通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30万元;2.宝信丰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君合正通律师事务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3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不得超过本金);3.驳回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宝信丰公司负担。

判决后,宝信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君和正律师事务所主观认定宝信丰公司已收到中信银行或涉案单位佛山市顺德区聚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发公司)的退款,没有证据支持。在原审中,宝鑫丰公司已经在2014年5月20日向荔湾法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中表明了撤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是为了尽快完成撤诉,另寻追索途径,被君和正律师事务所有意误导而提交的。事实上,它没有收到任何退款。从代理权限可以看出,如果宝信丰公司收到了聚发公司的退款或和解协议,君和正律师事务所不可能不知情。但通过原审庭审,君和正律师事务所仅提供了申请撤诉的书面证据,未能提供聚发公司已偿还的500万元或与中信银行荔湾支行达成和解的书面证据等第三方证明,可见宝信丰公司并未收到真实的退款。此外,君和正律师事务所一直强调参与宝信丰公司与各方沟通协调的全过程,但无法提供相关各方的部门、人员、谈话等书证、人证、物证。也就是说,宝信丰公司收到了明君和童童律师事务所认为是空捏造的勒索宝信丰公司风险代理费的款项的事实。(二)宝信丰公司在中信银行荔湾支行开立的公司账户明细。自2014年1月26日起,中信银行荔湾支行、聚发公司及其控制人黄会聪无还款或退款503.8万元。这个事实不可能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作为宝信丰公司的专职代理律师,宝信丰公司在提款申请书上盖章确认完全出于信任。撤诉后,宝信丰公司承担了巨额财务损失,但现在君和正律师事务所仍以申请撤诉为由,敲诈风险代理费,实在是无中生有。(3)保信丰公司与君合正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十一条也明确约定风险代理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但(2014)穗立法民二初字第540号诉讼以宝信丰公司撤诉告终,没有任何付款记录或证明,宝信丰公司未从案件中取得任何实质性结果,君合正通律师事务所也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宝新风公司诉求:1。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改判驳回君和正律师事务所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君和正通律师事务所承担。

被上诉人君和正通律师事务所回复: (1)双方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诉讼费低于广东省诉讼费标准,约定风险费标准仅为33万元,最高风险代理费可达纠纷费用的30%。合同案件双方已经和解,案件已经终结,委托人的工作已经全部履行。宝信丰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显示,款项已经收到,宝信丰公司也出具了当时到账后的撤诉委托书。(2)宝鑫丰公司以中信银行扣款账户未入账为由否认已经收到涉案款项的说法不成立,因为每个公司都有多个账户,宝鑫丰公司有多种收款方式,宝鑫丰公司通过工行账户支付,说明宝鑫丰公司有多个账户。(3)宝信丰公司放款时,约定的借款期限为30天,放款日为2013年12月4日。贷款逾期20天以上时,宝信丰公司直接把借款人账户的钱转到自己账户,说明宝信丰公司急于收回贷款。和解协议签署于2014年5月20日。宝信丰公司至今未提交任何证据追回欠款,可见款项已追回。此外,从君、童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交的短信中可以看到,宝信丰公司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律师费的理由是追回的500万元不属于宝信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人所有。其次,人们认为该案中的律师没有付出大量劳动。君和童律师事务所提出了费用减半的妥协方案,对方也拒绝了,之后又打电话拒绝。在上诉状中提到,君和通律师事务所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款项已到账,君和通律师事务所认为应由宝信丰公司提交。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法院确认了原审认定的事实。

二审中,宝新风公司提交了以下两组证据:1。还款计划,用以证明《撤诉申请书》内容不实,聚发公司2014年5月20日未还清欠款;2.还款计划中指定收款账户明细(中国工商银行网银记录),用以证明聚发公司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欠款尚未结清。

经君和同律师事务所质证,上述证据超过举证期限,在二审第一次开庭时未提出。二审表示不向聚发公司追偿欠款,因聚发公司资不抵债,故君和通律师事务所对该证据的三个特征不予认可。证据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开庭前,双方必须和解。还款计划跨度三年,还款金额只还本金,违背常识。法院决定在开庭后达成还款计划,显然是违背常理的。原审宝丰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书显示钱已经收到,没有证据证明没有收到钱。双方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应包含还款金额,宝信丰公司与聚发公司之间欠款750多万元。即使还款计划是真的,也与本案无关。聚发公司没有出庭接受讯问,因此宝新风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还款计划的支付日期为5月19日,提取手续为5月20日,此时款项已到账。


庭外调解律师费谁付(法院判决:即使当事人和解,律师仍可按约定收取风险代理律师费)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宝信丰公司支付相应风险代理费的条件是否已经达到。

委托代理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了风险代理条款,即“委托人预先支付基本费用3万元,风险代理费按实际发生额(不含基本费用)的6%计算。客户应在执行款项到达之日起3日内支付风险代理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客户应按应付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另一场纠纷以撤诉的形式结束。宝信丰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书明确表示,聚发公司已偿还欠款500万元,宝信丰公司与中信银行广州荔湾支行达成和解。本院认为无论另一诉讼如何结案,宝信丰公司为了取回聚发公司所欠银行通过律师代理转来的款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约定了风险代理条款,宝信丰公司单方面字面意思为“法院判决中信银行败诉,中信银行支付的款项金额为503.8万元后,不计提风险。无论合同目的还是风险代理条款的含义,风险代理费的支付条件都是诉讼款的支付。因此,我院不支持宝信丰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

其次,宝信丰公司多次主张未收到还款,撤诉系君和通律师事务所故意误导,撤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但宝信丰公司不能证明其仅在君、童律师事务所的指导下申请撤诉,也不能对撤诉申请书所载内容及其签名盖章作出合理说明。虽然二审中宝信丰公司进一步提交了聚发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和银行账户明细,以证明其未收到真实还款的事实,但从还款计划上看,宝信丰公司长期从事提供紧急贷款和个人高息贷款,但其接受的还款时间跨度长达三年,且在如此长的还款期限前提下,只要求偿还本金,不收取任何利息,明显违背常识。此外,聚发公司长期未付款,但没有证据证明宝信丰公司已向聚发公司追回欠款。如果宝信丰公司一直持有还款计划,在本案诉讼结束后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则有违常理。此外,聚发公司未到庭说明还款计划和还款情况,接受双方质询。因此,法院有理由怀疑还款计划的真实性。即使还款计划是真的,付款日期是2014年5月19日,另一个案子是5月20日撤诉,也不存在矛盾。宝信丰公司提供的工行账户未收到还款,并不合理排除其从公司其他账户或其他形式收到还款的可能性。

本院认为,宝信丰公司作为理性商事主体,完全有能力清楚地知道委托律师的代理行为,并对是否撤诉做出理性判断。其在撤诉申请书上的签字盖章,视为其认可申请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否定其效力。宝信丰公司不能充分证明其未收到该款项,也不能证明申请撤诉违背其真实意愿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我院认可撤诉申请的内容。根据撤诉申请,宝信丰公司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无需实际执行该款项。一审法院认定,通律师事务所已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的履行效果已达到宝信丰公司支付相应风险代理费的条件,并无不当。故一审法院判令宝信丰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及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宝鑫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上诉人广州宝信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庭外调解律师费谁付(法院判决:即使当事人和解,律师仍可按约定收取风险代理律师费)

审判长徐东进

陈法官

唐培英法官

2016年11月1日

办事员谢

来源:烟草语法

本文标签: 庭前调解律师费怎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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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鸿毛礼物

    鸿毛礼物

    2022-03-12 20:10:15    回复

    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庭审已经结束。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宝信丰公司与君和正通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约定宝信丰公司委托君和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代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 山间游

    山间游

    2022-03-12 17:08:41    回复

    :广州宝鑫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卫健,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君和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杨马瑞。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君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宝信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君和通律师事务所(以

  • 傻乐

    傻乐

    2022-03-12 17:06:19    回复

    的专用条款:风险代理。委托人(保信丰公司)预付基本费3万元,风险代理费按实际金额的6%计算(不含基本费)。客户(宝信丰公司)应在收到执行款之日起3日内支付风险代理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应付金额1%的违约金

  • 因帅入狱

    因帅入狱

    2022-03-12 23:21:45    回复

    的。原审宝丰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书显示钱已经收到,没有证据证明没有收到钱。双方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应包含还款金额,宝信丰公司与聚发公司之间欠款750多万元。即使还款计划是真的,也与本案无关。聚发公司没有出庭接受讯问,因此宝

  • 詹荣宜坚

    詹荣宜坚

    2022-03-12 14:17:25    回复

    我也生气了

  • 花艳嘉芝

    花艳嘉芝

    2022-03-12 14:17:25    回复

    最近很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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