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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山东法院适用民法典型案例52页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时的正确识别——付某诉刘谋、孙谋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所使用的文字、相关条款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


借条补充条款怎么写(关于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情形下的正确认定)

山东法院适用民法典型案例52页

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时的正确识别

——付某诉刘谋、孙谋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所使用的文字、相关条款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基本事实

原告付某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4年7月27日,被告刘某、孙夫妇因家庭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年利率16%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还,要求继续借款。被告把利息和本金算在一起,原告收了10万,重新借给被告。2015年10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16%。借款期间,被告一直支付利息,现原告因生活需要急需用钱,被告拖延偿还。订单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5000元,共计30.5万元;2.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5%计算)。3.本案的保全费和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辩称,其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得到认可,但自借款以来,被告已偿还原告23.5万元,其中15.5万元有银行转账记录,其余款项按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以ATM机现金存入,双方签订的借款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故被告认为原告已偿还上述23.5万元。

被告孙谋辩称,其对该借款不知情,事后也未予认可,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被告刘某向原告支付借款5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6%,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收取10万元,重新借给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按年利率1.6%计算。2015年10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一点六计算。借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未能还款,原诉至法院。

被告刘向原告借款后,共向原告还款20.5万元。

判断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刘返还原告借款95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二。被告刘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本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本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与第一项同时清偿;三、驳回原告傅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付某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刘支付借款本金2640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3.刘支付借款利息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四。刘支付借款利息(本金26408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与第二项、第三项同时清偿;5.驳回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对民间借贷中约定的一点六厘利息的理解,主要涉及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如何正确理解合同约定。

民间借贷虽然不同于金融借贷,但本质上仍属于借款合同的范畴。既然属于合同的范畴,那么民间借贷的履行还是应该按照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的内容来进行。本案民间借贷中,原、被告约定2015年10月20日按一点六计算借款利息20万元,但双方对利息约定的理解存在争议。原告认为约定明确,被告认为约定不明确。双方的争议在于“1.6%”是否指年利率1.6%。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他们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刘、付在2015年7月27日的借条中明确约定按照年利率1.6%计算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在2015年10月20日的借条中,刘、付二人只约定按一点六计算利息,并未明确是年息还是月息。但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平、诚实、承诺的原则。考虑到两张借条的时间间隔较短,根据利息约定的内容和交易习惯,应认定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0日形成借条时,双方的利息约定仍为年利率1.6%。

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合同条款,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要尽力发掘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即主观解释学观点;另一种是应严格依据合同文本进行评价,即客观解释学观点。主观解释学认为,对争议条款的解释应以“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为目的,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处理个人事务的自由空。合同能否履行,如何履行,最终取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落到纸面上的所谓合同条款,只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一种体现。如果只对合同的文字和意思进行解读,很有可能会误解一方甚至多方的真实意思,得出的结论与当事人的本意大相径庭。如果被误解的合同条款被强制力保证履行,无疑是对当事人自由权利的公然侵犯。从客观解释学的观点来看,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解释应以“确定该条款所表达的意思”为目的。合同虽然体现了真实意思的约定,但其内在意思却隐藏在内心,具有隐蔽性,无法验证。而且,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相对人对对方的真实意思不是通过其内在意思来判断的,而是通过其意思表示来判断的,所以无论当事人的内在意思是什么,都应该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不能与意思表示相违背。意思表示与内在意思不一致的风险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或者没有明确表示而造成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作为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根据对方所表示的意思来推断对方的内心意思,并根据其信赖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无可非议。

对合同的解释应该着眼于“内心真实”还是“意思表示”,这实际上是一个理想与现实的问题。在能通过线索(如聊天记录、备忘录等)确定真实意思的前提下。)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自然要突破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以其真实意思作为判断合同权利义务的标准,但在不能准确确定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也是尽可能化解社会矛盾的权宜之计。在立法一级,对有争议条款的解释也有了辩论和发展。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中使用的文字和表述、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上述条款的表述,其对争议条款的解释最终落在“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上,但现行《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如下:“对于有对方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根据所使用的词语、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也就是说,最终目标是“确定意义表达的意义”。因此,对于带有对方意思表示的解释,既要考虑表意人内在的真实意思即主观思想,也要考虑对方的信赖利益即客观情况。把两者结合起来,就是一种主客观结合的诠释学。

像本案这种民间借贷,当事人往往只约定利率的个数,而不约定年利率或月利率。以本案为主要例子,关于年利率1: 6%的理解,《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在解释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时,应当根据所使用的文字、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当对方有意思表示时,如果意思表示需要解释,第一步就是根据所用的词来解释。合同文本中使用的词语和表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在解释合同时,应首先根据文本解释当事人的文字和表述,即在合同解释方法的顺序上,语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当我们理解了单词和短语的含义,就可以借助字典、交易习惯和一般理性经济人的知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涉及某一专业领域的,应当结合该专业领域的条款理解合同文本中使用的词语和表述。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的《现代汉语词典》对利率“分”的解释,“分、息、年息按十分之一计算,月息按百分之一计算”;关于“利”的含义:“利,利息,年利率1%是每年百分之一,月息1%是每月千分之一”。结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本案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年利率1.6%应理解为“年利率16%”,而非“年利率1.6%”。因此,本案一审在利息认定上是错误的,二审在调整上无疑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对方意思表示有解释,意思表示的含义应当根据所使用的词语、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

对无对方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局限于使用的文字,而应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评委简介


借条补充条款怎么写(关于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情形下的正确认定)

刘海宏,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研究室)负责人,四级高级法官,省法院首批审判专家。

一审独任审判员 : 于书记员:翟茹雪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张语倢孟庆红冯书记员:龚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刘海宏

批准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卢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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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山东高院审计局

编辑:石慧,孙嘉

审计:傅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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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摘朵桃花运

    摘朵桃花运

    2022-03-12 20:35:55    回复

    第142条第1款规定如下:“对于有对方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根据所使用的词语、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也就是说,最终目标是“确定意义表达的意义”。因此,对于带有对方意思表示的解释,既要考虑表意人内在的真实意思即主观思想,也要考虑对方的信赖利益即客观情况。把两者结合

  • 宣榕德鸿

    宣榕德鸿

    2022-03-12 13:41:58    回复

    真的啊

  • 裴广阳骅

    裴广阳骅

    2022-03-12 13:41:58    回复

    怎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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