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8 | 评论:3
以下是7起作品发行权纠纷的相关内容:
1.【作品发行权】(2021)京73第3466号
为了证明一审法院的判决数额与其他类型的案件相比偏高,金土公司提交了《健康管理师基础知识诉讼与判决》第二版、《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第三版第二版统计表,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
关于【/s2/】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高于此前同类案件的判决金额【/s2/】的意见,本院认为,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特别是不同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主观过错程度可能不同,因此【/s2/】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s2/】。总之,金土公司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院不予采纳。
2.【作品发行权】(2021)京73第2201号
经比对,被控侵权图书内容与涉案教材内容一致,但无防伪标识。虽然仁和昌平分公司不承认被控侵权图书为盗版教材并申请鉴定,但设置防伪标识是出版社打击盗版、消费者识别正版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经济科学出版社已初步证明被控侵权图书为盗版教材的情况下,推翻上述初步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图书为正版教材的举证责任在容晖仁和昌平分院,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在容晖仁和昌平分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经济科学出版社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我院判定被控侵权图书为盗版教材。
3.【作品发行权】(2021)沪民中513号73
南方出版社和天下智慧公司曾向“品多多官方客服”投诉盗版问题,“品多多官方客服”向其发送了“品多多”平台知识产权投诉维权专用通道的链接,引导其进行知识产权维权专用投诉,但南方出版社和天下智慧公司未能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在“品多多官方客服”进行投诉指导后, 曾根据拼多多平台知识产权投诉与维权指引的要求向寻梦公司投诉,故南方出版社和天下智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2020年8月4日之前提交给寻梦公司[/]
4.【作品发行权】(2021)粤73民中482号
首先,曾慈明在二审庭审中多次明确表示,自己不具备创作能力,涉案作品是其委托的案外人设计的,双方口头约定著作权归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订立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曾慈明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作者订立了委托创作合同,也未能证明双方对作品的归属有约定。
其次,虽然曾慈明提供了作品登记证光盘和其声称涉案的作品手稿,但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登记审查只是形式审查。但曾慈明对光盘的来源和制作完成时间未提供充分合理的说明,故作品登记证和光盘只能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当曾慈明明确表示自己不具备创作能力,涉案作品为其委托的案外人设计时,应当依据著作权法关于委托作品的相关规定来判断作品的归属。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曾慈明主张涉案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其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曾慈明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作者订立了委托创作合同,未能证明双方对作品的归属有约定,应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故一审认定曾慈明享有涉案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依据不足,法院予以纠正。
5.【作品发行权】(2021)沪民中153号73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经建设出版社公证的收款人是建讯公司的在职员工,收据上盖有公司财务印章,建讯公司承认收据是为其开具的。该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购买上述课程并赠送教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应当认定建讯公司存在未经许可发行涉案作品的行为。鉴于建讯公司曾因类似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侵权属于重复侵权并无不当。
6.【作品发行权】(2021)沪民中194号73
被上诉人十二公司认可上述数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其仅提供了部分时间段的订单,不能全面反映其销售的整体情况。本案中,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收益无法确定,一审法院以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我们认为,虽然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毋庸置疑,但上述数据只能反映林居公司在一定时期内通过JD.COM网店销售侵权商品的情况,不能视为侵权商品的全部销售数据,不予采信。
7.【作品发行权】(2021)京民中360号73
对于十二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由于相应的公证书已被一审法院受理,且十二公司确实有律师出庭,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公证费、律师费属于本案诉讼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将一并判决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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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波,大连理工大学工学学士,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法律职业资格。现就职于辽宁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从事商业经济研究和行政执法工作。曾任职于原银监会派出机构、外资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型金融交易所、汽车金融公司。
研究领域:知识产权、媒体和娱乐、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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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有朝一日
2022-03-12 21:16:23 回复
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曾慈明主张涉案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其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曾慈明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作者订立了委托创作合同,未能证明双方对作品的归属有约定,应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
撩妹导师
2022-03-12 23:59:31 回复
了“品多多”平台知识产权投诉维权专用通道的链接,引导其进行知识产权维权专用投诉,但南方出版社和天下智慧公司未能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在“品多多官方客服”进行投诉指导后, 曾根据拼多多平台知识产权投诉
鸢飞
2022-03-12 14:49:24 回复
多官方客服”进行投诉指导后, 曾根据拼多多平台知识产权投诉与维权指引的要求向寻梦公司投诉,故南方出版社和天下智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2020年8月4日之前提交给寻梦公司[/]4.【作品发行权】(2021)粤73民中482号首先,曾慈明在二审庭审中多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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