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1 | 评论:3
金凌律师
案件详情2015年10月2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上海建设仓库一座,合同总价53.5万元。项目期于2015年10月22日开工,2015年11月17日竣工。合同还规定了付款方式。
甲公司完成施工后,乙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14.65万元未支付。2019年1月25日,陈某二中向B公司出具付款单,确认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14.65万元,已于2019年6月30日还清。陈某、陈某二部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一公司、二公司未按约定向赵支付剩余工程款。
办案思路赵和A公司是我所金律师的委托人。
根据当事人陈述,工程合同、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相关付款凭证等。,金先生认为该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都应遵守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对方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是严重违约。
但金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合同的交易对方应为A公司和B公司,最终应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最后考虑到查明案情的方便,我们将涉案三方B公司、一公司和二公司作为被告对待。
法院意见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守信。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遵守。A公司按合同完成工程建设,B公司支付工程款。2019年1月25日,陈某二公司确认乙公司尚欠工程款14.65万元。当时陈某二世还是B公司的联络员,这笔债务是我院认可的。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4.65万元,我院在法律上予以支持。
2.陈某在欠条中承诺在2019年6月30日前还清欠款,但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办案结果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146500元,并支付原告A自2019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计算)。
本文标签: 合同纠纷案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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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场男帝
2022-03-12 12:38:20 回复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都应遵守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对方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是严重违约。但金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合同的交易对方应为A公司和B公司,最终应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最后考虑到查明案情的方便,我
24K渣男
2022-03-12 16:33:45 回复
14.65万元。当时陈某二世还是B公司的联络员,这笔债务是我院认可的。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4.65万元,我院在法律上予以支持。2.陈某在欠条中承诺在2019年6月30日前还清欠款,但B公司
谦恭君子
2022-03-12 23:08:20 回复
条、微信聊天记录、相关付款凭证等。,金先生认为该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都应遵守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对方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是严重违约。但金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合同的交易对方应为A公司和B公司,最终应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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