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3 | 评论:2
[裁判要点]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在案件真相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只能根据举证责任进行判决,即由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胜负。
[案例]
邝友田和邝国仁原本是朋友。2014年9月13日,双方协商每人出资20万元,共计40万元,以邝国仁的名义投资临武县双溪乡宝源沙场。当时,邝国仁给邝友田开了一张收条,上面写着“今天只收到邝友田沙场款二十万元”。2016年1月,宝源沙场年终结算后,决定2015年度按1比0.2的比例向实际投资人分红。2016年2月1日,邝国仁从其在宝源沙场的40万元出资中领取分红共计8万元。后来双方就邝国仁是否向邝友田支付了应得的4万元分红发生了争执。邝友田称,收到分红后,邝国仁提出将这4万元暂时借给邝国仁周转。经多次催促,至今仍未归还。匡仁辩称,早在领取分红的当天,他就已经将自己的4万元现金支付给了匡有田。由于双方关系较好,邝友田没有被要求出具书面收条。邝友田向法院提交了收据、工资单、账目清单证明其主张,但邝国仁未提供相关证据。
[裁判]
临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1。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委托合同纠纷;第二,邝国仁有没有给邝友田分红。
焦点一。经查明,2014年9月13日,袁、邝国仁各出资20万元,共计40万元,以邝国仁的名义投资临武县双溪乡宝源沙场,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不涉及任何其他法律事实。但本案明显具有投资入股的法律事实,故本案应为委托合同纠纷。
焦点二。庭审中,双方对邝友田委托邝国仁投资宝源沙场,邝国仁从宝源沙场领取2015年分红8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邝国仁辩称,他在收到沙场分红后,当天在财政局路口给了邝友田4万元,但邝友田说,2016年2月1日邝国仁打电话告诉他沙场分红的事后,他到文昌南路还没下车,邝国仁说借给他4万元周转。由于分红还在邝国仁手里,他没有让邝国仁写借条。但是双方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否定对方。只有袁和邝国仁知道谁是真谁是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邝国仁对其上述辩护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据此,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邝国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邝友田支付临武县双溪乡宝源沙场2015年分红4万元。
一审宣判后,邝国仁不服,向郴州中院提起上诉。
郴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邝国仁是否已向邝友田支付了4万元的分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综上,郴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估]
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在案件真相不明、裁判无法拒绝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从而确定承担败诉后果的人的问题。本案的焦点是本案中邝国仁已支付邝友田分红4万元的事实,这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要件。这一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成为判断本案的关键。
一、举证责任分配理论
我国学术界关于举证责任的概念有三种学说: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和危险负担说。根据责任理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真实性的责任。双重意义理论认为,证明责任包括两层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是指在诉讼中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的责任,也称为形式证明责任;后者是指在待证明事实的存在最终未知的情况下,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来承担责任,也称为实质证明责任。风险负担理论,又称结果责任理论,是指法律事先规定的,在案件真相不明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败诉风险负担。危险负担理论正确揭示了举证责任概念的实质,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真正体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设定的目标。这种观点也反映了司法认知的客观规律,承认了人类认知的有效性,为法院在案件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判决案件提供了基本依据。因此,危险负担理论已成为一般理论。
目前大陆法系常见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是“法律要件说”。根据这一理论,首先将需要证明的事实分为三类:权利力量产生或存在的事实、权利力量被阻止产生的事实和权利力量消灭的事实。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要证明。在事实真相不明的情况下,无法举证的一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主张的是权利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后果是主张的权利不能成立,通常是败诉。主张上述事实的当事人应当证明其相应的事实。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只有在这个意义上,“谁主张谁举证”才有实际意义。即《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这一规定是一般的举证原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法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扩大、缩小适用范围。具体来说,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某项实体权利或者请求法院确认某项法律关系的存在,应当对该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一方,应当对权利不存在或者法律关系不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邝友田起诉称,被告邝国仁未向原告支付4万元分红,起诉时应举证证明4万元分红存在的事实。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邝国仁确实领取了宝源沙场2015年分红8万元,其中4万元属于邝友田。但被告邝国仁辩称,分红是在分红当天支付给原告的。因邝国仁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股息的事实,被告邝国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本案是否具备适用举证责任的基础。
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作出判决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虽然说“事实的真假不明”是对司法判决的挑战,但法官不能因为处于两难境地而拒绝做出判决。
1.法律要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具体包括权利形成法律要件事实、权利妨碍法律要件事实、权利消灭法律要件事实和权利排除法律要件事实。
2.法官已经尽了澄清的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和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因此,法官应尽最大努力明确自己的职责,防止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等原因未主张相关事实,或因疏忽大意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3.法官用尽各种手段证明评价。自由心证穷尽是指当法官已经穷尽了所有法定的心证手段,包括当事人举证、法庭验证、法律拟制、法律推定、经验规则、司法认知等。,他还是得不到证据的评价,才能通过举证责任的适用做出判断。
4.案件的口头辩论已经结束。真假不明的事实,不能过早下定论。只有当言词之辩已经结束,当事人提供证据、质证的活动已经结束,法官已经穷尽了各种法定的证据评价手段,仍然可以排除真假不明的情况,才可以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判定一方败诉。
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能否适用?一、本案争议的案件事实已经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双方对股份和分红均无异议,但对分红是否支付有争议。第二,法官已经尽到了澄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已经向当事人说明了举证的要求和法律后果;第三,法官已经穷尽了所有的证据评价手段。口头辩论结束,当事人举证、质证已完成,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官已穷尽一切证据评价手段,但不能排除真伪不明的情况。这时,举证责任只能适用于法官。
三。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邝国仁是否将4万元分红支付给邝友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邝友田应该先为自己的主张举证。本案中,邝友田提交收据证明其主张,证明了邝友田与邝国仁共同出资入股并成立委托合同的事实。工资单和账目清单证明了分红的存在。庭审中,邝国仁认可邝友田的持股和分红,但主张4万元分红已支付给邝友田,但邝国仁未提供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只能有两种情况:给邝友田分红4万元,不给邝友田分红4万元。一般情况下,由于给付金钱的行为属于积极行为,义务人有客观证明的条件。同时,只要有相应的证据,人们就应该能够凭借五官观察到积极的事实。因此,将4万元红利是否支付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即本案中的邝国仁,体现了公平正义,有利于保证义务人能够诚实信用地行事。本案中,由于邝国仁未提供证据证明向邝友田支付4万元红利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案中,邝国仁应当承担不举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邝国仁向邝友田支付分红4万元。
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本文标签: 合同纠纷案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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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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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14:28:45 回复
经多次催促,至今仍未归还。匡仁辩称,早在领取分红的当天,他就已经将自己的4万元现金支付给了匡有田。由于双方关系较好,邝友田没有被要求出具书面收条。邝友田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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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14:51:19 回复
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邝友田应该先为自己的主张举证。本案中,邝友田提交收据证明其主张,证明了邝友田与邝国仁共同出资入股并成立委托合同的事实。工资单和账目清单证明了分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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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16:24:13 回复
我国学术界关于举证责任的概念有三种学说: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和危险负担说。根据责任理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真实性的责任。双重意义理论认为,证明责任包括两层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是指在诉讼中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所要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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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13:50:46 回复
”是对司法判决的挑战,但法官不能因为处于两难境地而拒绝做出判决。1.法律要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具体包括权利形成法律要件事实、权利妨碍法律要件事实、权利消灭法律要件事实和权利排除法律要件事实。2.法官已经尽了澄清的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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