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8 | 评论:2
2020年10月27日,吉安市人民法院利用“互联网法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李在看守所通过视频连线受审,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与张某是夫妻,与被告人李某是隔壁邻居。2020年3月,李与王因砍树发生矛盾。6月5日12时许,在王某与李某家交界处的水泥路上,因王某酒后辱骂李某,李某从自家院子里拿出一根木棍,击打王某头部,用木棍将其打倒在地,再用木棍将赶到现场的张某打倒,然后继续用木棍击打两名被害人的尸体。经鉴定,王某、张某均为轻微伤。
吉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被害人王有过错,可从轻处罚。因李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综合吉安人民法院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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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故意伤害轻伤二级能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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