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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代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新型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编辑整理。以下摘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代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新型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编辑整理。

以下摘自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案的判决书: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

利川律师事务所(湖北利川刑事律师辩护 湖北敲诈勒索罪量刑)

被告孙谋。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8月11日下午0时30分许,夏某(已判决)以唐某名义向秦某发短信邀请其到利川某宾馆6xx房间,后邀请被告人、段某(已判决)到该宾馆,段某先后邀请1(另案处理)、。秦到达6xx房间后,多次受到夏某、、段某的盘问和殴打。期间,孙谋向秦某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删除手机上所有信息和QQ;第二,事情定下来后停止在利川的移动;第三,让秦某考虑如何得到原谅,走出这里”。夏某以伤害秦某身体相威胁。夏某与夏某、段某商量后,提出秦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并安排、段某处理此事。孙谋向秦某提出赔偿夏某,并将秦某比作“二”的手势。秦被迫向其姐姐借款1万元,并转入段办理的银行卡。段和去银行取钱。一号留在酒店照顾秦。段将钱给夏后,夏又给段1000元,和各给500元,得款8000元。段在开车送秦回家的途中,单独向秦勒索500元。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就指控的事实向我院调取了书证;证人的证词;受害者的陈述;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谋在夏某等人向被害人秦某敲诈勒索的过程中出谋划策,向秦某提出拿出2万元解决此事。秦某最终被迫向夏某等人支付了10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谋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提出如下论点:其行为不构成犯罪:1 .他没有参与殴打秦,只是后来去了酒店,对殴打秦的事情一无所知,不在场;2.其他人找秦要钱我一点都不知道。我没有参与要钱和分赃。3.主观上没有故意。4.我已经取得了受害者的谅解。5.他们误以为自己的手势是“二”,是吸烟的习惯性动作。

被告人孙谋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 .指控被告人孙谋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理由:本案中秦有过错。无证据证明孙安排或指使夏某、段某、殴打秦某,无证据证明与夏某等人事先商量好向秦某要钱。孙谋提出的三点建议是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不能认为是建议。孙的建议是避免更多的伤害。无证据证明孙提出拿2万元解决此事。2.即使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实,本案也不适合刑事处理。孙的目的不是非法占有。孙没有分赃,不是主犯,得到了谅解。同时,孙投案自首,请求免予刑事处罚。3.这个案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本案发生于XX年8月11日,关于延长追诉期限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孙没有逃避调查或审判。

经审理查明,XX年8月11日下午0时30分许,夏某(已判刑)以唐某的名义向秦某发短信邀请其到利川某宾馆6xx房间,后邀请被告人、段某(已判刑)到该宾馆。段立即将1人请至酒店,并按照夏某的指示在酒店大堂等候。夏某、、唐某在宾馆房间等候。当天凌晨2点左右,秦某到达6xx房间后,夏某和孙某从卫生间冲出,将秦某堵在房间内。夏某质问秦某未果后,用拳头殴打秦某。夏叫段。段某和彭某到达宾馆房间后,段某对秦某进行殴打。段邀请(已被判刑)到酒店。到达酒店后,他打了秦。在夏某、吴某、段某多次质问并殴打秦某后,孙谋告诉秦某“你根本不清醒”,“提醒你”,并对秦某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删除手机上所有信息和QQ;第二,事情定下来后停止在利川的移动;第三,让秦某考虑如何得到原谅,走出这里”。同时,夏威胁要伤害秦的身体,秦说:“你说怎么办就怎么办。”后外出与夏某、段某商量,夏某提出秦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表示要秦某赔偿1万至2万元。夏某安排、段某处理此事,离开某宾馆。孙某回到宾馆房间后,孙某问秦某如何处理,并提出要秦某赔偿夏某。秦说自己钱不多,同意试着借一万块。段等人表示做不到。孙用手比划了个“二”的手势,秦表示想借。因秦某向多处借款未果,段某给夏某打电话请示,夏某同意秦某拿一万元办理此事。在秦被迫打电话向其姐姐借了1万元后,孙某离开了某宾馆。将秦某借的1万元转到段某办理的银行卡上,段某和去银行取钱,1留在宾馆照顾秦某,段某将钱给夏某,然后夏某给段某1000元,和1各给500元,赚了8000元,段某在开车送秦某回家时单独向秦某勒索500元。

2000年1月6日,秦向孙某出具谅解书,对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证实:

(1)书面证据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据称,案源是受害人报警。

2.工行牡丹运通卡账户历史明细。载明段某某于8月11日开户的工商银行银行卡,当日通过ATM机存入10000元,卡取10000元。

3.利川市某宾馆旅客住宿登记表。写明夏某于8月11日零时31分入住利川某宾馆6xx房间,8月11日3时30分后入住5xx房间。

4.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客户汇款回单。状态。卡号是62×××× 6。10点23分,转1万元到62×××95卡。

5.情况描述。陈述:描述孙谋和牟鹏被移交起诉的情况。

6.利川市人民法院(XX)鄂利川刑字第001xx号刑事判决书。:对共犯夏某、段某、的处理情况。

7.到案的过程。陈述:孙到案。

8.利川市某局出具的证明。据称,孙谋是利川市某局的公务员。

9.犯罪记录查询记录的描述。声明:孙无犯罪记录。

10.户籍证明。陈述:夏某、段某、、牟鹏1、、秦某的基本身份。

11.2 .关于未对孙采取网上追逃措施的声明。陈述:孙未采取追捕措施的说明和1号未被传唤的说明。

12.利川市XXX局南平XXX的证明。称我院员工孙谋于XX年3月因病外出检查治疗,至今未联系,属实。该证明由孙本人出具。

13.谅解书(被告孙谋提供)。证实:孙取得了夏的谅解。

(二)证人证言

1.夏的证词。主要确认:××年8月10日晚10时许,夏发现妻子唐某有一陌生男子的电话号码,怀疑其与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夏用唐的电话留言邀请对方开房见面。次日凌晨0时许,夏某带唐某到本市某宾馆开6xx房间,并通知孙某到房间。在与唐某谈话期间,夏某电话通知段某带几个人来。很快,那人来了。夏和孙躲在房间的卫生间里。唐打开门后,夏听到男子的声音,从卫生间冲出来质问男子。孙堵住了房间的门。夏见男子不承认,又打了他的头。并通知段前来,段将一名年轻男子带到房间内,对该男子进行殴打。之后,夏让段去买烟。段买了烟,带了个小伙子回来。该青年进屋用玻璃瓶殴打秦。秦仍然不承认他与唐有不正当关系。段让秦把他的脚放在电脑桌上,双手按住地面,不许他碰地面。就这样,到了4、5点钟,秦还是不肯承认,孙提出三个解决方案:一、删除与唐的一切信息;第二,不再留在利川;三是给兄弟们一个满意的答案。夏听后,想让秦补点钱,但他不想直接提出来。秦提出自己只有几百块钱,愿意买烟请他吃饭。夏不同意,扬言要把秦拖出去砍了。之后,夏某与、段某商量,告诉段某等人不要再打秦某,并让秦某拿钱赔偿。经过孙和段的同意,夏离开了宾馆。8月11日上午8时许,段给夏打电话,向其提出秦愿意出1万元了结此事。夏答应了。中午,夏某赶到某宾馆,段某给了夏某1万元,夏某给了段某2000元。

2.段的证词。主要确认:凌晨1点多,段接到夏的电话,让段的邀请人来本市某宾馆帮忙。段邀二人一同赶到某宾馆,见夏某、唐某开房。四人一起到6xx房间后,夏某与唐某发生争执,并殴打唐某。之后,段劝说夏某开口,与二人外出后,邀请,三人回到6xx房间。当他们看到一名男子与夏某发生激烈争吵时,吴某拿起一个玻璃瓶殴打该男子。段某怕吴某出问题,在劝说吴某的同时,还对该男子拳打脚踢,用烟头烫该男子。夏抢过男子手机,找出与唐的短信记录,问男子如何处理。那人不承认和唐有关系,段等人又打了他一顿。直到天亮,孙向男子提了几个要求,男子才道歉,并询问如何解决。夏说,这样的事给10万,心里不舒服。男子主动提出,自己只有几百块钱,愿意买烟请他吃饭。夏说他会付你几百块钱,所以把东西留在这里。又命段等拿东西上来,拖出去剁了。男子很害怕,就跟夏某等人说了你们要怎么处理。只要你满意,不多,一两万还是可以的。于是,夏某、、段某三人外出商量如何处理。孙说让他拿一两万块钱。三人回到房间后,孙某问怎么办,男子同意借钱。段等人说1万块钱不行,孙某向男子做了个手势,男子说想办法借2万。之后,段又去开了一个房间,带着男子和二、一起到新开的5xx房间,让他打电话借钱。后来,这个人向他姐姐借了一万块钱。男子给了段100元钱和身份证。段让去银行办张卡取钱。中午12点,吴某拿着钱回来了。段要求该男子删除手机与唐的联系,随后驾车将该男子带走。途中,段向该男子索要500元。段某给夏某1万元后,夏某给段某2000元,并要求段某给彭2、各500元。

3.证人吴某的证词。主要证实:8月11日凌晨2时许,段找到,让拿一把砍刀帮助夏。我们一起赶到了本市某酒店的6xx房间。进屋后,对秦拳打脚踢,并用玻璃瓶击打秦的膝盖。段让秦把脚放在电脑桌上,双手撑在地上,不许他碰地面。秦还是不承认他和唐有关系。用烟头烫秦的左手,段等人让秦跪在地上,问他怎么解决。那个胖子()说秦还没有醒,所以你要考虑怎么出去等等。秦答应道歉并请他吃饭。夏不同意,说“你用十万块钱也买不回我的名誉”。秦同意借一万,胖子说一万就行,反正你要。胖子用手做了个“二”的手势。秦同意试着借一下。随后,段和去取秦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天亮后,夏有事要走,于是就和段、胖子、唐一起出去了。半个小时后,胖子和段回来了。段提出给秦一些钱弥补损失,胖子也说要秦给兄弟们一点意思。秦说借不了这么多钱,段给夏打电话问秦能不能给一万块钱。夏同意后,秦打电话来借钱。早上8点多,夏某打来电话,说重新开了5xx号房。段某等人将秦某带到5xx房间,胖子自己离开。到5xx室后,段、拿着秦的身份证和100元钱到银行办了一张卡。办理完卡,段得知一万块钱到了,就带着秦走了。中午,夏某和段某来到5xx房间,给了和,一人500元。

4.证人彭某的证言。主要确认:XX年8月,接到段电话,说夏有事,让我一起去。之后和段一起去了某酒店。房间里有夏、唐和孙。夏在房间里打了唐。因为唐和另一个男人有正当关系,被夏发现了。夏告诉段,有一个和唐有正当关系的人要来,叫我们在酒店大堂等,等那人上来再商量。然后他和段去大厅等着。一个多小时后,段接到了夏的电话后,便和段去了先前住的酒店房间。这时,出现了另一个人。段当时很生气,一边骂人一边用拳头打对方。夏某也打了这个人。打了一会儿骂了一会儿,夏某、段某又追问这个男的和唐某有没有正当关系,他一直不承认。夏某一怒之下,对该男子进行殴打。段某走了一会儿后,就把吴某带到了房间里。这两个人又一起打了那个人。段某还让男子双手撑在地上,双脚放在桌子上。他没有被允许落地,只是撞到了地上。这个人不能半途而废。段等人对该男子进行殴打,并让其跪在地上。夏还让段去拿那个人的证件。段和出去了十多分钟才回来。之后,我们把这个人带到了某酒店的另一个房间观看。他们不停地问问题,我躺下睡着了。后来夏某、唐某和都走了,夏某让段某带我和在房间里看着这个人。白天,我被段叫醒,他叫我一个人呆着。他和吴某出去了,我继续睡觉。期间那人问我他们是不是回来办卡了,如果钱来了,那我就知道夏、段等人肯定是找这个人要钱了。我还问那个人为什么不跑。他说他不想跑。他还说这一万块钱是他姐姐辛苦赚来的。他知道他们向这个人要了一万块钱。中午,和段回到自己的房间,说钱已经打过电话了,可以走了。段带着这个人离开了房间。他和吴某继续呆在房间里。段回来后,给了我和500元钱。

5.证人唐的证言。主要确认:XX年7月,唐某在沙市做生意时,一利川人加了唐某的QQ号,双方在网上聊天并交换了电话号码。同年8月11日下午,唐在利川接到这个网友的聊天电话。当晚11点多,网友又打来电话,唐在丈夫夏身边。不敢接电话。夏某接过唐的手机看了看。当他发现唐和他朋友之间的电话记录和聊天信息时,他质问唐,唐不承认有任何关系,只是聊天。夏不信,主动提出开房测试。唐以为网友不会来,被迫答应。夏某打电话给联系后,与唐某到本市某宾馆开房。开房间的时候,来了两个年轻人,其中四个人去了开的6xx房间,孙谋也到了。夏把这件事告诉了他们,唐也解释了,但夏还是不相信。之后,夏某用唐某的手机给唐某的网友发短信,要求其到某酒店6xx房间。凌晨2点多,该网友回到利川,赶到某酒店6xx房间。唐打开门,网友一进屋,夏某和就冲了过来。夏某一会儿对网友拳打脚踢,一会儿质问网友。这位网友和唐都不承认这件事与自己有任何关系。夏又打了唐和那个网友一顿,把先来的两个年轻人叫了回去。高个子年轻人回来就打网友,几个年轻人还让网友把脚放在电视桌上,用手在地上打。中途,夏问网友怎么处理。网友说:“想处理就处理吧。你只有几百块钱买烟。”夏道:“不差钱,拿不到,留个东西在这里。”然后对几个年轻人说:“下去拿个东西,拉出来,剁了,扔出去。”几个年轻人配合夏。这时,孙向唐的网友提出了几个条件。该网友承诺不再留在利川,外出打工。凌晨5时许,夏某提出提前离开,唐某尾随夏某。

6.证人黄某证言1。主要确认:利川某司机认识一个在沙市卖萝卜的利川女子,知道她的QQ号。2007年7月,向把这个女人的QQ号告诉了黄2。当时秦在场,黄二把这个QQ号给了秦。

7.证人沈的证言。主要确认:××年8月11日10时许,秦在万***物流公司向沈某借款300元,后乘坐一辆黑色越野车离开。当时秦的脸色就不好,嘴巴也受伤了。

8.证人杜某证言1。主要确认:本人XX年4月从利川市某局退休,回到南屏乡某局工作。2006年4月至2014年7月,我在南平某研究所工作。当时只有我和它的主管孙谋,印章由孙谋管理。从XX到2013年,孙很久没有出门了。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秦的陈述。主要确认:XX年7月,秦通过黄2获得唐的QQ号,加唐为QQ好友。他们在网上聊天,成为朋友,并交换了联系电话。2008年8月10日下午,秦在沙市给唐打电话聊天。当晚,秦在返回利川的途中,接到唐的电话,邀请秦到某酒店6xx房间。次日凌晨2时许,秦某赶到某酒店6xx房间。唐某打开门。当秦某进入房间时,两名中年男子从房间的卫生间冲了出来。那个胖子堵住了门。瘦子问秦某在房间里干什么,用拳头打秦某。几分钟后,两个年轻人又进来了。高个小伙子殴打秦某,并质问秦某。打完架,高个子男青年出去买烟的时候带了另一个男青年。秦一直不肯承认他与唐有正当关系。唐的丈夫用铁罐打秦。高个小伙子和小伙子后来继续对秦拳打脚踢。高个小伙子还让秦把脚放在电视桌上,双手撑在地上。只要他的身体碰到地面,他们就会打起来。但秦一直否认,于是反复殴打质问,直到天亮。胖子对秦说:“你一点也不聪明。我给你三分。第一,删除与唐的所有往来;第二,在利川不要动;第三,看怎么给这些兄弟一个满意的答复。”秦知道他们要钱,但他不知道。秦试图同意买烟吃饭,但遭到拒绝。唐的丈夫说,这是不错的钱。如果他拿不出来,他会在这里留下一些东西。秦说: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只要你满意就行。胖子说商量一下。然后他们叫秦蹲在墙角。秦不肯给钱,几人又打了秦一顿。天亮后,他们留下两个看守秦,其余的都出去了。见面后,胖子和高个子回来问秦,秦承认借了一万块钱。他们不同意。胖子给了“两个”签,秦同意尽量多借。之后,秦被带到5xx房间,秦找借口向重庆的姐姐借了1万元。高大的年轻人将秦的身份证递给他,并向他索要100元钱,要求他在银行开户。直到中午12点多,秦在一万块钱到账后才被释放。离开时,高个小伙子开着鄂Q×××××××××××××××××××××××××××××××号车

(四)鉴定意见

李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XX]5xx。据称,伤者秦全身受轻伤。

(五)现场勘验、鉴定笔录

1、识别记录。状态:段指认为1,彭1为“彭2”。

2.网站照片。状态:办案民警在案发现场拍摄的现场位置及现场的认定。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孙的自白与辩解。主要确认:XX年8月10日晚11时许,接到被告人夏某电话后,赶到本市某宾馆房间。夏某将唐某丽可能有外遇的事情告诉,让帮忙调解,并说以唐某丽的名义给对方发短信,诱骗其去酒店房间看看是怎么回事。孙答应后,又等了大约一个小时,听到有人敲门。孙夏某躲在房间卫生间,唐某丽开门。一名男子进来,夏某听到男子说话,从卫生间冲出来,一边咒骂一边殴打男子头部。接到夏某电话通知两个年轻人来房间后,两个年轻人进屋后也对该男子进行殴打,不久另一个年轻人也进来用玻璃瓶对其进行殴打。男子受不了被打,跪下求饶买烟请吃饭道歉,被拒绝了。该男子承认借一万元对付夏某或不同意夏某关于如何处理的问题。孙谋向男方提出三点要求:一、删除唐某丽的联系方式;二是离开利川;第三,想办法请求原谅。之后,夏提出自己有事要走,交给了几个年轻人。很快孙也离开了现场。XX年3月出去检查治疗三天,然后回南平某某办公室上班。后来以利川市XXX局南平XXX所的名义出具了证明。

关于控辩双方的争议,本院意见如下:

1.被告人孙谋及其辩护人关于孙谋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本案中,首先,孙虽未殴打秦,夏、段等人殴打秦,孙在场,同时孙、秦提出三点意见,具有威胁性;第二天,夏某和孙谋出去商量,夏某提出秦某的赔偿,孙谋提出秦某给一两万元。第三,孙参与了秦国出钱的谈判。夏某与孙某在门外商量后,夏某安排孙某办理并离开酒店。孙回到房间后,秦进行了一番谈话。秦是如何处理秦同意尽量多借一万元的?段等人表示做不到。孙用手比划了一下“二”的手势,秦表示尽量借。秦某向多处借款未果后,夏某打电话让夏某和秦某拿一万元处理此事。秦某打电话给姐姐借了1万元后,离开了某宾馆。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可见,孙某主观上具有帮助他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帮助他人敲诈勒索的行为,也导致被害人被迫交出财物。因此,被告人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谋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辩护人关于孙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谋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提出的赔偿数额和参与协商的数额等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该案于XX年8月11日立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被告人孙谋采取强制措施。孙谋以南平某某院的名义,自行出具“外出检查治疗,至今无法联系”的证明,以逃避侦查或审判,不应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注: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发生于XX年,根据旧案从轻处罚的原则,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数额认定,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谋未实施殴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没有参与分赃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谋及辩护人提出的孙谋没有参与殴打、散发赃物,且已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孙谋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取得被害人谅解,未参与分赃。可以认定为轻微犯罪,没有再犯的危险。缓刑对他所居住的社区没有明显的不利影响。因此,我院决定对他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谋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注:如需获取判决书完整内容,请登陆重庆志浩律师事务所网站,了解更多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相关内容。


利川律师事务所(湖北利川刑事律师辩护 湖北敲诈勒索罪量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恐吓、威胁或者胁迫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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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炮灰不想死

    炮灰不想死

    2022-03-12 15:40:23    回复

    本院意见如下:1.被告人孙谋及其辩护人关于孙谋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本案中,首先,孙虽未殴打秦,夏、段等人殴打秦,孙在场,同时孙、秦提出三点意见,具有威胁性;第二天,夏某和孙谋出去商量,夏某提出秦某的赔偿,孙谋提出秦某给一两万元。第三,孙参与了秦国出

  • 脑袋生锈了

    脑袋生锈了

    2022-03-12 20:19:24    回复

    并将秦某比作“二”的手势。秦被迫向其姐姐借款1万元,并转入段办理的银行卡。段和去银行取钱。一号留在酒店照顾秦。段将钱给夏后,夏又给段1000元,和各给500元,得款8000元。段在开车送秦回家的途中

  • 夏日奇遇

    夏日奇遇

    2022-03-12 12:00:43    回复

    当关系的人要来,叫我们在酒店大堂等,等那人上来再商量。然后他和段去大厅等着。一个多小时后,段接到了夏的电话后,便和段去了先前住的酒店房间。这时,出现了另一个人。段当

  • 帅到没人爱

    帅到没人爱

    2022-03-12 21:53:59    回复

    ,男子说想办法借2万。之后,段又去开了一个房间,带着男子和二、一起到新开的5xx房间,让他打电话借钱。后来,这个人向他姐姐借了一万块钱。男子给了段100元钱和身份证。段让去银行办张卡取钱。中午12点,吴某拿着钱回

  • 因帅入狱

    因帅入狱

    2022-03-12 20:48:17    回复

    秦某考虑如何得到原谅,走出这里”。夏某以伤害秦某身体相威胁。夏某与夏某、段某商量后,提出秦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并安排、段某处理此事。孙谋向秦某提出赔偿夏某,并将秦某比作“二”的手势。秦被迫向其姐姐借款1万元,并转

  • 柯梦莎绍

    柯梦莎绍

    2022-03-12 10:35:37    回复

    有内味了

  • 乔莺发灵

    乔莺发灵

    2022-03-12 10:35:37    回复

    我也是

  • 孟梅竹苛

    孟梅竹苛

    2022-03-12 10:35:37    回复

    我也这么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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