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9 | 评论:3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编辑整理
以下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对聚众斗殴案件的不起诉决定:
非被告人王某佳,男。2019年4月XX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XX日取保候审。2021年3月XX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侦查终结,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聚众斗殴罪,将不起诉的王某佳于2021年3月XX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法院依法查明,2019年XX月XX日22时许,张某佳因琐事与同事吴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并约好见面。次日23时许,张某甲邀请其朋友何某某等5人,吴某某的女友赵某甲(已判刑)邀请其朋友马某某(已判刑),马某某邀请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到达重庆市渝中区某广场。见面后,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佳被马某某等人打伤,不起诉人王某佳冲上去殴打对方,因人太多。非被告人王某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逮捕过程,证人吴某某、赵某佳、马某某、张某佳等人的证言,不起诉人王某佳的供述和辩解,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不起诉人王某佳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王某佳不起诉。
被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是中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案件20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和轻微犯罪辩护。更多信息请登陆重庆志浩律师事务所官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聚众相互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是所谓的公共秩序,不应简单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聚众斗殴罪包括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的规则和秩序。在现实生活中,聚众斗殴罪可以发生在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共场所,也可以发生在相对隐蔽的私人场所。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数量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武装寻衅滋事。
本文标签: 聚众斗殴罪同一律师事务所可以代理双方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神圣午睡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小不正经
2022-03-11 16:10:09 回复
20年4月XX日取保候审。2021年3月XX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本案侦查终结,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聚众斗殴罪,将不起诉的王某佳于2021年3月XX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法院依法查明,2019年XX月XX日22时许,张某佳因琐事与同事吴某某(另案处理)发生
别再扑进别人的怀里了
2022-03-12 00:57:30 回复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聚众相互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是所谓的公共秩序,不应简单
钱包空了
2022-03-12 02:36:01 回复
供述自己罪行,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王某佳不起诉。被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
过路友人
2022-03-11 22:37:11 回复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编辑整理以下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对聚众斗殴案件的不起诉决定:非被告人王某佳,男。2019年4月XX日被重庆市公安局
贪财不好色
2022-03-12 00:13:16 回复
生口角,并约好见面。次日23时许,张某甲邀请其朋友何某某等5人,吴某某的女友赵某甲(已判刑)邀请其朋友马某某(已判刑),马某某邀请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到达重庆市渝中区某广场。见面后,双方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