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8 | 评论:3
北京刑事律师:P2P网贷平台有效辩护
作者刘,,律师
中国P2P网贷在经历了短暂的繁荣之后,仅仅几年的时间就被彻底清理。P2P网贷清理后,很多机构和从业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但我们也关注到,更多的机构和从业人员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是什么?显然,被清除并不意味着刑事犯罪。
P2P网贷从野蛮到繁荣,再到要求全面整改,全部出清的过程是符合一般事物发展的正常规律的。既然符合正常法律,那就说明部分网贷活动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无法将所有被清理的P2P网贷机构和从业人员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其实就是这个原因。
基于以上基本观点,我们可以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一、区分P2P网贷的合规和不合规业务
按照规定,P2P网贷平台需要办理相应的许可和备案手续才能开展业务,符合条件才能开展业务活动。实践中,网贷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的同时都办理了相应的备案手续,因为监管是随着行业的发展逐步完善和有针对性的整改。在被要求整改的网贷平台中,发现很多平台的问题主要在线下,包括通过线下资金回笼设立资金池、收取高额保证金、放标等线下行为。就单个拆标行为而言,拆标行为产生的原因是监管部门要求网贷平台放出的项目资金规模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比如100万元以下,导致放标资金无法满足资金需求方的实际资金需求,因此存在拆标行为。
但是,平台上存在拆标,并不意味着要否定所有的业务,即不能认为网贷机构从事的所有业务都是套取资金的犯罪行为。也就是在具体案例中,很多P2P网贷机构的员工说自己的企业根本没有吸收资金,为什么会被认定构成犯罪。
在实践中,辩护律师要重点审查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区分合规业务和不合规业务(严格来说应该是刑事业务和非刑事业务)。如果不作区分,单从证据角度来看,所有拆标行为都不应扩展到全案。通俗点说,公诉机关没有尽到举证责任。在这里,辩护律师有必要重点阐述和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
当然,论证遵守和不遵守是否必然犯罪很重要。比如,即使没有立案,也不一定构成犯罪。比如纯信息中介的网贷平台即使没有备案,也只是在备案的路上,不应该认定构成犯罪。
二。通过审查员工的工作职责、职位和角色来确定他们的主观意图
公诉机关在指控中,通常认定网贷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线下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这时候辩护律师要做的一个重点就是审查参与集资的责任、参与程度(包括参与的期限、地位和作用)、参与的规模,综合认定其主观故意。
在P2P网贷机构,会设立技术部门,会聘请技术员工。对于部分从业人员是否犯罪的认定,应主要审查其参与线下业务的情况(如上所述)。同时,即使技术从业人员为线下业务提供了客观便利,也不能简单认定犯罪,即不能客观归罪,还需要综合认定其主观故意。
当然,即使一些高级职位实际参与了线下活动,结合前面“区分合规业务与非合规业务的规模”的讨论,还是需要区分合规业务的筹资规模与募集资金的筹资规模来设立资金池。
P2P网贷不同于自己生产经营的集资。后者需要充分展现非法集资的社会特征。但在P2P网贷非法集资案件中,由于互联网天然的开放性,利益主体天然的不特定性,自然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所以论证社会性的必要性相对较弱。但是P2P网贷的致命点在于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所以这个论证非常重要,绝对必要。一般来说,网贷机构归集资金的方式不会直接在网上归集,这样操作非法集资太明显了。因此,由于大多数设立资金池的集资活动都是线下进行的,所以对于线下集资活动的认定,需要区分线上和线下两个方面,包括线上和线下业务人员的密切配合,线上资金是否全部通过线下操作归集,线上人员是否独立(包括独立的单位、独立的办公室和独立的工作内容等。).
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总结为行业之间、具体业务类型之间,甚至同一业务类型之间,法律认定存在很大差异。在P2P网贷非法集资案件中,应当着重审查的证据和抗辩要点应当与生产经营企业的集资行为完全不同。无论具体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基于行业和业务类型的辩护思路和策略都应该是此类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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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律师真可以从网上调查网贷是不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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