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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肖,最近有很多客户咨询“用虚拟货币操作是否涉嫌诈骗”的法律问题。在我看来,事先了解以区块链名义进行虚拟货币诈骗的操作模式和内容,有没有办案经验并不重要。任何类型的案件是否涉嫌诈骗罪,取决于其操作


作者:肖,



最近有很多客户咨询“用虚拟货币操作是否涉嫌诈骗”的法律问题。在我看来,事先了解以区块链名义进行虚拟货币诈骗的操作模式和内容,有没有办案经验并不重要。

任何类型的案件是否涉嫌诈骗罪,取决于其操作内容和方式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取决于检方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对犯罪构成要件(实体法)、刑事诉讼证据(证据法)、刑事诉讼程序(程序法)等法律本体的理论和实践有深刻的理解和运用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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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不可能事先具备办理各类诈骗犯罪的经验,也没有必要了解各类诈骗犯罪的运作模式和内容。由于互联网技术对人们日常生活的不断渗透,新型诈骗犯罪层出不穷,律师不可能完全掌握其全部运作模式和内容,也没有必要完全了解。

虽然诈骗犯罪的形式千变万化,但关键在于律师能否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实体法的理论和实践有深刻的理解和运用,能否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中深入剖析新型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这是刑事辩护律师开展有效辩护工作的基础。

如果只知道新型诈骗相关刑事案件事实的运作模式,而不能对其做出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操作性的应对,也是本末倒置。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不少辩护人办理过新型诈骗案件,有相应的办案经验。面对新型诈骗案件,他们依然用常规思维和常规辩护方式进行辩护。在专业人士看来,他们缺乏专业深度和准确的防御方案。这一切都源于他们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的理解和运用不够,缺乏这方面的专业技能和辩护技巧。即使你有丰富的这方面经验,也极难有效防御。

所以,有处理新型诈骗案件的经验是否等同于能够很好地处理此类案件,需要辩证地看待。在我看来,办案经验越多越好。错误的经历重复一百遍还是错误的,平庸的思维重复一百遍还是平庸的。对于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关键在于法律知识是否深厚,对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的理解和运用是否专业。在审理新型诈骗案件时,很多法官事先并不知道这些案件的运作模式、运作流程、运作内容。但他们在接触到这些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后,能够从法律本体(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上准确定性这些案件的事实和运作方式。).如果一个法官的法律知识不够渊博,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的适用不够专业,那么他就很难对这类案件做出专业、准确的定性,即使他熟悉新型诈骗犯罪的运作模式、运作流程、运作内容。

刑事辩护也是如此,法律适用原则也是如此。在任何类型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取决于其操作内容和方式是否符合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即诈骗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比如,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是否具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欺骗行为与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是否具有犯罪因果关系等。,控方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方面,如何质证不利的证据材料,如何利用有利的证据材料等。这些方面都与律师的专业技能和对法律本体的自然理解有关。在我看来,能否从不利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论据和证据,进而出具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获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材料、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一系列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抗辩手段。,是判断刑事辩护律师是否专业、尽职的标准。

以我们办理的刘涉嫌特大票据诈骗案为例。本案中,A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能偿还过桥贷款,涉案人员均因涉嫌票据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我们刚接触这个案件的时候,根本不了解案件的案情和运作模式,也没有任何处理这个案件的经验,更不知道“过桥贷”这个概念。对此,当事人给我们做了详细的解释:过桥贷款是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工作的公司欠银行的贷款即将到期,但无法偿还,所以想向外部债权人借款(利息很高),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当企业偿还贷款时,银行会重新审查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如果他们达到他们的标准,银行将给予该企业新的信贷额度,这些额度高于原来的信贷额度。新贷款下来后,企业会把一部分钱还给债权人。经过当事人的解释,我们立刻明白了过桥贷是怎么回事,也就是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

这种情况下,除了过桥贷款,还涉及空支票。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被告人刘等人被指控向债权人签发空支票,致使债权人在到期后无法实际清偿债务。很多律师遇到这种情况,会觉得这种情况没有无罪空的抗辩,只有认罪认罚和“自首”。如果空支票的签发不能得到刑法的彻底解释,那么当事人无疑将构成票据诈骗罪。很多办理此类案件的资深律师都直接选择了轻罪认罪。作为委托人的辩护律师,我们虽然没有提前接触过此类案件,但并不清楚其运作模式。但经过多次开会,与办案机关沟通,对初步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还是从众多不利的证据材料中找到了有利于当事人的论据。我们认为本案本质上是一桩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所涉支票不属于空支票,理由如下:

起诉书指控被告几乎所有涉及“空支票”的案件。因此,本案涉案支票是否属于“空支票”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罪量刑,而空支票是构成票据诈骗罪的要件之一。我们认为,被告人刘并未开具空支票,换言之,本案所收取的支票不属于空支票。

首先,这种情况下的支票在发生领域和开票流程上不同于普通支票(包括空支票)。一般支票发生在市场交易、买卖领域,有以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形式支付商品或服务的对价。开票流程方面,一般只有买方凭卖方开具的发票、运单、买方收据后,才能开具并填写出票日期等详细内容完整的支票(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卖方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付款时出票人(买方)开具的支票金额超过在付款人(银行)的实际存款金额,为/[/。但本案中的支票发生在民间借贷领域,不存在对价交易关系,支票书写的流程也不同于一般流程。这种情况下写支票的流程是:双方签订借款协议、担保协议等。,然后在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到账后再开支票(甚至在账户到账前,被告先开支票)。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刘某在将支票交给出借人时,告知对方:“在我们告知之前,不得擅自兑现”“该支票为保证,仅作担保之用,该支票将在借款清偿后收回”。此外,本案支票中未填写签发日期和收款人,部分支票由出借人本人填写。

其次,这种情况下检查的目的不同。如上所述,本案中的支票不是用于交易领域,而是用于民间借贷领域。其主要意义不是支付交易对价,而是担保贷款。本案中的支票既是借款凭证,又是担保凭证,应当在还清借款后收回。所以支票上没有写签发日期和收款人,出借人对此心知肚明。由此可见,被告人郑某、刘某在此处并未行骗,而是如实告知对方该支票仅用于担保,“被害人”在银行贷款后才能还款,并如实告知对方有钱时等待通知或等待银行付款,而不是擅自付款,没钱时不要付款。也就是说,被告人刘在此处没有欺诈行为,出借人也没有因为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知,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票据诈骗罪是在普通诈骗罪的基础上成立的。本案中,被告人刘灿不能在不成立普通诈骗罪的情况下成立票据诈骗罪。

第三,本案中的支票依法不属于空支票。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七条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支票是指付款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银行实际存款金额的空支票。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可以看出,本案中,被告(出票人)没有填写出票日期和收款人,除了被害人和出借人自己,都是负责支票的人。也就是说,只要出票人没有在支票上填写出票日期,付款时间就是不确定的,因此无法确定出票人付款时在银行是否有足够的存款金额,不符合空支票的要求。这是环环相扣的,因为空支票是以付款时间已经确定并填写完毕为前提的,但这种情况下的支票没有出票日期和收款人。需要强调的是,借款协议的到期日和支票上的付款时间是两回事,它们是独立的,不能混淆。银行专业人士告诉我们,这种支票既不是空支票,也不是无效支票,而是不完全支票。这张支票的有效期待定,不能兑现。只能做担保凭证或者贷款凭证(有资金来源前景的可以做担保)。此外,本案支票既有原件也有复印件,被告保管的出借人签名的支票复印件有“此支票用作贷款担保,不得用于现金或转账”的内容,也与上述用于担保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起诉书”中也承认支票是作为担保使用的。

最后,即使假设检方指控的空支票成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签发空支票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十一条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签发空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签名不符的支票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的, 中国应当可见,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对以不骗取财物为目的签发空支票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 在《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判决要点汇编》姚建林票据诈骗案中,判决要点指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综上,我们认为起诉书指控本案支票为空的罪名不能成立。

另外,通过一系列的举证、质证,我们也说明了本案证据材料真实、充分地证明了被告人刘客观上没有开空支票、捏造事实或者欺骗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纯属民间借贷与房地产商之间的经济纠纷,“受害者”(出借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解决。最终,当地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到目前为止,该案件取得了重大进展。

摘要

即使我们不了解新型诈骗犯罪的运作模式,也没有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但经过多次开会、沟通、阅卷,我们仍然可以做出准确、专业的法律分析。对于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只需要详细了解新型诈骗犯罪的案情、证据材料和诉讼进展,结合精准的法律专业分析和办理诈骗案件的技巧和技能,就可以充分应对这些案件。换句话说,辩护律师在法律本体(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法律技能)上是否专业才是关键(具体原因可参考笔者撰写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无罪辩护》?》和《为什么刑事律师的职业辩护是不可替代的》)。案件事实、运作方式等。只需要详细了解。

如果确定是诈骗找律师可以吗(面对新型诈骗犯罪案件,刑事律师如何应对?)

虽然有些辩护人在这方面有一定的办案经验,但如果法律知识不够深刻,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的适用不够专业,就无法发现这类案件中的问题和论据,就无法摆脱被定性为票据诈骗罪的命运。

本文标签: 涉嫌诈骗但是不知情。还需要请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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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寡妇缘

    寡妇缘

    2022-03-11 16:37:27    回复

    入剖析新型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这是刑事辩护律师开展有效辩护工作的基础。如果只知道新型诈骗相关刑事案件事实的运作模式,而不能对其做出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操作性的应对,也是本末倒置。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不少辩护人办理过新型诈骗案件,有相应的办案经验。面对新型诈骗案件,

  • 小熊历险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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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聂宝希会

    聂宝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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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义航薇

    2022-03-11 16:07:09    回复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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