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简介: 在交通事故诉讼中,原告的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酌情考虑。然而,在大多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实际侵权人和车辆保险公司一般被列为共同被告。那么,律师的代理费和诉讼费是由实际侵

在交通事故诉讼中,原告的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酌情考虑。然而,在大多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实际侵权人和车辆保险公司一般被列为共同被告。那么,律师的代理费和诉讼费是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还是由车辆保险公司承担,就值得研究了。

裁判要旨

对于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作出醒目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确保投保人已阅读并理解,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XXXXX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双阳商贸城后侧时,将行人朱某某撞倒并撞伤。原告朱某某受伤后被送至长春市双阳区医院住院治疗52天。中医诊断为:骨折(血瘀证)。西医诊断:内踝骨折,桡骨骨折,二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高危),轻度贫血。住院费用13145.96元。

事故发生后,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双阳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朱某某无责任。

2019年9月9日,原告委托吉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哺乳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原告交纳鉴定费2100元,诉讼费5000元。

被告人高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13145.96元、护理费161.93元× 60天= 9715.80元、伙食补助费100.00元× 52天= 5200.00元、营养费100.00元× 90天= 9000.00元、鉴定费21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交通事故法院打官司律师费诉讼费谁承担(交通事故案件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被告保险公司到底要不要承担?)

被告高辩称:我有保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诉讼费、代理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公司不予承担。

争议焦点

律师的代理费和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吗?

裁判要点

一是投保人否认保险公司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称买车时保险由业务员办理;

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和告知义务。“免责事由说明”的内容是保险人事先制定的用于重复使用的标准条款。这是单方面的意向表达,而不是商定的结果。该内容对于投保人的效力还要求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行使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及时、明确说明的义务。仅依据这一说法,不足以认定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被告保险公司是否以普通人能够理解的语言说明了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书面说明是否具体、详细、明确,是否有书面声明,所有免责条款是否足以说明,投保人是否理解该条款等。声明的最后一部分“我确认收到条款和免责声明”应由申请人填写在空格空中。

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诉讼费和代理费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实践经验总结

1.《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造成第三者损害的保险事故受到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根据这一规定,诉讼费、律师费应当属于“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即只要没有“合同另有约定”,诉讼费、律师费就应当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担。

二是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即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有“免责条款”时。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以条款形式规定“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条款为格式条款,本质上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未及时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据此,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和告知义务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本文标签: 江苏交通事故被告需承担对方律师费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讲武堂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 首席污男

    首席污男

    2022-03-11 21:55:52    回复

    ,即只要没有“合同另有约定”,诉讼费、律师费就应当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担。二是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即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有“免责条款”时。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以条款形式规定“律师费、诉讼费、仲裁

  • 清风素笺

    清风素笺

    2022-03-11 22:20:26    回复

    重复使用的标准条款。这是单方面的意向表达,而不是商定的结果。该内容对于投保人的效力还要求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行使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及时、明确说明的义务。仅依据这一说法,不足以认定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被告保险公司

  • 阎翠黛英

    阎翠黛英

    2022-03-11 16:05:10    回复

    是吗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猜你喜欢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