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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刑法》第37条规定了非刑罚措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来说,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犯敲诈勒索罪的免予刑事处罚。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

《刑法》第37条规定了非刑罚措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具体来说,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犯敲诈勒索罪的免予刑事处罚。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还赃物或者支付赔偿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未参与赃物或赃物较少的分配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理解;(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六条:“向近亲属敲诈勒索财物,取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节,对行为人酌情从轻处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笔者想从下面这个案例入手,探讨敲诈勒索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基本事实]

2010年8月,某(北京)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害人刘某合作,刘某负责某行业协会物联网应用分会(以下简称物联网应用分会)的项目业务。2013年3月,被害人刘以妻子名义注册了北京一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号公司),私自开办物联网应用分公司业务。被害人刘某于2014年底从某公司离职。2015年4月,被告人韩聚科、常宝成等人发现被害人刘私自刻制“某行业协会物联网应用分会”公章开展业务。经双方协商,被害人刘同意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864772元,,已于2016年4月支付

2016年7月,被告人韩巨科以指控被害人刘私自刻制其公章使其入狱、在行业内发布公告、短信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刘威胁要钱。2016年8月10日,被害人刘被迫为被告人韩聚科写下一张借条,借条金额为人民币1735228元。被告人韩聚科、常宝成多次联系被害人刘索要上述钱款。2016年8月24日晚,被告人韩聚科、常宝成到被害人刘某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村的家中要钱,被害人刘某报警。2016年8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韩聚科、常宝成在被害人刘某家中被警方传唤到案。

敲诈勒索罪请律师有用吗(犯敲诈勒索罪,为何能够免予刑事处罚?)


[判断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韩聚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常宝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二审判决予以变更:上诉人韩聚科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常宝成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解读]

一、为什么二审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暴力胁迫的方法勒索他人公私财物,并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勒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的行为。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暴力或者威胁,非暴力胁迫;(2)威胁、要挟的内容足以引起被害人的恐惧,被害人处分(转移占有)财产的;(三)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

(1)客观上,韩聚科、常宝成实施了敲诈勒索

被害人刘的私刻印章被被告人韩聚科、常宝成等人发现后,刘同意赔偿,并已协商履行。按照常理,由于刘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即使刘某已经尽到了赔偿义务,也不妨碍韩聚科、常宝成继续向司法机关举报违法行为和行业内的失信行为。

但韩聚科、常宝成并未依法行使上述权利,而是滥用权利作为威胁刘某、勒索钱财的手段——“通过指控被害人刘某私自刻制其公章并将其投入监狱、在行业内发布公告、短信威胁等方式威胁被害人刘某。”。上述行为具有威胁性且威胁内容足以引起被害人的恐惧。

(2)韩聚科、常宝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刘在与韩聚科、常宝成协商私刻公章并履行赔偿协议后,未实施新的侵权行为。结合韩聚科、常宝成的供述,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支付的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以及“常宝成因妻子生病负债,想多要钱”的情况下,继续向刘索要173万余元。显然,当他们因自己欠债继续向刘要钱时,已经知道没有依据,而不仅仅是维权,主观故意已经由主张变为非法占有他人。


二。为什么免于刑事处罚?

(1)被害人刘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

本案中,被害人刘早期私刻印章的侵权行为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

(二)被告人韩聚科、常宝成犯罪未遂,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在韩聚科、常宝成敲诈勒索过程中,刘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结果,韩聚科、常宝成犯罪未遂,其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等实际危害后果。而且他们敲诈的重要原因是常宝成的妻子生病,导致他欠债,他们想解决经济困难。

(三)被告人韩聚科、常宝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到案后,韩克、常宝成不仅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四)归罪和惩罚完全可以起到社会治理的作用[/s2/]

综合以上情节,韩聚科、常宝成犯罪情节轻微。在明确表示这种行为触犯刑法的同时,免除其刑事处罚,已经起到了警示个人和社会的作用,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正确行使权利,不滥用权利。


田帅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办理刑事案件。在全国各地办理刑事案件,取得了很多案例,如法院无罪判决、二审减刑和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

叶韵: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郑达中心17-25楼。

本文标签: 父亲有敲诈勒索罪儿女可以做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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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2022-03-12 03:54:33    回复

    网应用分会)的项目业务。2013年3月,被害人刘以妻子名义注册了北京一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号公司),私自开办物联网应用分公司业务。被害人刘某于2014年底从某公司离职。2015年4月,被告人韩聚科、常宝成等人发现被害人刘私自刻制“

  • 锦鹿

    锦鹿

    2022-03-12 01:01:29    回复

    [判断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韩聚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常宝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二审判决予以变更:上诉人韩聚科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常宝成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律师解读] 一、为什么二审仍认

  • 晟(拼音shèng)

    晟(拼音shèng)

    2022-03-12 01:55:35    回复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还赃物或者支付赔偿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未参与赃物或赃物较少的分配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理解;(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六条:“向近亲属敲诈勒索财物,取

  • 缪娇苇浩

    缪娇苇浩

    2022-03-11 16:02:22    回复

    蛮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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