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6 | 评论:3
文/杜立冬
近年来,随着专利技术的进步,专利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专利权人也更频繁地通过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来维权,甚至将专利侵权诉讼作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这使得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权利滥用问题凸显。
所谓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权利滥用,是指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在明知自己不享有诉权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或者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在诉讼中恶意行使特定权利的行为。
专利法的核心是保护发明,刺激科技进步和发展,但专利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专利制度既要保护专利,鼓励技术进步,促进科技创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和避免专利权被滥用,成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专利恶意诉讼是一种权利滥用,更具体地说,是指诉权的滥用,一般是指故意造成他人损害,在没有实体权利或者正当理由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使对方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恶意诉讼不是针对案件本身,而是利用恶意诉讼达到诉讼以外的非法目的,并造成被告相应的损害后果,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侵权行为。
因为专利恶意诉讼本质上是对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的滥用,如果不对专利恶意诉讼进行规制,不仅宝贵的司法资源会成为“垃圾专利”等专利权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而且会严重冲击和损害司法权威,破坏法律的秩序价值。因此,2011年,最高法院将“恶意申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作为民事诉讼案件之一,希望“以案说法”,即通过诉讼促使专利恶意诉讼的受害人停止专利恶意诉讼,增加恶意诉讼当事人的成本,以维护司法权威,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同时建立良好的专利秩序,防止专利异化。
虽然我国对专利恶意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没有法律规定,但相关立法仍能起到规制作用。
关于专利恶意诉讼的规定包括:
1.《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3.《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因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此外,针对行为人的恶意诉讼行为,受害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在侵权诉讼中对行为人的权利提出异议。
恶意专利诉讼是由于其形式上的正当性。恶意专利诉讼行为人起诉所依据的专利权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只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即使行为人的专利权在实质上不符合授权条件,仍然可以通过形式审查进行授权,从而拥有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这种正规合法的知识产权,却成了行为人发起恶意诉讼,与他人竞争的工具。
在专利侵权恶意诉讼中,当事人以正规专利掩盖涉案专利的真相,恶意使用虚假专利和无效专利,阻止其他同类经营者的竞争。这类案件不仅诉讼争议点多,而且专业技能强,侵权的认定需要精通多个领域的知识。因此,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在判断原告专利权人是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通过诉讼恶意侵害他人权益时,不经过实质性审查,很难直接得出结论。
自2003年我国首例专利恶意诉讼案被确认以来,出现了“徐赞友系列竹毯图案案”、“北京明天与维纳勒公司恶意诉讼纠纷案”等一些涉及专利恶意诉讼维权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恒升公司与多棱公司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北京远东与四方如钢专利权恶意诉讼纠纷案、深圳迈瑞与立邦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等案件审结后,专利恶意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等基本问题逐渐在判决中得以尝试厘清。
恶意诉讼的“恶意”明显是主观过错,即有故意,主观心态应受谴责。因此,恶意诉讼是一种过错行为,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特定诉讼属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时,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一方通过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提出请求,或威胁提出请求;2.提出请求的一方有主观恶意;3.有实际损害后果的;4.请求方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恶意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1、3、4很容易判断,但关于“提出请求的一方主观上有恶意”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为此,笔者对近年来的一些案例进行分析,并举例说明“主观恶意”。
最高人民法院(2015)沈敏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迈瑞生物医学电子有限公司和深圳立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都是医疗器械企业,都是生产和销售医疗器械的企业。深圳市迈瑞生物医学电子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市力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多种产品属于深圳市迈瑞生物医学电子有限公司的一项或多项专利权保护范围,已向法院提起23项专利侵权诉讼。
案件受理后,正式开庭前,深圳迈瑞生物医学电子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力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各大经销商发送律师函,告知其深圳市力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产品侵权,已对深圳市力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并被法院受理。 要求各大经销商未经深圳迈瑞生物医学电子有限公司许可,不得承诺销售或销售侵犯深圳迈瑞生物医学电子有限公司专利的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深圳迈瑞生物医药电子有限公司原CEO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深圳力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做出了“不长”、“不光彩”、“不能完全做我做的事情”、“没有未来的公司”等评价。庭审中,深圳迈瑞生物医药电子有限公司撤诉12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获得法院许可。在法院相继判决其余11项专利侵权纠纷由深圳市立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败诉后,深圳市立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认为深圳迈瑞生物医药电子有限公司为恶意诉讼,另行提起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最高法院驳回了深圳市立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关于深圳迈瑞生物医药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力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迈瑞公司应根据权利人的权利状况、警示内容、发送意图、对象、方式、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迈瑞发律师函时,是基于当时有效的专利权,将该函件发给了依丹公司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的具体销售者,而这些经销商的销售行为也涉嫌构成侵权,因此这些经销商也属于涉嫌专利侵权人的范围。据此,可以认定其目的是维护自己的专利权,而不仅仅是不正当地损害他人的权益,因此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范围。在真实维权的情况下,即使你是故意选择了合适的时间,但仍然是行使权利的自由,仅凭这一点不足以认定你的行为不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钟跃民第407号: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拥有“QQ企鹅”系列美术作品的多项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谭发文是奥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奥维公司)的股东兼董事。2008年12月,谭法文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音箱(Xzeit mini penguin)”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2011年3月,腾讯以谭法文、奥维销售的QQ迷你音箱侵犯其著作权和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双方就两案达成和解后,谭发文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25000元。谭法文还承诺在一个月内向知识产权局撤回其企鹅音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法院查明,谭发文未能履行承诺,继续支付年度设计费至2015年12月。此后,腾讯与深圳中科睿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合作,生产销售企鹅造型音箱。2016年2月,谭法文以腾讯、中科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腾讯、中科公司侵权,并判令腾讯、中科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90万元。腾讯随即请求宣告谭法文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原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谭发文的诉讼请求。之后,腾讯公司就本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谭发文在明知其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情况下,仍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给腾讯公司造成了一系列损失,包括商誉损失、律师代理费、差旅费、预期利益等。,并请求判令谭发文的行为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判令谭发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粤0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认定谭发文的行为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谭发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钟跃民第40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深圳迈瑞生物医学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立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的纠纷,法院未认定深圳迈瑞生物医学电子有限公司有恶意;在谭法文与腾讯的纠纷中,法院认定谭法文有恶意。
关于谭发文与腾讯公司纠纷的认定,从主观状态分析,法院认为,谭发文主观上知道腾讯公司对QQ企鹅形象享有在先权利,其外观设计专利缺乏法律上的权利依据。谭发文在明知腾讯公司对QQ企鹅形象享有在先权利且涉案专利权不具备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起诉腾讯公司侵犯涉案专利权。腾讯对涉案专利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后,继续参与无效宣告程序和专利诉讼程序。而且在上述程序中,谭法文委托专业律师参与相关程序,使其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不属于善意行使诉讼权利,故意损害他人权益。综上,谭发文提起专利诉讼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存在过错。综合考虑谭法文提起专利诉讼的权利基础、对涉案专利的判断能力、在诉讼相关行为中的表现及其抗辩理由,谭法文仍不当提起专利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具有恶意,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此外,在许赞友与薛强公司的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2008)沈敏字第762号])中,最高法院指出,由于专利权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宣告被授权专利无效,专利权人应当知道其专利权可能被宣告无效。因此,专利权人在行使相关权利时,特别申请财产保全和财产保全。最高法院认为,徐赞未予注意、申请财产保全、责令停止相关行为等直接对薛强公司造成损害的措施属于适用错误,徐赞构成侵权。本案当时不存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案由。
综上所述,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在认知因素方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明知自己提起的诉讼缺乏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在意志方面,行为人试图通过诉讼达到本诉讼之外的目的,如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利益,这不仅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减损对方善意等非经济利益。如果行为人滥用知识产权保全和财产保全程序,给他人造成损失,明知自己的权利基础有瑕疵,这种滥用保全可以作为审查判断“恶意”的参考因素。
此外,从专利的技术复杂性来看,专利恶意诉讼比其他领域的恶意诉讼更具隐蔽性,更难识别。对于专利恶意诉讼的认定,不能只以单一标准来判断,需要结合个案,基于多方面的考虑,进行综合全面的判断。此外,规制专利恶意诉讼涉及到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与有效惩治恶意诉讼之间的价值平衡。如果规制尺度过宽或过严,都可能与专利恶意诉讼的规制目的和初衷相冲突和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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