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4 | 评论:1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应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应视为已被认可。
发包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可以认为约定时限为28天。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意见的复函》(法办〔2017〕22号)
批复认为:地方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和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或合同中约定的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出了地方立法权限,应予纠正。
3。中小企业支付担保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进企业开工复工的通知
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出现新的拖欠。规范工程造价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竣工决算审计未完成为由拒绝或拖延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10)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对于未完工程,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长期拖欠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和法律手段约束施工单位履约,防止拖欠工程款。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双方确认的最终工程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最终工程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的电话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双方确认的建设工程决算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据研究,审计是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效力。建筑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协议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无效的情况下,审计结论才能作为判断依据。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6)促进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并发布市场化造价指数,通过市场竞争促进合同价格形成。对标国际,建立工程计量定价体系,完善工程材料、机械、人工等各类价格的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方法,强化招标人对工程造价控制的责任,推行工程造价咨询全过程。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加强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的通知
(三)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过程的结算期限、进度款的结算方式等。工程款项结算原则上应在工程验收通过时同步完成,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原因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未完成审计不得作为拖延工程资金结算的理由。
本文标签: 发清算结算催告函一定要律师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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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汽水冒泡
2022-03-12 01:01:04 回复
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进企业开工复工的通知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出现新的拖欠。规范工程造价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
吃了理想
2022-03-11 17:35:35 回复
程的结算期限、进度款的结算方式等。工程款项结算原则上应在工程验收通过时同步完成,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原因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未完成审计不得作为拖延工程资金结算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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