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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成都刑事律师:检察院对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委会主任,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20年,长期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擅长职
成都刑事律师:检察院对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委会主任,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20年,长期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新型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胡云律师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是因为不构成诈骗罪。具体有三种情况:

1。行为人没有犯诈骗罪的客观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

1。行为人没有实施“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S2/]

在刑法中,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理论上对“持有”形式的划分是有争议的)。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还可以分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没有行动就没有结果,更谈不上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无论按照四要素说还是三层次说,动作都是客观方面,是构成要素适当性的首要问题。

对于诈骗,无论是在审查逮捕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办案机关都应当首先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会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果关系等客观方面的讨论。

诈骗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损害财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指捏造一些不存在或者不可能发生的事实,或者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使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

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来看,一般情况下,诈骗罪是由“被害人”报案,即有财物损失的“被害人”声称被行为人欺骗,交付一定财物后没有得到相应的对价或返还,主张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诚然,行为人需要通过一定的行为取得对方的财物,检察院会根据立案证据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如果只是一般的生活行为或者一般的欺骗行为,不能使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肯定不属于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会基于上述无罪理由决定不批准逮捕。

2。行为人虽有欺骗行为,但未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或者未达到犯罪标准

诈骗罪检察院不批捕律师应该怎么处理(成都刑事律师:检察院对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未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构成诈骗罪。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分别在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为幅度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规定: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城市。,且大额诈骗起点在6000元以上;巨额起点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在50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是4000元以上。巨大的起点是6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在50万元以上。"

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如果诈骗尚未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或者数额未达到各地区“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依法认定不构成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

3。刑法中缺乏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来源于“自责”原则,其内涵是“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必须查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俗点说,结果是他的行为造成的。

诈骗有特定的因果逻辑,即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受害人因该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典型的欺诈无罪不批准逮捕案件。如果行为人没有欺骗对方,或者行为人欺骗但被对方抓住,对方基于信任或者其他原因自愿交付一定的财物。后来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对方无法向行为人索要,即报案称被骗。

无罪案例一:刑事判决,何某佳、薛某佳、薛某怡犯诈骗罪二审。

案例编号(2014)融兴终字第851号

判决理由:本案被害人为上薛村村民,村民从一开始就质疑上诉人何某佳提供的合同的真实性。何某佳的行为不能使上薛村村民陷入错误认识,不能基于他人的错误认识取得财物,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无罪案例二:刑事判决,严被控诈骗案一审。

案例编号:(2016)10号,鄂0624处罚第一天

判断理由:要成立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诈骗导致受害人误解;被害人基于误解处分财产;该人基于这种欺诈获得财产;基于这种欺诈,受害者的财产受到了损害。欺诈行为表现为向受害人展示虚假的东西,或者向受害人传达不真实的信息。这种诈骗必须是能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该局工作人员的失职是造成该局误解并“自愿”处置财产的直接原因。闫的造假,还不足以让国土资源部门陷入一个错误的认识。

上述两个法院阶段的无罪判决案件,都是基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刑事因果关系,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如果在审查批准逮捕中已经查明相关事实,检察院将根据无罪原则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或者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不予批准逮捕

诈骗犯罪是典型的目的犯罪。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而且主观上具有诈骗犯罪的故意,同时要求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并非所有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罪。在满足上述客观要求的前提下,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诈骗罪、经济纠纷和民事诈骗的本质区别。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经济纠纷与民事诈骗、诈骗相混淆,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的情况。辩护律师根据立案的事实和证据,如何充分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诈骗犯罪的故意,是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重要依据。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定罪量刑必须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但是,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相关要件不能仅依据行为人的供述来认定,否则容易陷入主观归责的错误逻辑。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客观判断必须优于主观判断,主观要件要严格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案卷证据来认定,以此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罪。

那么,行为人的哪些客观行为可以证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诈骗的故意呢?

以借款纠纷为例:必须根据立案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行为人不按期还款的原因及其不按期还款的态度。对于借贷关系中的行为人,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款,且不存在挥霍财物、隐匿财产等行为,仍积极争取还款并创造还款能力的,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诈骗的故意。

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事实因案而异,本文不一一论述。这里特别强调几个看似诈骗犯罪,但实际上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案件特征:

1。对于不正确履行合同罪≠诈骗罪,应重点考察行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及其对所发生债务的态度。行为人虽未履行合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可以排除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是为了抵销债权,因此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据此认定。

3。如果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有还款能力,没有逃匿或者隐匿财产,则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财物实现权利。这种行为是不当的,甚至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上述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更不具有实施诈骗的故意,这来源于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诈骗罪名作出的无罪判决及其理由。详见作者文章《从50起无罪案件看诈骗无罪判定的要领和论据》。

对于检察院批准的诈骗案件,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检察院将决定不批准逮捕。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s2/]

对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退回补充侦查。但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可能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种情况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涉及到前面提到的“不批捕直接起诉”的情况,即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通过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决定不批准逮捕。这种情况并不一定意味着当事人无罪。

其次,还有两种情况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解决的。检察机关认为行为人有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侦查机关继续侦查,但证据仍然不足,侦查机关撤诉或者不作为的。另一种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不构成诈骗,但不以事实清楚的无罪作为拒绝批准逮捕的理由,而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替代理由。但本质上,这两种不经批准的逮捕最终都会达到无罪的效果。

本文标签: 诈骗罪到了检察院阶段律师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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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秃顶渣男

    秃顶渣男

    2022-03-11 18:01:41    回复

    无法向行为人索要,即报案称被骗。无罪案例一:刑事判决,何某佳、薛某佳、薛某怡犯诈骗罪二审。案例编号(2014)融兴终字第851号判决理由:本案被害人为上薛村村民,村民从一开始就质疑上诉人何某佳提供的合同的真实性。何某佳的行为不能

  • 太闲了

    太闲了

    2022-03-12 01:30:28    回复

    “被害人”报案,即有财物损失的“被害人”声称被行为人欺骗,交付一定财物后没有得到相应的对价或返还,主张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诚然,行为人需要通过一定的行为取得对方的财物,检察院会根据立案证据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如果只是一般的生活行为或者一般的欺骗行为,不能使对方产生错误的

  • 酒吧贝斯手

    酒吧贝斯手

    2022-03-12 03:25:22    回复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俗点说,结果是他的行为造成的。诈骗有特定的因果逻辑,即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受害人因该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典型的欺诈

  • 江湖惊叹

    江湖惊叹

    2022-03-11 18:44:55    回复

    成都刑事律师:检察院对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委会主任,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20年,长期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新型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

  • 凤媚黛维

    凤媚黛维

    2022-03-11 15:52:17    回复

    有道理

  • 柯恒民先

    柯恒民先

    2022-03-11 15:52:17    回复

    上班不忙嘛

  • 匡翰奇泰

    匡翰奇泰

    2022-03-11 15:52:17    回复

    那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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