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558 | 评论:1
2019年7月2日下午,王某某(2009年8月7日出生,父母同意离婚,同意王某某随母亲方某生活)放学后想回贵阳市南明区某小区8楼其叔叔家,但家里没人进来。王某某走到7楼,从楼道墙上的消防柜中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推开7楼楼梯之间的防火门,将灭火器竖立在楼道内打开的窗台外,两次从窗台上推下两个灭火器。
灭火器第一次掉在该楼1单元侧门袁某某(该楼1楼住户、便利店老板)晾晒的薯片上,然后弹到附近草丛中。第二次,灭火器击中正在附近晒薯片的袁某某头部,被害人当场倒地,失去理智,头部流血,附近玩耍的两个孩子也受到惊吓。后被物业人员发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害人袁某某的父母、配偶、子女作为原审被告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母亲方某赔偿80万余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25万元),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高空空抛物致袁某某死亡。因其未成年,犯罪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经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父母虽已离婚,王某某由母亲方某抚养,但其父亲王某仍是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应与方某共同承担监护和抚养王某某的义务。故被告王、方对本案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对该小区及房屋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袁某某死亡系王某某高空抛物线所致,但物业公司未制止其占用通道晾晒薯片的行为,未能在人流高峰期及时发现掉落的重物,因此可以认定本案存在管理疏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应对本案承担补充责任,基于本案事实,判令其承担本案损害后果5%的补充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管理的物业承担。不够的,由法人承担。”根据规定,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元;
2。被告某物业公司在49226元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来源:贵州都市报,综合贵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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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小鬼别浪
2022-03-11 18:29:01 回复
器,推开7楼楼梯之间的防火门,将灭火器竖立在楼道内打开的窗台外,两次从窗台上推下两个灭火器。灭火器第一次掉在该楼1单元侧门袁某某(该楼1楼住户、便利店老板)晾晒的薯片上,然后弹到附近草丛中。第二次,灭火器击中
單殺
2022-03-11 20:36:03 回复
消防柜中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推开7楼楼梯之间的防火门,将灭火器竖立在楼道内打开的窗台外,两次从窗台上推下两个灭火器。灭火器第一次掉在该楼1单元侧门袁某某(该楼1楼住户、便利店老板)
抱熊掌
2022-03-11 19:31:17 回复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父母虽已离婚,王某某由母亲方某抚养,但其父亲王某仍是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应与方某共同承担监护和抚养王某某的义务。故被告王、方对本案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对该小区及房屋负有维修
炸毛的小精灵
2022-03-11 15:28:14 回复
两次从窗台上推下两个灭火器。灭火器第一次掉在该楼1单元侧门袁某某(该楼1楼住户、便利店老板)晾晒的薯片上,然后弹到附近草丛中。第二次,灭火器击中正在附近晒薯片的袁某某头部,被害人当场倒地,失去理智,头部流血,附近玩耍的两个孩子也受到惊吓。后被物业人员发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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