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4 | 评论:2
大众网海报记者于上海报道
被害人沈某卷入“贷款”骗局,多次被王某、谢某强、唐某、荣某敲诈勒索,最后沈某跳楼身亡。日前,四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六年九个月不等。后谢某强、唐某、荣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3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6月,袁某杰通过他人认识了被害人沈某,并开始行骗。袁墨杰等人带着沈吃喝玩乐。在取得他的信任后,他们让沈和袁某杰一起做生意赚钱,骗沈借钱,并虚假承诺所有贷款将由袁归还。
同年8月,袁某杰事前与被告人王某联系,约定王某借钱给沈某。袁某杰试图将该款项归还王某,但仍按借款金额向沈某主张债务。8月2日至8月6日,王伙同被告人谢某强、唐某、容某共借给沈某人民币58万元。详情如下:
8月2日,王某、唐某、荣某共同出资,以唐某的名义借给沈某18万元,并签订18万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左右。沈某收到18万元后,按照袁某杰等人的指示向某账户转账5万元,其余3万元、10万元分别转入王某等人使用的王某银行卡。
8月4日,谢某强借给沈30万元,签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左右。沈某收到30万元后,将2万元提现给唐某,转到另一个账户“唐某杰”。然后唐某杰套现18万元,退给王等人。
8月6日,借给沈10万元,签了10万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左右。收到10万元后,沈又转了10万元给周某杰。周某杰在沈不知情的情况下将10万元退还给。
借款到期后,被告人王某、谢某强、唐某、荣某到沈某家、学校要钱,后沈某及其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9月下旬,王某等4人到沈某父亲工作的驾校,将他的教练开走藏匿,并威胁要归还58万元。同年11月,沈的父亲被迫向王等人支付了35万元现金,王等人归还了教练车。
2019年6月,被害人沈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分别将被告人王某、谢某强、唐批准逮捕。12月3日,被告人荣某经警方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4名被告人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019年8月12日,被害人沈与父亲发生争执并提及敲诈勒索,后跳楼身亡。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谢某强、唐某、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胁迫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等人索要58万,实际得到35万。不同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根据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0年11月27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谢某强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荣鹏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负责4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退还被害人家属。
谢某强、唐某、荣某不服判决,以“正常借款”为名否认犯罪,要求从轻处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谢某强、唐某、荣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认为四人共同主张债务,多次收受还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具有敲诈勒索财物的客观行为。对谢某等三人否认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标签: 工伤死亡谈判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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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6:45:46 回复
借款”为名否认犯罪,要求从轻处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谢某强、唐某、荣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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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4:33:05 回复
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4名被告人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8月12日,被害人沈与父亲发生争执并提及敲诈勒索,后跳楼身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谢某强、唐某、荣某以非法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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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4:30:08 回复
受还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具有敲诈勒索财物的客观行为。对谢某等三人否认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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