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2
[案例]
吴某是福建省三明市某花卉公司员工,公司没有为吴某办理工伤保险。2013年7月3日,骑摩托车到公司上班时被林驾驶的汽车撞伤,送医院治疗。2013年7月24日,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10月28日,当地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吴某因工死亡。2014年2月10日出院后,经当地劳动部门鉴定为9级劳动功能障碍。2014年3月3日,与林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8.2万元。因吴某与花卉公司无法就工伤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于2014年4月18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花卉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期间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8500元,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吴某的请求。2014年8月12日,花卉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同意]
对于吴某取得交通事故人身赔偿后能否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合议庭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只遭受了一次侵权损失,基于“受害人不应因侵权行为而获得意外利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虽然获得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但出于保护受伤员工的考虑,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已从林处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82000元,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重复项目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评论]
本案涉及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竞合,这两种索赔竞合时如何适用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本案的处理,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吴某要求工伤保险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虽然吴某的侵权赔偿请求和工伤赔偿请求是因其在上班途中受到伤害而引起的,但两种请求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与、林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法律依据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主张工伤赔偿的依据是吴某与花卉公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依据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不冲突。
其次,重复物品不能再赔偿是“损失赔偿原则”的要求。现代赔偿理论普遍认可损失赔偿原则,即“受害人不应因被侵害而获得意外收益”,强调受害人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损失。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在交通损害赔偿标准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上。这些的损失已从林某处获得,且不能再获得对这些损失的赔偿,是“受害人不应因被侵权而获得意外收益”的体现。
第三,没有重复的物品可以再次赔偿,不违反“损失赔偿原则”。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上述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也有一些不同的赔偿项目,如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伤残赔偿,工伤赔偿项目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对于这些不重复的项目,吴某可以两者兼得。目前“赔偿损失”原则主要适用于赔偿“财产”损失,能否适用于赔偿“人身”损失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对人体和生命的损害难以认定和衡量,在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受伤的劳动者不可能得到更多的赔偿。
第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该条例的目的是分担用人单位的就业风险,保障劳动者得到充分保护。重复项目,吴某拿不到双倍赔款,减轻了作为雇主名单的花卉公司的用工责任;对于不重复的项目,吴某可以鱼与熊掌兼得,充分保障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第三种待遇观点最能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
本文标签: 工伤认定和事故责任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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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暴力键盘手
2022-03-12 01:38:39 回复
责任。2013年10月28日,当地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吴某因工死亡。2014年2月10日出院后,经当地劳动部门鉴定为9级劳动功能障碍。2014年3月3日,与林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
耍朋友嘛
2022-03-11 14:58:20 回复
0元,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重复项目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评论] 本案涉及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竞合,这两种索赔竞合
流年风月
2022-03-11 15:31:30 回复
。目前“赔偿损失”原则主要适用于赔偿“财产”损失,能否适用于赔偿“人身”损失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对人体和生命的损害难以认定和衡量,在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受伤的劳动者不可能得到更多的赔偿。第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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