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9 | 评论:3
[基本情况]
白是某医院的外科医生。2015年10月5日上午,白从家里赶回医院,准备给病人做手术。行驶至某路口时,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发现他神智模糊,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糖尿病”。白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责,但货车司机没有责任。2015年11月13日,医院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为白进行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申请,并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未对白进行工伤认定。白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要点]
白在送往医院途中突发脑出血,于2016年10月5日住院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时,其仍在医院治疗,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因工负伤死亡的关于白在本案审理中主张疾病系交通事故所致,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虽然白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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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盗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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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3:0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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