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26 | 评论:2
侵占罪属于人身伤害罪,受害人向法院提出申诉后才能处理。在实践中,贪污案件很难立案。撒姐团队在网上搜索中国裁判文书发现,近几年,北京的贪污案件只有两起。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其中的一个——王、邓贪污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第2584号)。
基本事实
2018年6月,自诉人王将一辆奔驰车送到邓所在的店修理。邓某修车后,未经自诉人王某同意,私自将该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多次向王某谎称该车仍在修理厂修理。2019年1月,王发现该车在网上挂牌出售,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3月,邓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归案。经北京某价格评估公司评估,涉案奔驰车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33.63万元。现被告人邓仍拒不退还自诉人王损失的钱款。自诉人王于2019年10月以被告人邓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诉讼过程和判决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将他人送给他的汽车出售谋取私利,将钱款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令被告人邓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3.63万元,退还自诉人王某。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争议的问题
实践中如何证明侵占罪中的“拒不归还”?
发表精辟的评论
关于侵占罪中“非法占有”与“拒不退还”的关系,理论上存在很大分歧。第一,侵占罪只有在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归还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两者都要满足;第二种观点认为“拒不返还”只是对“非法占有”的解释和补充,是非法占有的客观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罪的构成行为,而“拒不归还”只是处罚条件,只有拒不归还才能处罚。对它们的含义和相互关系的理解,往往会影响案件的性质。
本案中,判决理由没有区分“非法占有”和“拒不返还”。王某将车辆交付邓某维修,后多次要求邓某归还车辆。邓总是拖延修理车辆,并拒绝归还车辆和出售车辆所得款项。邓某及其辩护人主张,邓某在王的同意下出售该车,事后并未向邓某索要卖车款。因此,邓既没有将该车非法占为己有,也没有拒不归还购车款,不构成侵占罪。
自诉人王以未经同意出售、拒不返还车辆为由举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王某、邓某提交的王某与邓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被法院采信,证明王某与邓某虽谈及奔驰车出售事宜,但王某最终不同意让邓某出售该车,且此后双方继续谈修车过户事宜,直至自诉人认定该车已出售, 这说明被告人邓某隐瞒了出售汽车的事实,也证明王某没有同意邓某出售汽车。
写在最后
撒姐团队认为,侵占罪的自诉人无疑很难完成和公诉案件一样的举证责任,使证据达到真正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本案的举证思路,特别是运用关键证据证明占有人未经所有权人许可,超出保管权限范围,只有所有权人才能转移财产,使原所有权人和财产处于失控状态,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详情请联系撒姐团队。
肖飒,垂直“科技+金融”深度法律服务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投诉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兼职导师,金融科技与共享金融百人论坛首届小组成员, 人民创投区块链研究委员会特聘委员,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写委员会委员。 被评为未央最佳专栏作家。五道口金融学院网站,金木通讯社、巴比特、财新、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
本文标签: 公诉职务侵占一定要提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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