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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俞维华来源:裁判是如何形成的关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有一个很有代表性的论述:“确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依据损失结果进行客观归责,也不能仅仅依

作者:俞维华来源:裁判是如何形成的

关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有一个很有代表性的论述:

“确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依据损失结果进行客观归责,也不能仅仅依靠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际上,情况很复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根据履行能力、履行行为、所得财物的处置、事后态度等综合判断。详情如下:

(1)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履行合同,实现交易的预期目的,而交易的安全、顺利和最终完成首先要求交易主体必须真实存在。即使是合同民事欺诈,由于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履行合同谋取不当或非法利益,一般不会在主体资格上进行欺诈。相反,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以虚假的面目出现,以虚构的单位或假冒的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2)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司法认定中应注意以下几点:行为人虽不具备实际条件,但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在履行期内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且履行有可靠保证的,应认定其具备履行能力;行为人原本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客观原因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导致其无法返还他人财物,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取得他人财物后为履行合同做出了积极努力。但是,因其他客观原因被骗或者丧失返还合同能力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是否有欺诈行为。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心理内容,必须以具体行为和行为的实际效果来判断。手段的违法性是确定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就诈骗罪而言,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与实施诈骗有关。如果行为人没有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即使最终没有履行合同,也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诈骗中的欺诈和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都含有欺诈的要件,但具有欺诈要件的不一定构成合同欺诈,需要进一步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首先要看欺诈的内容。如果我们认为行为人只是在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上欺骗了对方,那就超出了民事欺诈的范畴。此外,还要看欺诈的程度,即欺诈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作用。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完全是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不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欺诈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起着根本的、绝对的作用,而民事欺诈所追求的利益是要通过实际履行来实现的。因此,虽然合同履行的某些内容或某些事实受到欺骗,如夸大数量、质量或自己的信誉、履行能力等,但对合同的最终妥善、全面履行并无根本、全面的影响。

(4)行为人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真诚地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其目的是借助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一般不履行合同的实际履行或者为履行合同作出努力。就算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掩人耳目而已。绝不是善意地完全彻底地履行合同。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掩护骗钱。行为人虽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签订合同后,不为履行合同作出任何努力或仅履行合同的一小部分,将取得的他人财物挥霍,用于其他非经营活动,且丧失返还能力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不是表演行为,而是欺诈行为。

(5)行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在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经济纠纷中,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但不履行合同不一定是合同诈骗,要具体分析不履行合同的主客观原因。

(6)演员的表演态度是否积极。这一点与行为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密切相关。作为分析问题的角度,有必要单独提出来。如果行为人在合同生效后没有做出任何努力,而是能够履行而不是积极履行,则说明其具有欺诈的故意。

(7)行为人对财产的主要处置。在不同心理态度的支配下,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置会有所不同。如果行为人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违法活动、偿还欠款、营业外支出等。,一般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实际经营活动,包括股票交易、期货投机、房地产开发等高风险经营活动,客观上不能返还资金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强调财产的主要处置形式,是指确定全部或大部分资金的方向和用途。

(8)事后行为人的态度是否积极。行为人事后的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如果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不履行合同,没有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方的损失,而是表现出各种无正当理由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拒绝赔偿或者返还对方财物,或者找各种理由搪塞处理,东躲西藏,避而不见,甚至在收受对方财物后逃逸的,可以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能够以实际行动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或者减少对方的损失,则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一观点兼顾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各个方面,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种鉴定方法也有明显的缺陷,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陈兴良教授指出:“我国学者在讨论合同欺诈与民事欺诈的区别时,从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履行能力、履行合同的态度、对标的物的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解释。,并认为在区分合同诈骗和民事诈骗时,应根据上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然后再作出判断和认定。这种所谓的综合分析法,看似全面,实则似是而非,无法为正确区分合同诈骗和民事诈骗提供明确的标准。”

熊选国博士曾指出:“认为应当综合各种情况,以行为人的动机、欺骗、履行能力、不履行的原因、履行行为、合同标的物的目的地以及事后的态度作为确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的标准。虽然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由于诈骗案件的复杂性,一般都是根据案件的全部情节,对所有案件进行归纳,来认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针对性不强,甚至可能会感到无所适从。而且上面提到的一些方面,比如行为人的动机、事后的态度,都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主观心理的依据,最多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因素。”

应该说,这些批评非常中肯。这种“综合分析判断”的方法,只是指出了分析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时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并没有回答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问题。反而给人一种误解。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似乎有很多标准。这种误解需要澄清:

1.没有履行能力签订合同,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现实中,行为人因无履行能力而签订合同,最后因不履行合同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比比皆是。这类纠纷应当与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诈骗相区别。如果行为人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名,骗取对方财物,逃避返还,或者行为人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名,先占有对方财物,在合同不能履行时,逃避返还,则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履行能力不足,因对自己的履行能力缺乏正确判断而签订合同,虽经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已经指出:“个人有能力或者保证部分履行合同,虽经努力,但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作为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国有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采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的信任,与之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已积极努力履行,但不能完全履行的,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虽然“答案”已被废止,但上述答案的内容符合法理,至今仍有参考价值。

2.出轨不一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欺骗与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必然联系。正如陈兴良教授所指出的:“不能认为客观上存在合同诈骗,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认为有客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就一定有客观上的合同诈骗。两者之间没有循环论证,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论证前提在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应另案追究,宜采用司法解释方法推断金融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单纯以欺骗手段推断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错误的。只有采用冒名顶替、虚假担保等欺诈手段逃避返还被骗财物的,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只要行为人愿意受合同约束,不逃避合同责任,就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当行为人故意不履行合同,并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名骗取对方财物后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时,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拒不履行合同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因向对方交付财产后,对方拒绝履行合同而起诉对方合同欺诈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个指控是不充分的。如果取得财产的一方没有以转移、隐匿财产或者逃匿等方式逃避民事责任,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获得救济,没有必要使用刑事手段。因此,合同当事人单纯拒绝履行合同,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债务人否认债务,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债务人否认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情况。很多人认为债务人在负债时的“否认”就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实践中,仍有大量“拒不承认债务”的案件被作为民事纠纷处理,主要是由于两个原因:一是“拒不承认债务”的案件很多,是因为行为人在取得对方财物后故意拒不承认债务,在取得对方财物前很难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即使行为人在取得对方财物前有意“抵赖”,只要对方持有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仍然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因此,行为人虽然“拒不接受债务”,但不妨碍对方的民事救济,不应认定为欺诈。但如果行为人事先设置圈套,在取得对方财物时故意不出具有效的认领证明,或者隐匿、伪造、销毁认领证明,事后又“不认账”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6.逃逸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逃逸的人,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结合逃逸人的动机进行审查。如果行为人逃跑是为了逃避返还被诈骗的财物,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暂时逃避债务、债权人人身威胁等原因而逃逸,则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合同诈骗主体是什么(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的五种形式。很多人认为,符合这五种表现形式之一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这五种表现形式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根据这五种表现形式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行为人的履行能力、履行行为、不履行原因、事后态度等方面分析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必须着眼于一个统一的标准,即行为人是否逃避返还被骗取的财物,只有当行为人逃避返还被骗取的财物时,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二是行为人逃避了原作的回归;第三,行为人逃避民事责任;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文标签: 合同诈骗主体是公司与员工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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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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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人自己的供述,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际上,情况很复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根据履行能力、履行行为、所得财物的处置、事后态度等综合判断。详情如下:(1)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在正常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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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账”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6.逃逸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逃逸的人,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结合逃逸人的动机进行审查。如果行为人逃跑是为了逃避返还被诈骗的财物,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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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彦逸筠

    广彦逸筠

    2022-03-11 13:59:04    回复

    蛮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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