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2
近年来,由于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村青年一直在城市打工,从事送外卖、快递等工作,以寻求更好的生活水平和子女更好的教育。积极进取的生活无疑是幸福的生活。然而,一些年轻人在外打工时,可能对所在村或村里的拆迁信息一无所知,很多人被告知,他们家已经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补偿价格低得不合理。或者对于应该继承的老房,协议已经签了,没有通知。那么,如果被亲戚告知已经签了补偿协议,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如果:
xx县物资局职工杨先生于1995年9月购买了一套单位房改房。房屋两层,建筑面积101.06平方米。杨先生和他的妻子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2014年7月,杨先生因病去世。2016年5月,xx县人民政府作出xx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县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作为房屋征收的实施部门,具体实施征收工作。杨先生购买的房屋也在征收之列。这些房屋在被征用前由杨先生的两个儿子居住和出租。2016年5月,拆迁方与杨先生的妻子、女儿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2017年8月,杨先生的妻子在未告知杨先生两个儿子的情况下,选择了两套回迁房,并将其中一套卖给了第三人。后来杨先生的两个儿子起诉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分析:
涉案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为杨先生。涉案房屋是杨先生夫妇生前购买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杨先生于2014年去世。按照法律规定,财产的一半应归其妻子所有,另一半折算成遗产,由杨先生的妻子和三个子女依法继承。因此,2016年征收房屋时,被征收房屋应为杨先生的妻儿共有,被征收方应与所有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能遗漏。但本案中,征收单位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明显没有对被征收时涉及的房屋权属、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的居住状况、家庭关系等进行调查,仅与部分房屋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撤销被征收单位与杨先生妻女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并执行,我们的合法权益就无从维护。只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协议,法律最终都会给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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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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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6:01:08 回复
信息一无所知,很多人被告知,他们家已经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补偿价格低得不合理。或者对于应该继承的老房,协议已经签了,没有通知。那么,如果被亲戚告知已经签了补偿协议,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如果:xx县
帅到你羞愧
2022-03-12 01:35:52 回复
实施部门,具体实施征收工作。杨先生购买的房屋也在征收之列。这些房屋在被征用前由杨先生的两个儿子居住和出租。2016年5月,拆迁方与杨先生的妻子、女儿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2017年8月,杨先生的妻子在未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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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6:51:48 回复
先生两个儿子的情况下,选择了两套回迁房,并将其中一套卖给了第三人。后来杨先生的两个儿子起诉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法律分析:涉案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为杨先生。涉案房屋是杨先生夫妇生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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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4:2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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