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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文作者为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创业犯罪、诈骗犯罪刑事辩护。与辩护团队一起办理了一系列重大职务犯罪和重大金融经

(本文作者为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创业犯罪、诈骗犯罪刑事辩护。与辩护团队一起办理了一系列重大职务犯罪和重大金融经济犯罪)

目录

一、合同诈骗罪的一般定罪逻辑

二、企业并购、股权融资合同欺诈的主要原因(主要是虚构股权、虚构资产、合同首付款和财务欺诈)

3.刑事律师如何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辩护?

(一)刘某某案评析(2014)潭中刑终字第5号

(二)(2019)冀罚68号案

公司合同诈骗公司怎么办(企业并购股权转让涉合同诈骗罪的律师辩护难点)

(3) (2018)冀11刑终字第210号

4.刑事律师如何为非法占有目的辩护?

(1)非法占有的目的是M&A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股权转让合同。

(二)福临运输案: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从M&A项目的过程论证其是否符合诈骗罪的一般逻辑。

(4)股权代理是否真的存在?

洁玉

主体

在大量研究案例的基础上,对合同诈骗罪的一般犯罪构成进行了总结,同时提出了公司融资并购、股权转让中与合同诈骗罪相关的一些特殊问题,以及刑事律师的辩护思路。本文讨论的内容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例,希望能对相关及类似案例起到参考作用。

一、 合同诈骗罪的一般入罪逻辑

合同诈骗罪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和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两部分构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各种诈骗犯罪必须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一是行为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二是对方有了错误的认识;第三,对方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第四,行为人取得了对方交付的财物;第五,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由此可见,“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是合同诈骗罪的起点。在上述犯罪结构中,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所以对方有错误的认识,并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这是诈骗的表现形式。

简而言之,合同诈骗罪就是利用合同的形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的财物。在M&A合同犯罪案件中,行为人正是基于这一大逻辑实施犯罪的。

二、 企业并购、股权融资合同诈骗罪的主要起因(主要是虚构股权、虚构资产、合同首付款和财务欺诈)

从目前收集到的案例来看,一些影响较大的M&A合同诈骗案件主要集中在虚增资产和财务诈骗上。有违反对赌协议条款的并购,包括虚增业绩。有的时候银行夸大企业实力,收并购后的首付。收购方发现实际资产达不到要求,在以欺诈为由要求终止合同时拒绝返还M&A款项。M&A的合同诈骗案件涉及金额或大或小,但由于合同诈骗是重罪,刑罚往往很重。有的甚至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财务欺诈包括虚增收入和虚增资产。典型的虚增收入就是利用关联交易,钱从左手倒到右手。其实公司没有增收,账面可以很亮眼。虚构业务是另一种,目标企业虚假采购原材料,伪造进出口报价单、销售发票等财务信息,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虚增资产,比如并购标的中虚构不存在的一些煤矿,或者人为扩大矿业权、探矿权范围,虚假反映在财务数据中。在实践中,金融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错综复杂。

上市公司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华科技”)、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信”)M&A案:根据超华科技公告,2015年7月,公司在洽谈投资贝尔信时,郑某某、孙某某、华某某为尽可能提高公司估值,获取公司高额认购对价,通过虚假业绩,制造贝尔业绩和利润持续增长的假象,在公司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驻贝尔信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致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2015年8月13日,公司与贝尔法斯特签署增资协议。根据增资协议,公司将增资款1.8亿元转入贝尔法斯特账户。此后,在贝尔信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郑某某、孙某某、华某某继续通过编造虚假工程项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虚构2015年、2016年实现承诺履约的事实。在此期间,郑某某先后将公司增资款从对公账户转出,用于偿还个人房贷、投资经营贷款等。,并把公司的部分增资转给个人。该案被梅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在上市公司宁波东力002164一案中,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司经营亏损、银行贷款达30多亿元、资金链即将断裂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公司签订虚假贸易合同、虚增应收账款、虚增利润等手段,隐瞒公司巨额亏损。该公司在目标公司年富供应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制造实力雄厚、盈利能力强的假象,向宁波东立和道场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找人冒充关联公司负责人欺骗道场,使道场作出错误的估值报告,诱骗受害人宁波东立与其签订虚增估值21.6亿元的收购协议。并购后,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为避免向被害单位返还现金和股票,继续隐瞒实际经营情况,虚增更多利润,以公司经营需要、加快退税为由,骗取被害单位宁波东丽增资2亿元。为逃避资金链断裂的担保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合伙将银行贷款担保13.57亿元转给宁波东丽,并不断要求宁波东丽提供担保。宁波东立进入年富供应链查看财务状况并报警后,才供认了年富供应链在并购过程中实际亏损、虚增利润、并购后无法实现业绩补偿协议中利润目标的事实。一审,李某某被判无期。

另一个M&A合同诈骗案涉及虚构的股权。在付某普合同诈骗案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前,伪造了河北省沧州市政府文件、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中化石油公司委托书、中化集团承诺书、无棣县人民政府文件等。,并捏造某房地产公司正在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事实,使1及其实际控制的佳源昌盛公司与付某普签订了股东合作协议、协议及合作协议。签订合同后,付某普实际取得被害人支付的款项,并向被害人提供虚假的股东声明、股东决议、中化公司文件、鲁北化工公司证明等材料,继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付某普将涉案款项用于借给他人、投资、消费等。,最终导致受害人的钱无法追回。

一些由并购引起的合同欺诈案件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以倪康机电(603111)为例,根据公司信息披露,公司因收购广东隆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隆鑫科技”)而发现合同欺诈。一审,廖某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百度查询结果显示,倪康机电收购龙溪科技时,龙溪科技披露虚增收入和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倪康机电2017年披露的上述重组报告书(草案)和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目前网上未查到裁判文书,倪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中也未查到相关信息披露,截至本文发稿日,合理估计该案仍在审理中。

三、 企业融资、并购、股权转让涉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何辩护?

与普通案件不同,M&A经常涉及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刑法、经济法以及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如金融、税收、医疗、矿业等行业法律法规。此外,一些M&A交易还涉及上市、融资、跨境交易等问题。因此,要在M&A正确识别欺诈行为,需要全面的法律技能、社会知识和经验。如果有任何一个方面的缺失,都有可能对事实做出不正确的认定。

(一)对刘某某案的评析(2014)潭中刑再终字第5号

典型的例子就是刘某某的合同诈骗案。本案一审、二审后,刘仍不服,驳回上诉。被拒绝后,不服刘某某拒绝,继续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该案经原审法院再审,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刘某某不服判决,继续上诉。二审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

本案中,深圳市雷迪公司以刘某某为董事长,与另外两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湘潭市雷迪公司。聘请中介HFG进行海外融资。在中介的帮助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了空壳公司ULA。在ULA准备回湘潭投资时,当地商务局认定ULA公司涉嫌“特殊目的公司”,不予批准,于是将ULA原股东变更为HFG和张某某。两者都是中介。当注册时,它将刘注册为董事。变更后,HFG作为湘潭的外国投资者收购了湘潭雷迪公司100%的股权。

为了满足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合规要求,需要办理外汇登记等一系列手续。于是,刘某某向中介借了1100万港币办理外汇手续。钱分给原股东后,又陆续还给中介。

以上是海外上市架构的搭建过程。

2008年2月22日,ULA公司在美国发行了可转换债券。包括马在内的13位投资者共投资1200万美元。马又出资200万元购买刘持有的2%的股份。合同仍在履行中,于2008年11月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和后来的许多有罪判决都认为刘虚构事实的原因有两个:(1)无股份持有关系;(2)刘某某未向被害人马某交付任何股票或其他权益凭证或可转债(姑且说这是一场误会,13名投资者已签订可转债投资协议。对于私募可转债,美国不需要政府注册。中国也是这样。关于股票,刘某某在三年行权期前被抓。)

上述地方商务局认定ULA公司涉嫌“特殊目的公司”,不予核准,源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俗称“10号文”)第十一条:境内公司、企业或者自然人以境外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境内相关公司,应当报商务部核准。根据该条规定,刘某某在BVI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回归合并的,需要商务部批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通常是采取契约控制的方式,这种方式被称为“协议控制模式”或“新浪模式”,就像在海外上市的新浪和新东方一样。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中介被用作股权持有人。这个操作是有风险的,后续的发展也证实了这一点。

ULA的持股关系。据中介介绍,由于他们签订了对赌协议,刘并未实际持有公司的股份。值得怀疑的是,湘潭雷迪公司是一家本地公司,由刘某某和几名股东持有。如果不存在股权关系,ULA是以什么对价获得湘潭雷迪公司100%股份的(公司有大量固定资产,包括150亩土地使用权)?这个问题怎么理解?另外,如果刘某某不是ULA的实际控制人,为什么股权转让款是刘某某支付,而不是中介或者ULA支付?了解了海外融资的流程后,主要脉络应该就清楚了。基于对本案判决的综合研究,笔者认为本案主要事实仍需经过六次审理直至最后一次审理才能进一步查明。

一些复杂的M&A交易涉及特殊事项,如对外投资、海外上市、海外融资(发行可转换债券)等。辩护律师明确表示,这些复杂的过程是实质性有效辩护的关键。

(二)(2019)冀刑终68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刑终68号案,虽然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牟某德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但二审根据原证据推翻了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牟某德在与被害人张某签订合作协议介绍张某投资2000万元时,捏造了世顺选矿厂经济效益好、矿产丰富的事实,隐瞒了张某在投资被法院查封前已承担巨额外债的事实。张某1于2010年1月22日与牟某德签订投资协议,约定世顺选矿厂自愿引入张某2,000万元进行合作,占股35%。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张某对世顺选矿厂的情况十分了解,并亲自监督操作2000万元。1.张某对世顺选矿厂早期的债务和查封有所了解。

(三)(2018)冀11刑终210号案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任合同诈骗案,因涉及股份持有问题,事实较普通案件复杂。本案中,本通源公司与中广核达成增资协议,本通源公司应按协议向中广核河北公司增资2910万元,首期增资1000万元。童渊公司与孙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孙某1出资1500万元取得中广核河北公司童渊公司49%的股权,持有中广核河北公司童渊公司24%的股权。后因股权持有人陆某1不配合,无法办理工商变更。二审查明事实后,法院查明,任被刑事拘留前,一直与周、1等人积极沟通协调股权事宜,并无脱逃、逃匿行为;任婷未能为孙谋1进行股权变更有客观原因,即代理持有人违反《代理股权协议》拒绝返还股权,拒绝配合,导致无法在工商部门为孙谋1进行股权变更。查明这一关键事实后,在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7个月的基础上,二审宣告无罪。参见张永华:《合同诈骗案件如何通过实际案例进行无罪辩护》。

四、 企业融资、并购、股权转让涉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对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辩护?(一)案例说明: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并购、股权转让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M&A的诈骗案件和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要给犯罪者定罪,必须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林合同诈骗案二审中,一方面,判决认为书证《备忘录》和被害人陆的陈述已证明涉案150万元为投资款;但被告人林的供述、银行转账凭证附言及证人1的证言均证明涉案150万元为借款。所以,这笔钱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口头证据是矛盾的,书证之间也有矛盾。至于民事判决中对金钱性质的判断,不能直接认定为犯罪事实。另一方面,判决认为,本案中,林某与陆某之间存在备忘录合同,陆某确实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评价林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是林是否具有诈骗故意,是否采用诈骗方法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至于是不是“真债”,并不影响案件的性质。

该判决的主要争议在于,本案没有按照并购和股权转让的逻辑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认定案件性质,是民间借贷还是股权转让,对非法占有目的有重要影响。因为民间借贷,如果当事人不还钱,综合认定可能是民间借贷纠纷(实际上该案有事先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民间借贷纠纷)。如果定性为股权转让,则依据股权转让的逻辑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甚至检察机关也认为肇事者无罪。最终的有罪判决应该被认为是有争议的。

(二)富临运业案例: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川*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并购成都*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过程中进行了两次审计和评估。在此期间,韩某某、李某某亲自出面或安排* *公司工作人员向审计、评估人员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编造其盈利情况,导致审计、评估机构出具与* *公司实际财务、经营状况极不相符的审计、评估报告。经四川兴瑞司法鉴定所评估,2015年3月31日,* *公司股东全部股权价值为5894.98万元,虚增* *公司评估股权价值9162万余元。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认为,在※公司收购* *公司过程中,韩某某虽有意通过财务欺诈手段获取更多利益,但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股权转让款的主观目的。※虽然向审计、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但公司不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因此,检察院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三)从并购项目进程论证是否符合诈骗犯罪的一般逻辑

如冯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2019)京刑终39号,法院无罪判决理由: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以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既然是骗取对方财物,就说明在对方交付财物之前,行为人已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欺骗,否则无法成立合同诈骗罪。

本案证据证明,冯向昆明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各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表明其确有购买股权的意愿。还证实冯向其提供了坤公司的相关工商及矿产资料。根据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朱的证言,确认冯某某是在2014年7月18日一审判决后被催缴股权转让费的,其此前并未向冯某某提供公司账户。然而,2014年6月28日,吴某签署了一份放弃股权收购的协议。当时昆某公司股权甚至不在朱名下。也就是说,由于朱的客观原因,冯某某未能完成对的股权转让。而后,2014年8月26日,朱将股权转让价格从3800万元提高至5200万元,尽管其公司股权纠纷尚未终审胜诉。由于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发生在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基于全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冯某某在获得被害人2000万元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唯一的结论。因此,冯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股权代持是否确实存在?

如前所述,在刘某某案中,不存在重点股权代持的深入调查。这是相反的情况。

从无罪辩护成功案例看,河北衡水中院二审法院对任合同诈骗案的审理:任被刑事拘留前,一直积极与周某、1等人沟通协调股权事宜,未逃匿、逃匿;任婷未能为孙谋1进行股权变更有客观原因,即代理持有人违反《代理股权协议》拒绝返还股权,拒绝配合,导致无法在工商部门为孙谋1进行股权变更。

基于上述,应认为任某婷本身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结 语

本文简要总结了企业股权转让和并购过程中合同欺诈的原因及防御思路。本文还分享了一些案例,并对几个有争议的案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M&A案件涉及很多领域,有时交易很复杂。正是由于M&A案的复杂性,更需要辩护律师拨开迷雾,梳理成千上万的线索,证明真相。为了避免糊里糊涂地被判刑,当事人糊里糊涂地进了洞房,糊里糊涂地卡在了牙床里。

当然,这种努力并不容易。因为有些问题非常专业,需要很长时间的知识和经验积累,才能明白其中的门道。以律师执业为例,真正理解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运作原理需要很长时间。一旦越线,涉足跨境交易、金融法甚至财税,往往不知道专业的问题。跨境M&A和回报投资被普遍认为是非讼律师最前沿的业务,是“皇冠上的明珠”。这种知识和经验的缺乏也适用于刑事法官。一个刑事法官要看清复杂的公司交易、融资交易甚至涉及更多领域的交易的本质确实有点困难,所以需要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发挥团队合作的优势。

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企业之间的纠纷往往会采用刑事手段,或者民事和刑事“两条腿走路”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说,首先要维护刑法的谦抑性。当受害方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获得相应的救济时,特别是在民事案件中行为人有合理的防卫理由时,在使用刑事手段前应慎重。(完)

阅读更多信息:

从一个无辜的案例看律师对合同诈骗的辩护

轻罪辩护审判案例:从诈骗到传销犯罪的转变

非法集资案件:律师如何以资金池为核心进行刑事辩护?

本文标签: 公司合同诈骗与员工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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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方天画戟

    方天画戟

    2022-03-11 21: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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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糙汉爱娇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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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调查。这是相反的情况。从无罪辩护成功案例看,河北衡水中院二审法院对任合同诈骗案的审理:任被刑事拘留前,一直积极与周某、1等人沟通协调股权事宜,未逃匿、逃匿;任婷未能为孙谋1进行股权变更有客观原因,即代理持有人违反《代理股权协议》拒绝返还股权,拒绝配合,导致无法在工商部门为孙谋

  • 清风素笺

    清风素笺

    2022-03-11 16:50:36    回复

    识别欺诈行为,需要全面的法律技能、社会知识和经验。如果有任何一个方面的缺失,都有可能对事实做出不正确的认定。(一)对刘某某案的评析(2014)潭中刑再终字第5号典型的例子就是刘某某的合同诈骗案。本案一审、二审后,刘仍不服,驳回上诉

  • 江湖浪子

    江湖浪子

    2022-03-11 13:5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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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饮涧水

    饮涧水

    2022-03-11 22:12:55    回复

    部分增资转给个人。该案被梅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在上市公司宁波东力002164一案中,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司经营亏损、银行贷款达30多亿元、资金链即将断裂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公司签订虚假贸易合同、虚增应收账款、虚增利润等手段,隐瞒公司巨额亏损。该公司

  • 淳于敬初贤

    淳于敬初贤

    2022-03-11 13:54:56    回复

    我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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