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7 | 评论:3
法律和判决规则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葛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丘支公司侵权纠纷案。
案件要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证据。虽然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依据的是相应的行政法规,所使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不同于民事诉讼中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和归责原则。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根据民事诉讼归责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审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第169号)。
2。在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是侵权赔偿的唯一依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金永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为侵权的常见案由,往往涉及公安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复杂交通事故情况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划分之间关系的处理。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起案件在责任认定和赔偿责任划分上是相当一致的,故事证明往往被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最重要依据。但是,由于二者在责任主体、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既要充分重视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重要证明力,又要明确损害赔偿责任与事故鉴定责任的区别。在特殊复杂案件中,应避免机械适用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在充分考虑事故原因、事件具体情节、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综合确认各方的民事责任。
案例编号(2012)胡艺钟敏一(民)终字第691号
审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6期
3。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后,可以直接变更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许诉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要点: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或者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有不当的,法官综合认证后可以认为不予受理,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定案依据。
案例编号(2001)解钟敏字第93号
审理: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中国审判案例汇总,民事审判案例卷,2002年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得作为定案依据——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要点:交警大队在认定事故时未充分考虑事故原因,即过长过宽的车辆对后车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安全隐患,其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认定依据与本案认定的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不一致,故法院对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不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编号(2011)垫法民子楚第01308号
庭审地点: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法院网2013年8月22日
5。交警部门作出的与事故现场勘查不符且显失公平的事故责任认定——魏巍诉黄兴波、张学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可能不予采纳。
案件要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受害人负事故全责,对方无事故责任。如果法院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事故属于双方混合过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分析双方造成事故原因的大小,以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审判: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广西法院网2010年10月08日
法律和司法观点
1。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则
在审判实践中,对该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当然不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质证,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2)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文书证,适用公文书证规则。具体来说:
①推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真实的,援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只需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复印件,不承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有疑问或者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
(2)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应当承担该认定书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质疑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处于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只是处于真假难辨的状态,没有尽到举证义务,人民法院仍应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这一点与反驳私文书大相径庭,只需要使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组编《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2。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证明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其证据属性应为书证: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
(2)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鉴定结论或检验记录的属性。
(3)书证是以其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材料,以其记录的内容发挥证明作用是书证的本质特征。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属性上应该是书证,符合书证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特征。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当然不是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摘自何志、侯国跃主编:《侵权责任纠纷判决依据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交通事故证明的证明属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相关检验鉴定,分析认定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责任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对现场勘验、检验、调查、相关检查、鉴定和相关证据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为人民法院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提供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二字删除,代之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取消了可以提交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认定的救济途径,以淡化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行为色彩,突出其证据属性,体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的变化,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更少了行政色彩,更多地体现了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征。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法律,法律条款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应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
第八十八条法官应当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案件的全部证据。
来源:法新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中打合同官司好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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