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4 | 评论:2
信用卡逾期会被判刑!我一直把信用卡逾期视为民事违约。今天在裁判文书网看到很多这样的案例。法院根据《刑法》第196条第4款判处罪犯数年监禁,并处罚金。
我把刑法的这一条提上来,让大家读一读,感受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分析这一条款时,“非法占有”一词首先引起了我的注意。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形态,在实践中难以认定。实践中,行为人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重大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未能及时偿还信用卡透支金额的情况屡见不鲜。针对实践中的难点,2018年11月28日,高亮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占有、银行催收的认定标准和情形进行了具体说明。
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透支,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告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请和透支信用卡的情况、透支资金的使用情况、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况进行判断。不得仅以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为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大量透支且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信用证明申请信用卡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或者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四)逃避或者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偿还的(五)利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非法占用资金拒不归还的其他情形。”
2.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七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一)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二)应当以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款的方式收款,但持卡人故意逃避收款的除外;”(三)两次收款至少相隔三十天;“(四)遵守有关征收规定或协议。”是否为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服务记录、信函服务回执、电子邮件服务记录、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名等原始催收证据材料进行判断。“发卡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的签名和银行的公章。”
3.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4.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发卡行收取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归还或支付的金额应视为实际透支本金的偿还。”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根据发卡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司法会计和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审查确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在核实上述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发卡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的签名和银行的公章。”
说明要尽量避免合法的信用卡透支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卡透支。这告诉我们要量入为出,理性消费。现在很多单位在招聘的时候都开始要求应聘者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现阶段消费个人信用真的会对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同时,这一解释也保持了刑法的谦抑性,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行为不受刑法规制。也有很多“聪明人”发现了这个规律,认为自己抓住了法律的漏洞加以利用。信用卡在各大银行透支金额不超过5万元,但是这个没用。主要银行的金额是累积的。银行报案,最后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扰乱社会金融秩序。
本文标签: 信用卡逾期属于合同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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