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8 | 评论:1
如何有效、合理、合法地防范和处理企业用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是每个企业管理者无法回避的现实而直接的问题。一些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减轻企业负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将一些辅助工作交给相关工作人员,但由于操作不当,弄巧成拙。
[真实案例]
2015年9月,原告南京某企业与被告曾某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双方约定:
一、甲方聘用乙方为某基地经理,乙方应在甲方基地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中提供服务。
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续签;续租期满后,乙方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三。甲方应于每月15日前后以工资形式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5000元,乙方在收到劳动报酬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收据。
四。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需要,担任基地经理一职,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责任书(详见附件)的内容和要求提供劳务,完成基地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2.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所提供服务的评估。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从事与雇佣无关的活动或业务。
3.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服务,不得以权谋私或损害甲方利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员工应遵守的规定和处罚条例,并同意接受甲方根据相应违规内容的处理,并从劳务费中支付扣除或结算...
不及物动词其他人
1.甲方有权相应修改公司的员工手册和管理制度。若乙方已通过相应渠道知晓并理解修改内容,则相应条款适用于本合同的履行。
2.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职责、劳动范围、劳动报酬等。如有必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做出上述调整后,如果乙方在一个付款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接受上述调整和安排。
七。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附件一:保密协议;
附件二:工作职责;
附件三: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及相关规定。
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被告进入原告办公室担任基地经理,根据原告要求从事相应工作,原告还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向其发放工作证,核对被告的考勤,并按月向其支付工资。
2016年9月一年期满后,双方续约。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因工受伤。此后,双方就此事协商未果,被告也没有再去原告办公室上班。
[其他事实]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务期间,被告人曾系盱眙县三墩电灌站职工,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由于官滩镇三墩电灌站属于财政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其收入无法正常支付员工工资,一年只能支付一万左右的生活费。被告等多名员工外出打工为自己生存,只有在农忙季节才回到灌溉站从事相应的工作。
[原告的主张]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且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为盱眙县税务局工作人员,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四类人员。此外,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外的职工,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无论从《劳动合同法》还是《公务员法》来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都不可能建立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被告的主张]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诉讼焦点]
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被告的事业单位人员身份是否能阻止其与原告形成劳动关系。
[法庭观点]
1.合同的性质不能仅以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而应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来确定。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动用工合同》,但合同内容反映了原告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被告,被告受原告的劳动管理,从事由原告安排的有偿劳动,被告提供的劳动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但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所以本案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劳动合同。
2.虽然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与盱眙县三墩灌溉站仍有人事关系,但被告没有为盱眙县三墩灌溉站提供劳务,盱眙县三墩灌溉站也没有提供工作岗位,其支付的生活费难以满足被告的生活需要,更谈不上为被告提供职业保障和职业发展,更谈不上为被告的人格发展提供条件。相反,原告为被告提供工作岗位,被告支付劳动报酬,二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故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公务员法》对不得兼职的限制是在保证公务员及相应人员正常基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确定的。现盱眙县三墩电灌站支付的生活费难以维持被上诉人的生存。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办公室工作并不违反法律限制。
本文标签: 公司合同一年一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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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一级放水运动员
2022-03-11 22:03:50 回复
原告安排的有偿劳动,被告提供的劳动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但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所以本案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劳动合同
飙车大撒把
2022-03-11 20:02:10 回复
和职业发展,更谈不上为被告的人格发展提供条件。相反,原告为被告提供工作岗位,被告支付劳动报酬,二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故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公务员法》对不得兼职的限制是在保证公务员及相应人员正常基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确定的。现
少年痴货
2022-03-11 22:10:02 回复
册及相关规定。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被告进入原告办公室担任基地经理,根据原告要求从事相应工作,原告还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向其发放工作证,核对被告的考勤,并按月向其支付工资。2016年9月一年期满后,双方续约。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因工受伤。此后,双方就此事协商未果,被告也没有再去原告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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