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66 | 评论:2
关键词民用;离婚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北京车牌和车辆保有量;位关系
判断要点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北京牌照车辆在一定期限后归对方所有。到期后,对方更换新车,以对方对车辆没有物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一方对北京车牌的权利与另一方对车辆财产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考虑北京车牌属于行政行为调节和分配的范畴,不能通过市场交易取得,而车辆的身份关系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进行比较。根据《民法典》第322条规定的属于不同权利主体的物的所有权原则,应当优先保护北京车牌当事人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七条和第三百二十二条
基本事实
满某某与张于2008年结婚,2014年11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汽车(雪铁龙北京NZXXXX)两年内由男方使用,两年后过户给女方。”2015年6月27日,张购买了第二辆雪铁龙轿车(价值15.39万元)。2017年,张某将第二台雪铁龙票据送给满某某。2020年6月,张某购买丰田车(价值9万元),仍使用京NZXXXX车牌号。满某某申请北京市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未果。没有客车在北京注册。满某某认为张某应履行离婚协议内容,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配合办理车牌号为京NZXXXX车辆的转移登记及过户手续,并自愿赔偿相应差价5万元。张某认为,现在的车是张某买的,与满某某无关,满某某对该车没有物权。车辆转移登记和所有权转移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车辆号牌变更是车辆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车辆号牌不具有给付或变更的货币价值。
裁判结果
2021年7月8日,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726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驳回满某某的诉讼请求。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冀07第2444号判决:1。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1)冀0726民初第755号民事判决;2.张名下的北京NZXXXX丰田汽车(含北京车牌及车辆)归男子XXX所有,由张配合男子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过户登记及过户手续并交付给男子XXX;3.满某某自愿赔偿张某5万元,于北京市NZXXXX丰田车过户登记交付后10日内完成;4.驳回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断理由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根据离婚协议,满某某能否享有京牌京NZXXXX的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北京NZXXXX丰田可以过户到满XXX名下吗?围绕本案基本法律关系、满某某与张某某的争议焦点和诉辩焦点,综合分析判断如下:
1.关于满某某对北京车牌及车辆的权利与张某某对丰田车辆的权利的等级关系。本案中,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涉案车辆转移登记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守信。如果张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满某某完全可以获得北京车牌和车辆。北京车牌没有市场价值,属于行政调控配置范畴,是市民在北京拥有小客车的一种资格。车辆具有市场价值,属于大众可以通过市场获得的商品。当北京车牌涉及的权利与车辆的物权发生冲突时,赋予北京车牌资格可以有效满足当事人的期待,使双方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更有利于贯彻诚信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应优先保护北京车牌当事人的权利。
第二,关于北京车牌和车辆的归属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车辆可以过户,唯独车牌不能过户。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法律层面平衡对京某牌照权的保护和对张车辆财产权的保护。对此,《民法典》第322条规定,对加工、附着、混合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处理;没有法律规定的,按照物尽其用、无过错保护的原则确定。因一方的过错或者定着物的所有权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该条强调约定优先,也强调物被附着(加工、附着、混合)后不可分割时,属于不同权利主体的物的归属原则。本案中,北京车牌和车辆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优先保护北京车牌当事人的权利时,车辆和车牌在转移登记和过户过程中是不可分割的。根据前述优先保护北京车牌当事人权利的司法思路,结合张不履行置换车辆协议存在一定过错、满某某不存在过错的事实,基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应当认定北京NZXXXX丰田汽车(含北京车牌及车辆)归满某某所有,由满某某赔偿。上述理念与价值的平衡也符合《民法典》第322条的立法意图。
三。审查涉案车辆转移登记和过户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车辆转移登记涉及到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衔接和交叉。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在行政过程中能否依法执行,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审查相应的条件。《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离婚和财产转移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满一年,受让人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受让人无需指标证明。申请变更或者转移注册,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款的规定执行。”经查,本案双方于2008年结婚,2014年协议离婚。婚姻关系持续了一年。满某某提供的《北京市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证明作为受让人的满某某为非北京市注册的小客车。因此,涉案车辆的转移登记不违反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公共秩序,满某某具备办理转移登记和转移的条件。
(生效评委:赵舟、薛团梅、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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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一亭研究室
编辑: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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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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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01:08:22 回复
提起上诉。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冀07第2444号判决:1。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1)冀0726民初第755号民事判决;2.张名下的北京NZXXXX丰田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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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8:07:36 回复
户手续,并自愿赔偿相应差价5万元。张某认为,现在的车是张某买的,与满某某无关,满某某对该车没有物权。车辆转移登记和所有权转移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车辆号牌变更是车辆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车辆号牌不具有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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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2:51:03 回复
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离婚和财产转移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满一年,受让人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受让人无需指标证明。申请变更或者转移注册,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款的规定执行。”经查,本案双方于2008年结婚,2014年协议离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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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1:2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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