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5 | 评论:2
众所周知,法官在起诉离婚的案件中,总是试图调解——调解和解、调解离婚。这项工作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法官工作绩效评估的要求。既然要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会尽力使调解成功。根据这位离婚律师的经验总结,认为法官运用调解手段最重要的方式是利用自己作为案件终审法官的职权,对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调整双方的预期,迫使其做出让步,从而达成协议。其中,手段多种多样,有适合的,也有不适合的。以前几天我们律师在怀柔区法院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马女士(化名,原告)远在江苏省常州市,而对方当事人张先生(化名,被告)是北京市怀柔区人。4年前,男方大学毕业后来到江苏常州一家检察院工作,期间认识了马女士,后于前年登记结婚。因为婚前了解不足,婚后才发现双方在婚姻家庭观念上存在巨大差距。后来张先生干脆辞职回了北京,和女方分居了。于是,马女士委托这位律师向怀柔区法院起诉离婚。因为案件涉及房产和各种证据核实问题,案件前后开过四次庭。每次开庭,马女士都是在父母的陪同下,一路奔波到北京,非常辛苦。按照正常程序,法院再开庭一次就可以做出离婚判决了。然而,在接下来的第五次开庭时,法官利用我的当事人旅途劳累的问题,开始了调解工作。
第五次开庭那天,我和马女士以及她的父母一大早就去了法院的保安大厅等法官过来带我们进了审判庭。法官一出现,就问类似“坐火车到北京要多长时间?提一个行李箱有多重?”等一下。在我的律师看来,这些问题都在提醒我的当事人,一直来北京参加庭审是很辛苦的。正式开庭后,法官有意无意地看了一眼案卷,说:“哦,我觉得你的案卷里还缺少几笔资金的明确记录。今天审判长临时有事,今天就简单问一下。下一次,你可以带着资金的记录去另一个法庭。”对此,我们律师当即提出异议:“1。庭审时间是法院安排的,审判长缺席不是我们的问题;”2.我们认为证据完备,举证责任或权利在我们,不麻烦法院指点。3.考虑到案件的前四审,我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第六审,这是不正常的。“虽然这个律师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否再次开庭还是法院的权利,所以我的当事人还是有心理压力的。接下来,法官转向那个男人说:“虽然我不是审判长,今天我临时接了你的案子,但是在我看来,你的离婚条件有点太高了。“这显然是在给对方施压。就这样,法官抓住了双方都认为非常关注的问题,开始了调解工作。这么多次开庭,双方都已经厌烦了。再加上法官的压力,男方一开始也忍不住让步,放弃房产,直接把房子优惠从50万降到30万。我的客户可以接受这个数目。所以,我的当事人马上就接受了。
最后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在法官充分运用调解技巧后,案件结束。
本文标签: 起诉离婚法院会打电话调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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