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9 | 评论:1
2020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本报讯(记者)从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圣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处获悉,他准备牵头提交一份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诉讼费转移的提案,即民事诉讼败诉方不仅要承担自己的诉讼费,还要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
小表示,诉讼费转移制度旨在通过增加败诉方的诉讼成本,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降低审级,选择调解和解,从而达到减轻诉讼负担、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设计。它是司法改革的配套协调机制,符合高效、经济、科学的司法理念。
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
肖指出,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和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保持高位运行并不断增加,特别是民商事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工作报告显示,2013年至2017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8896.7万件,审结和执行案件8598.4万件,分别比前五年增长58.6%和55.6%。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00万件,审结执行案件2516.8万件,同比分别增长8.8%和10.6%。与此同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诉讼等不诚信、不理性诉讼案件的日益增多,进一步增加了法官的审判负担,极大地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甚至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肖认为,在理论上,律师费一般被认为是被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是诉讼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让违约或侵权的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是提高违约或侵权的违法成本,降低受害人的维权成本,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促使当事人在诉讼前三思,理性选择诉讼,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法院案件数量。
小方胜认为,诉讼费划拨制度还起到了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防止大量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不当进入。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发发〔2016〕2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案件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当事人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的,,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可以确认败诉方承担对方合理的律师费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关于正确裁判律师收费促进诚信理性诉讼的若干规定》是一部专门关于律师费裁判的司法文件。其核心实质是将恶意诉讼、虚假辩护、拖延诉讼等行为与诉讼费挂钩,增加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对法律修改的有益探索和建议
肖指出,我国对律师费用转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体现了律师费用转移制度的现实需要。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肖还指出,英国是法定费用转移支付制度的典型代表。在《民事诉讼规则》和《民事诉讼指南》中明确规定,法定诉讼费属于诉讼费用。总的原则是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法院对诉讼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时间有自由裁量权。又如,美国许多联邦和州立法也建立了诉讼费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包括民权诉讼、消费者保护、劳工诉讼和环境保护诉讼。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还设立了律师费转付制度,督促当事人积极预测诉讼风险和后果,使其更倾向于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实现低上诉率、低三审终审率提供了制度智慧。
据此,肖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建立诉讼费转移制度。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因委托律师作为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而产生的合理诉讼费,但涉及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否真诚、过错程度、案件的难易程度、代理律师的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综合决定律师费由败诉方全部或者部分承担。同时明确,诉讼当事人委托律师产生的合理费用是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肖还建议,诉讼费转移制度应坚持不公开、有限适用、公平、法院干预和不转移例外的原则,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范围、评价标准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以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本文标签: 官司输了要付对方律师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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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冰海陷落
2022-03-11 13:32:28 回复
程度、代理律师的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综合决定律师费由败诉方全部或者部分承担。同时明确,诉讼当事人委托律师产生的合理费用是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肖还建议,诉讼费转移制度应坚持不公开、有限适用、公平、法院干预和不转移例外的原则,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范
静待星辰落
2022-03-11 19:3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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