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1 | 评论:2
2021年5月7日,作者发表了一篇题为《领了结婚证就一定要做夫妻吗?三种情况下婚姻无效,分享下即使在特定情况下已经领了结婚证,仍然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今天笔者再来分享一下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取消婚姻的请求应在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不是很常见,笔者就不重点介绍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撤销权持有人仅限于受胁迫方以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问题。其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五年期限不适用于这种情况。也就是说,被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撤销婚姻的,必须在解除胁迫之日起一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原《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民法典中删除了这一规定,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传染期内患指定传染病的;(二)发病期的相关精神疾病;(3)不适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4)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试行)》1。那些不允许结婚的人:1。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夫妻双方都患有严重的精神发育迟滞。二、推迟结婚的人:1。性传播疾病和麻风病未治愈者。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精神疾病发作期间。3.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
民法典在原婚姻法中删除这一规定,是法律对婚姻自由的尊重,社会观念的变化促使法律改变,赋予当事人婚姻选择的自主权,减少司法的过渡性干预。“这一变化保护了患有严重疾病但有结婚意愿的自然人享有的婚姻自由,真正体现了对公民婚姻自由的保护。"①
父母强迫相亲对象见面是一种安排吗?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不是说包办买卖婚姻就是无效婚姻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包办、买卖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相比,婚姻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正因如此,由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无法被外人查出来,法律也不能轻易认定这种婚姻无效,而应该把选择权留给当事人自己。即使有些婚姻是包办甚至买卖,如果事后当事人愿意或者同意,法律也不应该强行认定这种婚姻无效。然而,通过婚姻获得财产行为的有效性是另一个问题。
其次,结婚时,男女双方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包办买卖婚姻的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缔结婚姻,通常伴随着胁迫。因此,笔者认为,在包办买卖婚姻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种情况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
①转引自官方网站,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主要制度汇编及其对审判实践的影响》(作者: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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