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营运汽车、摩托车、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按使用年限计算,但是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也引导报废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只要能通过年检就能一直使用
依据《机动
营运汽车、摩托车、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按使用年限计算,但是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也引导报废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只要能通过年检就能一直使用
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七条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扩展资料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汽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根据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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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规定执行淘汰老旧车报废,其中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最大行驶里程60万公里强制报废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小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但是行驶60万公里后将引导报废新?p:...

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