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5 | 评论:3
分居一年后应允许再次离婚——吴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吴某某与孙某某于2016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7年生育一子。2020年4月,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某离婚;经审理,朝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禁止其离婚。判决生效后,吴与孙某的关系仍未改善,继续分居。2021年5月,吴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裁判结果
朝阳法院于2021年7月作出民事判决: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帮助推断“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之一。这一规定受到两方面的限制:第一,分居是基于“感情不和”;第二,分居两年不构成离婚的充分条件,调解仍是必要程序。一旦进入调解程序,案件依然会陷入“调解不判决”的局面。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新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继续分居一年,未履行夫妻义务,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双方关系在上次诉讼后没有改善,又在连续分居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当事人在适当期限内考虑后仍无意维持婚姻关系,夫妻关系无挽回机会。这时候法院应该判决双方离婚。
这一规定可以视为离婚诉讼中强制调解程序的补充规定,或者是离婚自由与限制离婚理念的妥协。符合立法精神和通过离婚程序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现实需要,使审查离婚原因、判断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更具可操作性,从而避免了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仍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标准也不允许离婚的情形。
四。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不予理睬的离婚纠纷。一方配偶(通常是女方)关于另一方配偶赌博、家暴的主张,往往因证据不足而不被采信,因此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对于第一次提起的离婚案件,法官基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这种谨慎的态度似乎更符合传统观念。而自愿解除婚姻,尤其是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一方,是一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的消耗。虽然民法典继承了婚姻立法的固有精神,判决离婚的法定模式没有替代路径,但增加了第1079条第5款的规定,使得分居时间在判断婚姻关系是否达到法定解除条件时发挥了更加明显的作用,调解程序也不再“妨碍”婚姻关系的合理解除,同时也给了当事人一个类似离婚冷静期的期限来考虑是否应当维持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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