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1 | 评论: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越来越多的原告选择在当地法院起诉借款人偿还借款。这种管辖权的选择对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有很大的帮助,因此被人们广泛采用。
在这种管辖方式下,由于很多案件中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被诉法院所在地,由原告法院管辖的方式会给被诉法院带来跨域送达、跨域执行的麻烦和诸多不便,无疑增加了诉讼司法成本。
民事借款纠纷案件中,要求被告还钱的原告能否向住所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以下是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回顾。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可以对这一问题得出恰当的判决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对有关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收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不动产交付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条:“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合同履行地为货币接收方所在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向合同,标的物是金钱。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款和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地。根据借款合同,贷款人应当先将贷款划出,从而履行贷款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认定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个回复。”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告可以向住所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至于上述规定是否合理、适当,这是立法论中要讨论的问题,而不是解释论中要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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