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9 | 评论:3
第一,问题的提出
委托他人办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考试、录用、退休、各种证书等事项,而受托人在收取委托人费用后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以事情未办成为由要求返还款项,该以何种方式解决,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颇有争议的问题。此前,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也受理过不少此类案件,由于理解不同,处理结果也完全不同。如果判决支持返还,则认为受托人收取费用后未完成委托事项,取得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驳回判决、裁定,或者收回所有权的,认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些案件中,无论结果如何,法官都有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此类纠纷,首先必须明确纠纷的法律性质。只有这样,才能确认法律关系,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判决。
第二,争议的法律性质
要明确委托违法事项的法律性质,首先要明确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如果在违法的委托事项中,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比如斡旋受贿,就需要刑法进行调整。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而是单独的民事行为,就要明确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的区别。因为从表面上看,这种行为兼具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的特征。
(一)委托合同的特点:
所谓委托合同,又称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
2.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3.委托合同有约定合同、无类型合同和双边合同;也就是说,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可以成立,标的物的交付或者当事人的实际履行不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委托合同成立后,双方都有处理款项的义务。即使是无偿委托合同,委托人也必须承担支付办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委托代理制度的特点: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作为代理人行事;委托代理人应当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事;但代理人可以在代理权限内根据具体情况表示意思,完成代理事务。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这种行为就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自己的。
3.代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只有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履行的行为才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这就是代理行为,比如代表代理人签订合同。但代朋友请客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不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代理行为对委托人有直接影响;被代理人享有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同时应当承担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民事义务和责任。
(三)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委托合同是旧合同;但在法律早期,委托和代理并没有明确的区分,两者是混在一起的。自《德国民法典》以来,委托合同已与代理区分开来。委托合同往往成为代理人的基本关系,代理人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一种手段。但代理涉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代理人的行为不能是事实行为,即由人的行为构成的事实。代理权的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受托人处理的委托人的事务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委托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广泛,民事主体不可能亲自处理生产生活中的每一件事,需要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一般来说,只要是不具有人身属性,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事项,无论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方式委托他人办理。
根据上述法律特征,委托违法事项的民事行为应为委托合同。
三。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报销费用和支付报酬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1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应当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并支付利息。
2.清偿债务的义务;因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委托人有义务清偿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所产生的债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0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应当在委托权限内处理事务。
2.报告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结果。
3.交付财产和转让权利的义务;因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取得财产的,应当交给委托人。当事人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经委托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责任。受托人擅自使用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的,应当在使用时支付利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从第三人处取得权利的,应当移交给委托人。
4.忠诚和勤勉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忠于委托人,忠实处理委托事务,为委托人的利益计算,不得利用委托人的地位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忠实义务,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委托处理违法事项的有效性
委托合同的产生源于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合同是否有效,即当事人采取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它是指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性要素: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图是真实的;3.标的物合法,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合法;4.目标必须是可能的和明确的。
(2)形式要件: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会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也需要形式要件才能生效。
根据上述特征,委托办理违法事项的民事行为违法,即民事行为的权利义务内容违法,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即无效委托合同。
动词 (verb的缩写)处理纠纷的方法
既然委托违法事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违法的,就应当按照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来处理。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合同)的法律后果是: (一)返还财产;一方因民事行为(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一方取得的,取得方应当返还对方;双方取得的,双方返还。(二)赔偿损失;民事行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反,虽然有损失,但如果对方没有过错,就不能主张赔偿。(三)归所有、集体所有或者归第三者所有;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双方取得的财物应当追缴,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演变过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现行民法典取消了“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追缴,返还、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委托办理违法事项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无效行为或者无效合同。适用行为作出时在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中有规定的,受委托处理违法事项的民事行为属于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双方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归或者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需要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根据各自过错分别承担责任。(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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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我怎么敢凶你
2022-03-11 18:36:48 回复
处理委托事务的一种手段。但代理涉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代理人的行为不能是事实行为,即由人的行为构成的事实。代理权的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受托人处理的委托人的事务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委托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广泛,民事主体不可能亲自处理生产
約妹妹Play
2022-03-11 21:30:13 回复
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取得财产的,应当交给委托人。当事人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经委托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责任。受托人擅自使用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的,应当在使用时支付利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从第三
麦田怪圈
2022-03-11 13:12:12 回复
。委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2.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3.委托合同有约定合同、无类型合同和双边合同;也就是说,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可以成立,标的物的交付或者当
夜晚归客
2022-03-11 21:18:44 回复
为的内容合法;4.目标必须是可能的和明确的。(2)形式要件: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会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也需要形式要件才能生效。根据上述特征,委托办理违法事项的民事行为违法,即民事行为
凡间来客
2022-03-11 15:38:18 回复
务,这就是代理行为,比如代表代理人签订合同。但代朋友请客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不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4.代理行为对委托人有直接影响;被代理人享有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同时应当承担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民事义务和责任。(三)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的区别委托合同是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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