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0 | 评论:1
作者简介:吴斌律师专注于诈骗和经济犯罪的辩护与研究,是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陈某用他的银行卡帮助他的朋友“胖子”接收资金,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家属找到吴律师(同案人)并告知所了解的案件信息后,笔者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退一步说,即使本案构成犯罪,也不应该是诈骗罪,而应该是掩饰、隐瞒犯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陈某被刑事拘留的第十天,他接受了家人的委托。提交人很快安排时间去看守所开会。
在看守所见面
在陈某被刑事拘留的第十一天,经过与陈某的会见和深入有效的沟通,笔者认为陈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
就主观要件而言,陈某不知道其收受的钱款是违法犯罪所得。他的朋友“肥子”告诉陈某,这笔钱是他借给别人的钱。现在这些人想把欠款要回来。因为“肥子”没有时间处理它空,他向他的朋友陈某求助。
从客观方面来看,陈某没有得到朋友“肥子”的赏赐。陈某的银行卡被冻结后,陈某立即向银行索要银行卡的冻结信息。得知被侦查机关冻结后,他拨打了110,查询了实施银行卡冻结的侦查机关的联系电话,询问银行卡为何被冻结。而且陈某在帮忙接收资金的同时,还在工地上干活,帮朋友收钱取钱,都是出于好心,并没有合谋犯罪的意图。
会议期间,陈某还透露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调查人员认为陈某主观上知道这件事,并一直要求陈某坦白,这将使他有机会获得较轻的判决。但陈某始终坚称自己真的不知道这些资金是违法犯罪资金,陈某也主动交代了肥子的真实信息,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抓捕肥子,但肥子迟迟未归案。
与办案机关面对面沟通
会后,笔者认为目前对陈某的指控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备取保候审或不逮捕的有利条件。因此,在陈某被刑事拘留的第十二天,他到侦查机关与办案人员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办案人员也与提交人进行了真诚的沟通。办案人员坚称:“陈某是在挑刺,不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如果查实他构成犯罪,陈某不认罪,将受到严惩。”
当然,作为辩护律师,我从会上了解了案情和法律规定,并向管理人员陈述了自己的观点:“陈某主观上只是出于好心帮朋友收钱,银行卡是自己用的;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或者奖励。而可能涉案的“胖子”至今未归案。目前,陈某被指控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办案人员若有所思地看了笔者一眼,似乎听进了笔者的观点,却找不到反驳的话语。然后办案人说:“我们觉得他有问题。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可以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从沟通的语气可以看出,在侦查机关取保候审的机会不大。
根据会议和办案机关传来的案件信息,尽力从不同角度、不同立场还原案情,为接下来的无罪辩护打下基础。
撰写法律意见
通过多角度了解到的案件信息,为了更有效地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办案机关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律意见书是刑事辩护中必不可少的重量级武器。
在被刑事拘留的第13天,笔者写下了《关于涉嫌某某犯罪,建议你局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的申请》,并于陈被刑事拘留的第15天提交给我局。毫无疑问,侦查机关在取保候审的第3天就给出了不予批准取保候审决定的书面答复。
但笔者并不气馁,因为根据与侦查人员的沟通,预计侦查人员不会批准取保候审。
在陈某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十天,提交人安排了与陈某的会面,向他通报了案件的进展和律师下一步的辩护工作。会后,作者写了《关于陈某涉嫌某某犯罪一案的法律意见,建议你院不予批准逮捕》和《关于你院正在审查逮捕的陈某涉嫌某某犯罪一案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申请》。
在陈某被刑事拘留的第30天,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后,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第二天,提交人立即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和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申请书。当天,他与负责的检察官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
作者主要传播观点:“本案中,陈某被指控某某犯罪,无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也能证明其主观上的不知情。因此,指控陈某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官仔细看了案卷,若有所思地说,吴律师,你的意见对我们办案很有参考价值,我们会综合考虑后再作决定。......
在陈某被刑事拘留的第三十七天,他的家人接到了侦查机关要求取保候审的电话。他去侦查机关做了担保人后,他去看守所接陈某出狱。此后,陈某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陈某重获自由。
本文标签: 为什么公安不愿意退取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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