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22 | 评论:2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凡2017年12月31日前在呼和浩特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营业执照未被注销或吊销的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17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
自主选择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相关内容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登录网址:http://www.nmgxygs.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2017年度报告信息。
年报信息必须由已在工商部门备案的联络员填写。工商联络变更可在公示系统中自行变更。更换以前备案的工商联络,必须在公示系统中完成“联络变更”登记,并办理“联络变更”登记。新增的“业务联络员”需要获取原“业务联络员”的注册信息,如原“业务联络员”的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系统完成准确性和匹配性判断验证后才能进行变更。
6月30日前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已申请注销但未完成注销登记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况”),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特此宣布
呼和浩特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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