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6 | 评论:2
此前,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替代扶养(共同扶养)的思考》一文中,我们谈到了替代扶养制度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服务中受阻的情况。我今天想说的是,轮流养孩子的真正阻力来自父母。先说个小案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恋爱中的牛子和妻子矛盾了很久,从父母家到婆家,从老家到大城市,最后在大城市的角落里租了两间相对的房。他们通常一起吃饭,照顾他们唯一的孩子梁肖,晚上睡在两头,一住就是三年。因为梁肖的成长也是双方争吵不断,都在努力上学,却没能如愿得到大城市的学习环境。在梁潇上学的那一刻,志明再也坚持不住了。他带着宝贝儿子偷偷回了老家,在通知春娇之前,报了市里的学校。春娇知道这件事后,直接勃然大怒,追着他回了老家。然后,提起了离婚诉讼。一是要求离婚,二是要求梁潇自己抚养。志明知道双方长期没有感情基础,更不可能继续生活在一起。这段婚姻不可或缺。但是志明的心,梁潇,是在双方的陪伴下长大的。双方争论了这么久,才维持了目前的僵局。无非是双方都爱这个宝贝儿子,却又水火不容。
然而,经过多方参与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爱好者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梁潇留在老家读书,两人都愿意回老家就业,轮流抚养梁潇。志明工作时间自由,对梁潇的学历教育相对严格。在校期间由志明抚养和照顾。春娇定时上下班,周末休假,生活上也照顾得比较好。周末春娇会照顾她,寒暑假双方各承担一半工作。双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访问梁潇,维护费用由双方分摊。梁肖之后的增长计划由三方共同决定。这是一个幸福的结局。
但是,这种快乐是极其难得的。在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就是父母离婚,双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尤其是独生子女。这种现象更加突出,甚至出现了哄抢和藏匿。躲的一方是东躲西藏,被骗的一方是满腔怒火,但其实最痛苦的还是孩子。
《重返边陲》看似直接解决了抚养孩子的问题,却极大地忽略了一个事实: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都是不可或缺的。一旦孩子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而另一方父母只有探视权,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必然会出现严重的失衡。因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单方面决定了孩子的成长环境,另一方只能置身事外,往往导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与孩子渐行渐远的局面,孩子的成长总是缺少父爱或者母爱。即使有继父继母,也无法真正填补这个空的空白。
轮流抚养孩子的协议可以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更被人们接受。轮流抚养孩子,不仅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还能让孩子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也可以保护离婚一方抚养子女的权利,减少因抚养子女而产生的矛盾。
但是,轮流养孩子也有弊端。首先,这种方法需要父母之间高度的合作和协调。但由于离婚后夫妻关系不复存在,很难合作,双方父母都需要自我牺牲意识。第二,如果继续频繁更换居住地,可能会对孩子形成心理负担,让孩子缺乏安全感。第三,夫妻长期对立或者父母再婚,孩子会无所适从,往往会混淆孩子的价值认同。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的直接支持可以由双方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目前只能是双方约定轮流抚养孩子的方式。双方可以签订轮换赡养协议,主要包括:轮换赡养的期限、赡养费用的分担、赡养期满后的交接、一方在另一方赡养时的探视权等。在抚养过程中,双方或一方认为有必要变更轮换抚养协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变更原协议的部分内容,或者达成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原协议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孩子不是父母可以随时争夺的“对象”,更不是可以随意挥舞的“玩偶”。生育、养育、教育、为人父母都应该尽到父母的责任,而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耽误甚至浪费孩子的生命。
愿天下因婚姻不幸而离婚的人,如果有了孩子,多为孩子考虑,共同呵护他们的蓝天,陪伴他们健康成长,尽到父母的责任,享受父母的骄傲。
本文标签: 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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