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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如何让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兼谈法官心证形成过程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热切希望自己提供的证据被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最终得到法官的支持,从而胜诉。所以,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法庭上,当事人见到法官都会不停地
如何让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兼谈法官心证形成过程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热切希望自己提供的证据被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最终得到法官的支持,从而胜诉。所以,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法庭上,当事人见到法官都会不停地说出自己的理由。律师也知道我们的对手不是检察官,我们只是通过和检察官激烈的辩论来说服坐在桌子上的法官。

作为当事人或律师,如何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证据或意见?在哪个时间段,怎样提出自己的意见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我们需要知道法官在哪里可以决定案件的走向。

法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但最终还是要授权法官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行使权力,决定相应案件的事实是什么。

因为没有一个,没有一部法律能够对法官是否应当采信具体案件的证据作出规范性的意见,而只让法官根据案件的全部具体情况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确定证据的证明力、认定案件的事实,这就是证据法上的“自由心证”。

证据评价是行使司法裁判权最核心、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最“自由”的一环。案件的审理过程一般分为四个部分:核实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查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这四个部分按顺序进行。在证据被定性为证据之前,没有必要谈证据的证明力。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认定案件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首先,当事人或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阶段的辩护来影响法官的“证据评价”,让法官尽可能地接受自己的辩护意见:

1。确定证据证明力的过程。

证据是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资格。"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法律没有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殴打、非法使用强制手段或者变相体罚等暴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本人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排除”。

但是,如何理解“手段恶劣”和“违背本人意愿难以承受的痛苦”,在该规定中并没有量化,因为实践中存在大量不规范取证的情况,是否应当将所有不规范方式收集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从目前的司法情况来看,很难做出这样的硬性要求。

因此,要注意刑讯逼供的程度要求。审讯时不吃午饭,在10摄氏度的室内审讯,是不是一种“恶劣手段”,让被告人“无法忍受”?这个程度需要法官来判断。

2。单一证据证明力的确认过程和矛盾证据的选择。

证明力是证据对事实的证明作用和证明价值,即证据对事实的判断者形成证据证明的影响。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来确定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相关,也没有证据力的效力等级,但证据力在证据理论中是原则规定的:(1)公文、书证的证据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公证、登记的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采信证据的证明力;(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有利于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的证言,一般少于其他证人的证言。

在上述原则性规定中,没有采用硬性规定,而是采用了前者的证明力“一般”小于或大于后者的原则性规定。既然是“一般”,就说明实践中不存在“一般”的情况。

证据是否能证明要证明的事实以及证明到什么程度,不同的证据是不一样的。如果法律事先规定,不利于发现实体真相,所以证明力原则上由法官自由判断。

3。综合所有证据证明起诉待证事实的过程。

认定案件事实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关键环节,是在整合所有证据能力的基础上,结合经验规则和逻辑规则,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个人理解,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相一致,是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一种理想状态。法官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案件事实),只能无限接近客观事实。

不同形态的信息都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客观形成的,每一条信息都可能只是案件事实发生的细微片段,在信息记录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一定偏差。

如果把客观事实比作拼图,其实客观事实已经被分割成无数块拼图(证据),散落在各个角落。在调查的过程中,尽量收集拼图的碎片。将与原拼图无关的碎片整体排除后,重新拼在一起,尽可能还原拼图的原始状态(客观事实)。收集的碎片应该能够反映原始拼图的主要特征。如果原来的拼图是一条鱼,它可以反映头部,鳞片和鱼。马赛克图片越清晰、越完整,越接近原图,法官最终确认的事实就会接受客观事实。

律师要做什么影响法官自由心证(如何让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兼谈法官心证形成过程)

在刑事判决中,我们经常会看到“现在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这样的表述,即证据之间能够相互佐证,认定的事实成立。事实上,“证据链”的概念过于抽象,不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全貌,当事人也不容易理解和接受。

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室”的概念很好理解,可以更符合现在的证据证明标准。“证据之家”的概念将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事实比作一所房子。普通人很容易理解房子的样子。有四根横梁和八根柱子、门、窗、墙、屋顶,可能还有瓦片。我们只需要证明房子有主体结构和主要特征。

根据证据,确认房屋主体部分,只是发现窗户上没有玻璃,或者房屋少了几块瓦片,实际上并不影响对这个房屋的鉴定。但是,如果被确认的“房子”没有门和窗,甚至连四周的墙壁都没有,那么就会断定这不是“房子”,至少是完整的“房子”,也就是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待证明的事实。

司法实践也是这样掌握的。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长期积累的案件,因为条件有限,相关证据缺乏犯罪工具或部门证据,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使用犯罪工具伤人的事实,法官最终会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

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会看到不同的图像。法官会从不同的角度观察要证明的事实是否真实。判断待证事项是否真实的过程,也是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原则来处理的。

第二,当事人或辩护人影响法官对证据的评价。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定案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已排除认定事实的合理怀疑。在事实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中,不可能真正做到“查证属实”、“完全排除合理怀疑”。这个证明标准是法官评价的结果,因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偏差是不可避免的。

在有争议的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中,法官多是左右摇摆,有时觉得控辩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和合理性,事实上存在可能性,但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证据不足。

所以法官们最后得出的“核实事实真相”和“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无非是说服自己相信一方的意见。这一证据评价过程与民法中的高概率证明标准本质上是一致的。

法官评价的形成始于阅卷,止于判决书初稿的形成。详细阅卷是法官庭审前的必要作业,也是法官形成和验证其评价证据的主要方式。为了增加疑难案件的指控成功率,公诉机关还会将公诉人当庭的案件审查报告转交给法官,一方面是为了工作方便,另一方面也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

为了让法官最大程度地接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为案件的辩护人,还需要形成一份高质量的“阅卷材料”,在阅卷前,尽可能多地出现在法官的办公桌上。律师的“阅卷材料”应包括对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证据、证据之间的冲突、证据是否缺失、是否涉及非法证据等。,客观、全面地反映了整个案情。

法官受理刑事案件后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阅读起诉书,了解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律师向法官提交的“阅卷材料”与辩护词不同。提交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法官的信任,让法官从指控犯罪的事实中走出来,避免法官的有罪推定。

阅卷材料的内容应当客观全面,不能只提出对被告有利的一面,而故意隐瞒不利的一面。这样的材料已经让法官对律师失去了信任,对你的材料失去了兴趣。

只有让法官觉得你是一个值得信任的人,消除他的敌意,你的辩护意见才能最大程度的被法官接受。当事人也是如此。如果给法官留下不诚实的印象,即使当事人的辩解是真实的,也不会被法官重视。



【/s2/】本文作者朱一全,北京大街郑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刑事工作15年,办理职务犯罪刑事案件1500余件,涉及团伙涉黑、故意杀人、诈骗等各类案件。他一直坚持“专注、极致”的办案理念,只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应对方案,做事并行的同时坚守自己的初衷。[/s2/]

本文标签: 律师要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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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没品位的憨批

    没品位的憨批

    2022-03-11 22:50:49    回复

    能达到最好的效果?我们需要知道法官在哪里可以决定案件的走向。法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但最终还是要授权法官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行使权力,决定相应案件的事实是什么。因为没有一个,没有

  • 公孙馨兴茜

    公孙馨兴茜

    2022-03-11 11:59:38    回复

    哇/嚯/害/服了

  • 闵菁伯蝶

    闵菁伯蝶

    2022-03-11 11:59:38    回复

    竟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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