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28 | 评论:1
“烟花律师”从不代理离婚案件。
但在律师执业中,经常有人咨询,问离婚案件应该到哪里打官司?尤其是如果另一方不在其住所。这就涉及到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为了帮助有需要的人,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统一解答。
[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然这个通则是用离婚案例。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现实生活中,原告和被告往往在同一个地方,所以影响不大。但在诉讼离婚案件中,往往是双方分居一年以上,一方或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这时候就有了惯常居所的问题。
[什么是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居住地起至起诉时止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点,但公民住院治疗的地点除外。
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谁能证明,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都有争议。由原告举证是非常困难的。被告不可能在起诉时证明这一点。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惯常居所并不容易证明。
[关于离婚诉讼管辖权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原告可以选择向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注意这里的条件只是“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原告不需要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哪里。这样实事求是,也方便解决问题,避免因一方故意回避而无法实现离婚自由。
那么,你如何证明你已经离开你的户籍超过一年?原告可以到被告住所地的村(居)委会,索要相关证明。
[案例索引]
牟阳1与马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09人民行政(2021)26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于2020年3月27日离开原居住地“辽宁省阜蒙县么儿二高31号”,在现居住地“辽宁省建平县”居住至2021年3月31日原告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属地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故本案应移送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是关于案件属地管辖权的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条是对离婚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马某1作为夫妻,于2020年3月27日离开辽宁省阜蒙县姚二二高31号,已在辽宁省建平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案为离婚纠纷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解释》第十二条的具体规定。杨某向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其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作出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杨某1提出一审法院证据不足,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杨某1请求撤销阜蒙县人民法院民初(2021)辽0921第170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阜蒙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初(2021)辽0921号
第170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最终裁决。
李与朱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辽13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为离婚纠纷。经查,上诉人李身份证记载的地址与被上诉人朱的地址均为“辽宁省凌源市三家子乡昆都沟村北组2332号”。可以认定两人均有凌源市户籍,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上诉书中,李称自己“自2019年11月起居住在天津市北辰区”。据此推定,截至朱起诉离婚之日,李已离开其在凌源市的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以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因此,即使李某上诉的陈述属实,因其已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无论其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天津市北辰区,凌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最终裁决。
本文标签: 2021年起诉离婚有什么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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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不见兔子不撒鹰
2022-03-11 14:59:26 回复
“烟花律师”从不代理离婚案件。但在律师执业中,经常有人咨询,问离婚案件应该到哪里打官司?尤其是如果另一方不在其住所。这就涉及到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为了帮助有需要的人,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统一解答。[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浪荡先生
2022-03-11 18:45:23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是关于案件属地管辖权的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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